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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江城多山,珞珈独秀;山上有黉,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985工程”和“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是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
武汉大学溯源于1893年清末湖广总督张之洞奏请清政府创办的自强学堂,历经传承演变,1928年定名为国立武汉大学,是近代中国第一批国立大学。1946年,学校已形成文、法、理、工、农、医6大学院并驾齐驱的办学格局。新中国成立后,武汉大学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58年,毛泽东主席亲临武大视察。1993年,武汉大学百年校庆之际,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题词祝贺。改革开放以来,武汉大学在国内高校中率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各项事业蓬勃发展,整体实力明显上升。1999年,世界权威期刊《Science》杂志将武汉大学列为“中国最杰出的大学之一”。2000年,武汉大学与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武汉测绘科技大学、湖北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武汉大学,揭开了学校改革发展的崭新一页。合校十多年来,学校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2019年,学校在QS世界大学排名中位列第257位。
回眸过去,筚路蓝缕,励精图治,玉汝于成。珞珈山上风云际会,周恩来、董必武、陈潭秋、罗荣桓曾在这里指点江山;辜鸿铭、竺可桢、李四光、闻一多、郁达夫、叶圣陶、李达等曾在这里激扬文字。一百多年来,武汉大学汇集了中华民族近现代史上众多的精彩华章,形成了优良的革命传统,积淀了厚重的人文底蕴,培育了“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大学精神。
武汉大学环绕东湖水,坐拥珞珈山,校园环境优美,风景如画,被誉为“中国最美丽的大学”。学校占地面积5195亩,建筑面积271万平方米。中西合璧的宫殿式建筑群古朴典雅,巍峨壮观,26栋早期建筑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武汉大学学科门类齐全、综合性强、特色明显,涵盖了哲、经、法、教育、文、史、理、工、农、医、管理、艺术等12个学科门类。学校设有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理学、工学、信息科学和医学六大学部34个学院(系)以及3所三级甲等附属医院。有123个本科专业。17个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5个一级学科、17个二级学科被认定为国家重点学科,6个学科为国家重点(培育)学科,有10个一流建设学科。57个一级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46个一级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有42个博士后流动站。
武汉大学名师荟萃,英才云集。学校现有专任教师3770余人,其中正副教授2890余人,有11位中国科学院院士、7位中国工程院院士、3位欧亚科学院院士、9位人文社科资深教授、22人次“973项目”(含国家重大基础研究计划)首席科学家、6位“863项目”计划领域专家、4个国家创新研究群体、65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5位国家级教学名师、23位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65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24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9个“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
武汉大学科研实力雄厚,成就卓著。学校有4个国家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2个2011协同创新中心、2个国家高端智库、2个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共享平台、9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和5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还拥有7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0个国家基础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基地、10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和1个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定期公开出版36种专业刊物。
2000年以来,学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三大奖72项,SCI论文数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数均位列全国高校前列,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中获奖数居全国高校前三位,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教育部社科课题均居全国高校前列,并有数十项成果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中国图书奖。学校连续十余次荣获深圳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优秀产品奖(成交奖)和优秀组织奖。
武汉大学积极利用自身的科技、智力资源优势,通过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方式,与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合作,共同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平台,联合创办了70多家高新技术企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也促进了学校的发展。
学校参与了三峡工程、南水北调、西电东输等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工程建设,在南北极科学考察、重大传染性疾病防治等科技攻关中不断取得新的突破,马协型、红莲型杂交稻、高频地波监测雷达、GPS全球卫星定位与导航、高性能混合动力电池等应用型科技成果不仅具有重大的科学理论价值,还产生了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人文社会科学的专家学者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的作用,积极探索关系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取得了一批具有重大理论意义与应用价值的科研成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保证和智力支持。
求知在武大,成才在珞珈。武汉大学率先提出“创造、创新、创业”教育的新理念,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创新型”复合人才,积极探索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人才培养模式。学校现有普通本科生29405人,硕士研究生19699人,博士研究生7163人,另有外国留学生2162人。建校以来,学校共培养了50多万名各类高级专门人才,仅两院院士就有100余人,为国家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令人瞩目的高水平办学成就,为武汉大学赢得了广泛的国际声誉,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学校与49个国家和地区的275所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
百余年的风雨,百余年的砥砺,百余年的辉煌。武汉大学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办人民满意的大学为宗旨,以谋求人类福祉、推动社会进步、实现国家富强为己任,凝心聚力,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追求卓越,全面开启创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新征程!
