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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华中科技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大学,由原华中理工大学、同济医科大学、武汉城市建设学院于2000年5月26日合并成立,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和“985工程”建设高校之一,是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校园占地7000余亩,园内树木葱茏,碧草如茵,环境优雅,景色秀丽,绿化覆盖率72%,被誉为“森林式大学”。学校教学科研支撑体系完备,各项公共服务设施齐全。
学校学科齐全、结构合理,基本构建起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的学科体系。拥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0大学科门类;设有103个本科专业,45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1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3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有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7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5个(内科学、外科学按三级计),国家重点(培育)学科7个。在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我校44个学科参评,全部上榜,其中机械工程、光学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等4个学科进入A+,A类学科14个,B+及以上学科33个。入选一流建设学科数 8个。
学校实施“人才兴校”战略,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任教师3400余人,其中教授1200余人,副教授1400余人;教师中有院士19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64人、长江学者青年项目20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73人,“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15人,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2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57人,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青年科学家3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63人,国家级教学名师9人,“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34人、青年拔尖人才28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24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41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9个,教育部创新团队19个。
学校贯彻建设“学生、学者与学术的大学”的教育思想,秉承“育人为本、创新是魂、责任以行”的办学理念,坚持“一流教学一流本科”的建设目标,采取多种举措,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构建和完善充满活力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几十年来,70余万毕业生走向社会,遍布全球各行各业。
按照“应用领先、基础突破、协调发展”的科技发展方略,构建起了覆盖基础研究层、高新技术研究层、技术开发层三个层次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武汉光电国家研究中心以及国家脉冲强磁场科学中心(筹)、精密重力测量研究设施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还拥有1个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4个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6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1个国家工程实验室、2个国家专业实验室、6个科技部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及一批省部级研究基地。
学校坚持“服务乃宗旨,贡献即发展”的办学思路,面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学研产相结合,密切与地方政府、大型企业的合作关系,通过设立驻外研究院、产业化基地,开展横向科技合作等方式为区域经济建设服务。
学校坚持开放式办学理念,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目前已与世界上41个国家和地区的246所高校和机构开展友好合作,每年有约1600余人次的国(境)外专家学者来我校任教、合作科研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工程科学学院是全国首批四个国际化示范学院之一,中欧清洁与可再生能源学院被列为中欧建交40周年40个典型案例之一。
附属协和医院、同济医院是集医疗、教学、科研、培训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综合性医院,是湖北省乃至中南地区的医疗诊治中心。附属梨园医院突出老年病学的特色,是湖北省老年病防治研究中心。
华中科技大学正以创建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秉持“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校训,敢于竞争,善于转化,聚精会神,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努力开创更加辉煌灿烂的明天。
院系设置
机械科学与工程学院、光学与电子信息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电子信息与通信学院人工智能与自动化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船舶与海洋工程学院、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航空航天学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软件学院、未来技术学院、集成电路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物理学院、化学与化工学院、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药学院、护理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法医学系、口腔医学院、第一临床学院(协和医院)、第二临床学院(同济医院)、哲学学院、经济学院、社会学院、法学院、人文学院、外国语学院、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管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体育学院、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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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专业
新闻学 信息安全 软件工程 临床医学 机械设计制造及基自动化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工程力学 预防医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生物技术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自动化 通信工程 经济学 药学 能源与动力工程 城乡规划 公共事业管理 新能源科学与工程
开设专业
播音与主持艺术(按艺术类招生) 工业工程 口腔医学 医学检验技术 英语 日语 生物科学 生物信息学 金融工程 传播学 会计学 翻译 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 哲学 德语 风景园林 中西医临床医学 信息与计算科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 应用物理学 化学 应用化学 统计学 广播电视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金融学 法学 社会学 社会工作 汉语言文学 汉语国际教育 测控技术与仪器 生物医学工程 医学影像学 法医学 护理学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工程管理 工商管理 市场营销 船舶与海洋工程 轮机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建筑学 土木工程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环境工程 交通工程 广告学 物理学 产品设计 电子封装技术 核工程与核技术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生物制药 电磁场与无线技术 儿科学 网络空间安全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基础医学 麻醉学 行政管理 环境设计 国际商务(英语二学位) 数字经济 智能医学工程 大数据管理与应用 计算金融 人工智能 智能建造 机器人工程 供应链管理 密码科学与技术 储能科学与工程 临床医学
双一流建设学科
