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学科专业
奖励资助
考分查询
计划查询
招生章程
华中师范大学位于九省通衢的湖北省武汉市,坐落在武昌南湖之滨的桂子山上,占地面积160余万平方米,是教育部直属重点综合性师范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国家教师教育“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办学历史悠久。溯源于1903年创办的文华书院大学部(始于1871年创办的文华书院,1924年改名为华中大学)、1912年创办的中华大学、1949年创办的中原大学教育学院。1951年中原大学教育学院与华中大学合并组建成公立华中大学;1952年中华大学等并入后,改名为华中高等师范学校;1953年定名为华中师范学院;1985年更名为华中师范大学,并由中原大学创始人之一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校名。1993年江泽民同志为学校九十周年校庆题词:“发展师范教育事业,提高民族文化素质”。学校既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又汲取了外来文化的养分,更弘扬了革命文化的传统,形成了“求实创新、立德树人”的校训和“忠诚博雅、朴实刚毅”的大学精神,为国家培养了60多万优秀人才。
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完备。下设28个教学科研单位,有81个本科专业;3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1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21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2个博士专业学位类别,18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现有普通本科生18700余人,硕士研究生12000余人,博士研究生2800余人,另有国际学生700余人。
学校师资队伍力量雄厚。现有教职工3500余人,专任教师2000余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300余人,博士生导师600余人;有人文社科资深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等各类国家级高层次人才90余人次。
学校学科建设成效显著。拥有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3个,国家重点学科9个(含培育学科1个),湖北省优势特色学科(群)5个,湖北省一级重点学科22个。现有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共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以及其它省部级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等75个。
学校教师教育特色不断彰显。拥有国家文理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2个(历史学、物理学),国家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地3个(历史学开沅班、物理学基地班、汉语言文学基地班);国家级特色专业12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5个。国家级一流课程47门;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1项(历史学);国家级教学团队7个,国家级虚拟教研室5个,国家教学名师2个,湖北省教学名师工作室10个;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2项,国家级课程思政教学名师和教学团队2个。打造深度融合信息技术的高校人才培养体系,荣获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同时承担国家教师发展协同创新实验基地、教育部教育信息化试点、教育部师范教育协同提质计划、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等建设任务。
学校校园文化丰富多彩。以“博学、博爱、博雅”为主题建设“三博”校园文化,100余个学生社团活跃其中,“创新杯科学文化节”“树人杯艺术文化节”“博雅大讲堂”“一二·九诗歌散文大赛”“桂苑之歌”等品牌活动,在武汉乃至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校园无线网络及学生宿舍空调实现全覆盖;图书馆馆藏面积近5万平方米,藏书300余万册,具有先进的“校园文献网络化管理与服务系统”,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了有力保障。
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与200多所国(境)外高校及科研机构建立了密切的学术联系;与国外大学共建3所孔子学院;每年选派大批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在校长短期国际学生来自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新时代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构建和完善更高质量的人才培养体系,为建成教师教育领先的世界一流大学而努力奋斗!
院系设置
城市与环境科学学院、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计算机学院、计算机学院、教育信息技术学院、教育学院、教育学院、历史文化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政治传播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数学与统计学学院、外国语学院、文学院、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心理学院、新闻传播学院、信息管理学院、美术学院、音乐学院、体育学院
-
国家特色专业
思想政治教育(公费师范) 思想政治教育 汉语言文学(师范) 汉语言文学(试验班) 历史学(国家人文社会科学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基地班) 历史学(师范) 历史学(文化遗产与文化产业) 英语 教育技术学(公费师范) 教育技术学 心理学 教育学 化学(化学英才班) 化学(师范、化学-生物学、化学-物理学) 生物科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 数学与应用数学 体育教育(含公费师范) 化学 汉语言文学 物理学 体育教育 历史学
开设专业
视觉传达设计 环境设计 绘画 社会学 社会工作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电子商务 信息资源管理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通信工程 汉语言 法学 音乐学 音乐表演(声乐) 音乐表演(钢琴) 音乐表演(器乐) 舞蹈学 行政管理 劳动与社会保障 土地资源管理 工商管理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 金融工程 经济学 数字媒体技术 科学教育 应用心理学 地理科学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地理信息科学 旅游管理 学前教育 特殊教育 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 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节目主持方向) 播音与主持艺术(全媒体主持方向) 播音与主持艺术(播音与主持师资方向) 应用化学 生物技术 统计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软件工程 物联网工程 运动训练 国际政治 翻译 政治学与行政学 广播电视学 网络与新媒体 新闻学 信息安全 大数据管理与应用 数字经济 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 融合教育 马克思主义理论
双一流学科建设
政治学 教育学 中国语言文学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新生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大病医疗救助等,集奖、助、贷、勤、免、补于一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达到100%,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华中师范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华中师范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校名为华中师范大学,英文为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152号,邮政编码:430079。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全日制,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本科招生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含艺术和体育类)、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优师专项、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少数民族预科、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等。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我校各类学生招生工作的最高组织机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高校各类学生招生的法规、政策及会议精神;研究讨论、部署学校年度各类招生计划和招生考试工作方案;审核学校各类学生招生管理制度;指导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检查督促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计划执行与工作落实情况。下设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议事机构。
第七条 学校本科生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3.拟定本校招生章程;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7.组织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10.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校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 在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且使用时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批次一般不超过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20%;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一般不超过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
第十三条 录取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我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要求的考生,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无专业级差。总分相同时,传统高考省份按相关科目排队,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综合改革类省份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西藏、新疆内地高中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其录取原则作如下说明: 综合改革类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份的相关政策。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我校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
第十七条 我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及其他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我校制定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根据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有以下情况者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1.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专业为:化学(公费)、化学类(含化学(非公费师范)、化学(英才班)、化学-生物学交叉班、应用化学)、生物科学(公费)、生物科学类(含生物技术、化学-生物学交叉班)、美术学(公费)、绘画、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等专业。
2.我校对普通高考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如下: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体检要求无色盲、色弱,无发音器官疾病;音乐学专业体检要求呼吸、发声器官、听觉器官、手指均无疾病;舞蹈学专业体检要求为:身体各关节及骨骼均无疾病。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我校按照国家规定和湖北省物价局核准标准确定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其中,学费标准: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学生不收取学费,其他专业学生按学年收费,大部分本科专业学年制学费为4500-5850元/人/年,艺术类、运动训练专业学年制学费为10350元/人/年,考生可登录华中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各专业学费。我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700-1500元/人/年。
第二十一条 我校已基本形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新生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大病医疗救助等,集奖、助、贷、勤、免、补于一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达到100%,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我校阳光招生热线:027-67862239,信息公开平台网址为http://zs.ccnu.edu.cn(本科招生网),电子信箱:zb@ccnu.edu.cn,纪检监督电话:027-67868009(纪委办、监察处、巡察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本科招生网及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华中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即行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