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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深圳理工大学,简称深理工,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日制普通公办高等学校,是探索高起点、高水平、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新型研究型大学的积极尝试。
深圳理工大学依托一流科研机构优质丰厚的科教产教资源,借鉴世界一流理工科大学办学模式,以“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办大学,学科交叉建专业,三院一体(学院、研究院、书院)育人才”为办学特色,“三位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协同发展,面向全球集聚高水平师资,因材施教培养优秀科学家、卓越工程师和创新企业家。
院系设置
根据科技发展新趋势和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深圳理工大学将构建面向国家战略发展需求、服务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聚焦“新工科”“新医科”,首批建设了生命健康学院、合成生物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控制工程学院、生物医学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能源工程学院、药学院、算力微电子学院七大学科交叉专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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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专业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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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深圳理工大学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深圳理工大学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4880
第五条学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北圳路1号;邮政编码:518107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对取得深圳理工大学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深圳理工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合作处为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2024年面向广东省招生,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以广东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等问题。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学校可根据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录取时,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当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广东省高考成绩排序原则排序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未被录取时,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招生仅招收选考物理和化学的高中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高考外语语种不限,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二十四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七条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费6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200元/生·学年。
第九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学校奖助学金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社会各界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
(二)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
1.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2.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安排。
第十章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86563215
传真:0755-86563215
电子邮箱:zs@suat-sz.edu.cn
学校网址:www.suat-sz.edu.cn
招生网址:http://zs.suat-sz.edu.cn
第三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监督电话:0755-86392076
电子邮箱:jjjd@suat-sz.edu.cn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深圳理工大学招生合作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