机械工程 光学工程 材料科学与工程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电气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基础医学 临床医学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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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华中科技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华中科技大学章程》,结合我校本科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华中科技大学。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邮政编码:430074);同济校区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航空路13号(邮政编码:430030)。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是首批“双一流”建设高校,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所属专业培养计划的学分要求,体质健康测试合格,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学校发给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中科技大学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临床医学八年制学生研究生阶段的学位授予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学校本科生院招生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年度招生方案及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代表学校录取各类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中的各种问题。
(五)对录取新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投诉电话:027-87543616、87559937。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统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城乡及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来源计划结构。学校结合发展规划和战略布局,综合考虑各省份高考报名情况、生源质量及区域布局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将招生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考上线考生生源的不平衡,使用时坚持集体决策、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 招生类型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类型有:普通高考招生(含统考录取、艺术类、强基计划、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民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内地西藏高中班);外语类保送生招生;保送录取运动员招生;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华侨及港、澳、台地区招生。
第十二条 报考学校的所有考生(外语类保送生,保送录取运动员,运动训练专业学生,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除外)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联合招收港澳台华侨学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澳门地区学生也可参加澳门“四校联考”,台湾地区学生也可参加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香港地区学生也可参加香港中学文凭考试。
第十三条 强基计划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外语类保送生、保送录取运动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考核或审核。考核或审核安排以相关招生类型年度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四条 报考艺术类的考生须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的要求参加相关专业测试;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须通过所在省级招办的资格初审。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报考资格。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我校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特殊类型招生调档名单按照我校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简章和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规则确定。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份;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参加征集志愿。
第十八条 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经教育部备案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学校对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不认可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对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认可其优惠分值;考生高考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照省级招办的投档排序规则确定优先投档顺序。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对考生所报专业提出的选考科目要求。我校在内蒙古招生按计划数1:1进行投档,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根据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有以下情况者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儿科学、医学检验技术、中西医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法医学、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产品设计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制药、化学、应用化学、环境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基础医学、药学、临床药学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医学信息)专业。
4.裸眼或矫正视力任何一眼低于4.8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轮机工程。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外国语学院只招收英语、日语、德语、法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日常教学均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二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考生高考成绩(含加分)为准,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级差。高考总分(含加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投档的志愿成绩同分排位确定专业录取顺序;投档时如无志愿成绩同分排位的省份,高考总分(含加分)相同时,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综合、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确定专业录取顺序,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确定专业录取顺序。
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在科类同一院校代码下投放的所有专业(含医科专业)计划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实行院校专业组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考生投档院校专业组内招生计划未满专业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强基计划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学生、艺术类学生招生资格认定后,其高考成绩须达到教育部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录取规则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和我校有关特殊类型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专项计划学生、民族班学生(含新疆协作计划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内地西藏高中班学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录取。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专业10000元/学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10350元/学年;音乐表演专业10350元/学年;运动训练专业10350元/学年;软件工程专业第1~2学年5850元/学年,第3~4学年16000元/学年;生物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08000元/学年;其他专业4500~5850元/学年不等,不同专业收费标准不同。住宿费标准为1120~1440元/学年不等。收费标准以湖北省有关部门收费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时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提前批等特殊专业的转专业政策,参照《华中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及相关通知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平台网址为https://zsb.hust.edu.cn(本科招生信息网)。
本科生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7-87542228、87559946
传 真:027-87557014
咨询邮件:zs@hust.edu.cn
微信公众号:hustzsb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037号 邮政编码:430074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时废止。
华中科技大学
二〇二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