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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南京大学坐落于钟灵毓秀、虎踞龙蟠的金陵古都,是一所历史悠久、声誉卓著的百年名校。其前身是创建于1902年的三江师范学堂,此后历经两江师范学堂、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立东南大学、国立第四中山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国立南京大学等历史时期,于1950年更名为南京大学。1952年,在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中,南京大学调整出工学、农学、师范等部分院系后与创办于1888年的金陵大学文、理学院等合并,仍名南京大学。校址从四牌楼迁至鼓楼金大原址。
在一个多世纪的办学历程中,南京大学及其前身与时代同呼吸、与民族共命运,谋国家之强盛、求科学之进步,为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振兴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作为教育部直属的重点综合性大学,南京大学又在崭新的历史机遇中焕发出新的生机,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各个领域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各项办学指标和综合实力均位居全国高校前列。1994年,南京大学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支持的大学;1999年,南京大学进入国家“985工程”首批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行列;2006年,教育部和江苏省再次签订重点共建南京大学的协议;2011年,教育部和江苏省签署协议继续重点共建南京大学;2016年,南京大学入选首批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2017年,南京大学入选A类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名单,15个学科入选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
南京大学目前拥有仙林、鼓楼、浦口、苏州四个校区,有31个直属院系,各类学生总计63876人,其中本科生13129人、硕士研究生14937人、博士研究生6996人、外国留学生3205人。全校有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8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3个,“双一流”建设学科15个,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三期项目立项学科19个,江苏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18个,本科专业88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39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不含一级学科覆盖点)3个,专业博士学位授权点2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5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28个,博士后流动站38个,国家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12个,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1个。有国家实验室(筹)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7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1个,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9个,教育部高校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1个,教育部工程中心3个,环境保护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江苏省重点(工程)实验室12个,江苏省工程中心10个,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2个,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5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4个,国家高端智库建设培育单位1个,江苏省重点高端智库1个。
南京大学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其中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28人,中国工程院院士4人,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1人,在国际或他国当选院士13人次(含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4人,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士1人,俄罗斯科学院院士1人,加拿大皇家科学院院士1人,欧洲文理科学院院士1人,欧洲科学院外籍院士2人,国际量子分子科学院院士1人,俄罗斯艺术科学院荣誉院士1人,法兰西艺术院通讯院士1人),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100人、讲座教授25人、“青年长江学者”14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133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91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98人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22人,“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22人、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6人、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2人、教学名师4人、青年拔尖人才21人,国家级教学名师11人,教育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34人,“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108人。
春风化雨、桃李芬芳。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中,南京大学始终坚持育人为本,在各个历史阶段培养和造就了众多中华英才,他们在各自的领域建功立业、成就卓著。改革开放以来,南京大学在教育教学改革中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形成了许多重要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理念,在国内外高等教育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当前,南京大学提出了“办中国最好的本科教育”的奋斗目标,坚持“学科建设与本科教学融通,通识教育与个性化培养融通,拓宽基础与强化实践融通,学会学习与学会做人融通” 的人才培养理念,不断深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改革,积极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未来领军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南京大学的前身即“以科学名世”,格物致知、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和传统始终贯穿于南京大学的发展史中,成为南京大学办学最重要的特色。一代又一代的南大人孜孜求索、攀高攻坚、为国争光、为民造福,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科研成果,蜚声国内外学界。今日南京大学以“加强应用、注重基础、发展边缘、促进联合”为方针,以“基础研究面向国际学术前沿,应用研究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致力于解决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指导思想,调整科研布局、加强科研组织,整体提高原创科研能力与水平,将南京大学建成我国重要的科学研究中心。
自上个世纪初建校以来,南京大学就一直是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最活跃的中国大学之一,与世界上众多一流大学和高水平科研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协作关系。其中,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的南京大学-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迄今已成功举办三十余年,它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最早实施的高等教育国际合作长期项目,为中美文化交流事业培养了众多骨干人才,在海内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目前,南大正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大力推进各种宽领域、多渠道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提升办学的国际化水平。
当前,南京大学的办学事业已经掀开新的百年篇章。全体南大人将始终保持奋发昂扬的精气神和朴茂平实的工作作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第一个南大”的指示精神,着力内涵发展,彰显南大特色,为把南京大学早日建成世界一流大学而努力奋斗,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更大的贡献!