院系设置
人文科学学部:哲学学院、文学院、外国语言文学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历史学院、艺术学院
社会科学学部:经济与管理学院、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社会学院、信息管理学院
理学部:数学与统计学院、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地球与空间科学技术学院
工学部:动力与机械学院、电气与自动化学院、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水利水电学院、城市设计学院
信息科学学部:电子信息学院、计算机学院、遥感信息工程学院、测绘学院、国家网络安全学院、人工智能学院
医学部: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药学院、第一临床学院、第二临床学院、口腔医学院、护理学院
跨学科类:弘毅学堂、前沿交叉学科研究院、卓越工程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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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专业
国际经济与贸易 法学 新闻学 信息安全 通信工程 软件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口腔医学 历史学 物理学 遥感科学与技术 思想政治教育 法语 哲学 汉语言文学 化学 生物技术 核工程与核技术 经济学 地理信息科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 图书馆学 测绘工程 土木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环境工程
开设专业
地球物理学 管理科学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信息与计算科学 考古学 电子信息工程 材料物理 地球科学 环境科学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自动化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统计学 应用化学 生态学 世界史 社会工作 社会学 金融学 财政学 金融工程 政治学与行政学 外交学 戏剧影视文学 编辑出版学 广告学 传播学 建筑学 工商管理 公共事业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工程管理 档案学 行政管理 财务管理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护理学 劳动与社会保障 市场营销 德语 日语 俄语 英语 物流管理 会计学 土地资源管理 电子商务 农业水利工程 城乡规划 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 临床医学 药学 预防医学 工程力学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汉语国际教育 翻译 广播电视学 播音与主持艺术 保险学 表演 微电子科学与工程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能源与动力工程 能源化学工程 产品设计 环境设计 电波传播与天线 地理国情监测 导航工程 生物制药 基础医学 网络空间安全 全球健康学 智慧水利 智能制造工程 储能科学与工程 智能建造 大数据管理与应用 密码科学与技术 西班牙语 人工智能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国际法 生物科学
双一流学科建设
理论经济学 法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 地球物理学 生物学 土木工程 化学 水利工程 测绘科学与技术 口腔医学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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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
1.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含普通高考学生、保送生、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和脱贫地区招生专项计划(含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即农村学生“自强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少数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
2.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含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入学考试录取学生,澳门保送生、依据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招收香港学生(香港免试生)、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台湾免试生)、依据澳门“四校联考”成绩免试招收澳门学生(澳门四校联考生)。
第三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大学,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邮政编码:430072)。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员会要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
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aoff.whu.edu.cn)、武汉大学主页(www.whu.edu.cn)、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宣传材料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一条 普通高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国家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班、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等考生还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测试或遴选。我校不组织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设计学类等艺术类专业校考,采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专业省级统考(含省际联考)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
华侨、港澳台地区招生按照当年国家及我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对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等进行考核测试或遴选,具体时间、方式、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实行顺序志愿批次的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批次的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进档学生若服从专业调剂且没有其他受限性条件则予以录取,原公布计划中未完成的计划采取征集志愿录取。根据各省平行志愿模拟投档情况,我校分省增加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原计划的5%,增量计划中因考生不服从调剂等原因造成计划无法完成时,增量计划收回。
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另行提供。
第十四条 录取时,当我校第一志愿有效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但提档人数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剩余招生计划数,且只能录取在该批次该类型该省尚有空额的专业。
第十五条 录取时,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除不做分省计划的特殊类型考生外,我校认可其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最高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六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之间不设级差分。在已投档范围内,考生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传统高考省份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对于直接投档到专业的省市和批次,根据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投档规则录取。
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选考科目应满足填报专业(类)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除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另有规定外,口语不做要求。
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在提前批次招生,只录取明确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考生高考成绩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的一本线。
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投档模式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考生高考成绩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的一本线。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一本线指有关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下同)。
第十七条 我校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小语种专业除外)。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参考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保送生、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条 在内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只录取明确填报定向专业志愿的考生,且限招应届生,当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低4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高考综合改革及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将在我校同省、同科类、普通类专业(不含护理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中外合作办学等单列专业)出档线下40分以内择优录取,考生的高考成绩均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一本线。
第二十一条 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的录取办法按联招办及学校有关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入学前须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新生入学后需要修改相关信息的,按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使用专业考试成绩录取的艺术类学生、强基计划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戏剧影视文学、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护理学等单列专业的新生中,高考成绩低于同省、同科类、普通类专业录取最低分者,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保送至小语种相关专业的学生入校后不得转入小语种以外的相关专业学习。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招生入学专业,除因学生身体原因不能适应专业学习外不得变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武汉大学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经学生申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对满足《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中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aoff.whu.edu.cn,咨询电话:027-6875 4231,电子邮箱:wdzsb@whu.edu.cn,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 027-6878 8722。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一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我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考核)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失职渎职、破坏招生秩序的学校二级单位,学校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理;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