院系设置
新生学院、文学院、历史学院、哲学学院、新闻传播学院、法学院、商学院、外国语学院、政府管理学院、国际关系学院、信息管理学院、社会学院、数学学院、物理学院、天文与空间科学学院、化学化工学院、计算机学院、软件学院、人工智能学院、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现代工程与应用科学学院、环境学院、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地理与海洋科学学院、大气科学学院、南京大学南京赫尔辛基大气与地球系统科学学院(南京大学南赫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医学院、工程管理学院、匡亚明学院、海外教育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艺术学院、智能科学与技术学院、智能软件与工程学院、集成电路学院、数字经济与管理学院、能源与资源学院、前沿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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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专业
经济学 新闻学 软件工程 哲学 汉语言文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 英语 物理学 大气科学 环境科学 化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生物科学 临床医学 天文学 历史学 临床医学(含口腔医学)
开设专业
信息与计算科学 广播电视学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声学 统计学 城乡规划 考古学 金融学 广告学 环境工程 工业工程 戏剧影视文学 建筑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德语 汉语国际教育 法学 人工智能 材料类 社会学类 工商管理类 工业工程类 数字经济 智能科学与技术 图书馆学 档案学 编辑出版学 财政学 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 口腔医学 公共管理类 汉语言文学(古文字学) 建筑类 应用气象学 通信工程 微电子科学与工程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大数据管理应用方面) 金融工程 保险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脑科学与人工智能) 应用物理学 空间科学与技术 马克思主义理论
双一流学科建设
哲学 理论经济学 中国语言文学 外国语文学 物理学 化学 天文学 大气科学 地质学 生物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化学工程与技术 矿业工程 环境科学与工程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我校承诺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积极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被我校录取的国家贫困专项、励学计划等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入学前即可申请5000元专项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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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南京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大学(Nanjing University)是直属于教育部的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重点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拥有鼓楼校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口路22号)、仙林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63号)、苏州校区(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太湖大道1520号)和浦口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学府路8号)四个校区。
第三条 南京大学向取得学籍并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分别颁发南京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通过全面考核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表现,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考生和家长等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规划研究、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主要职责包括明确招生工作总体目标,审议本科招生总体方案,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为本科招生章程(办法)与计划制定、选拔录取等工作提供意见。
第七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办公室作为学校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南京大学2024年继续实行按专业和学科大类相结合的招生模式,面向全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2024年招生专业和分流方向以学校公布的《南京大学本科招生专业(类)目录(2024年)》为准。
第九条 南京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实际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预留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严格规范,坚持质量优先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遵循“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南京大学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所在省(区、市)的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在尚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照文史类、理工类分类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南京大学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或调档分数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南京大学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加分,只采用最高一项加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南京大学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考生高考实考成绩(不含政策加分,下同)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实考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档位次的,依次依据数学、语文、外语等科目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第十五条 南京大学录取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招生计划调配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
第十六条 南京大学戏剧影视文学为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出录取专业。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安排在部分省(区、市)提前批次录取。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出录取专业。南京大学与芬兰赫尔辛基大学合作设立南京赫尔辛基大气与地球系统科学学院(简称“南赫学院”)。南赫学院开设大气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向取得学籍并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南京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南京大学与芬兰赫尔辛基大学两校学士学位证书。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出录取专业。
第十七条 南京大学国家专项、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南京大学强基计划、励学计划(高校专项)、外语类保送生、江苏省综合评价、港澳台保送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当年发布的相应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南京大学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政策请到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官网查询。
第十九条 除外语类专业另行规定外,南京大学其他专业学生均要求通过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英语课程,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被录取至南京大学技术科学试验班和大气科学(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将在南京、苏州两地学习。
第二十一条 南京大学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相关规定和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新生入校时,按照录取专业(大类)的学费标准预收当年学费,标准为5200-7480元/生*学年;分流后按照准入专业所对应的学分制学费标准收费,并按学年进行学费结算。其中,软件工程专业第三、四学年学费为16000元/生*学年。大气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学年制收费,标准为75000元/生*学年。本科生住宿费标准为15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二条 南京大学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杂费减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等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南京大学将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发布后,如遇教育部及相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南京大学将做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南京大学本科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4001859680
传真电话:025-89686606
招生主页:http://bkzs.nj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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