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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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中央民族大学是国家民委、教育部、北京市共建高校。学校前身为1941年成立的延安民族学院。新中国成立后,经中央政府批准,1951年在北京成立中央民族学院,1993年11月更名为中央民族大学;1999年、2004年学校先后进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2017年进入“双一流”建设A类高校行列。
党和国家历届领导集体始终非常关心和重视中央民族大学的建设和发展。毛泽东、邓小平等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先后17次接见学校师生代表。2009年,习近平同志在视察学校工作时指出:“中央民族大学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具有重要地位,为国家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经过70多年的发展建设和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学校已经成为践行政治立校的重要高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阵地、培养各民族优秀人才的重要基地、民族理论政策研究的重要基地、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基地。建校以来,学校为国家输送了20万余名各民族毕业生。学校现有海淀、丰台、海南三校区,建成了“一校三址”办学格局。
当前,全校师生员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推进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管理强校和开放办校五大战略,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攻坚克难的勇气,奋力推进“双一流”建设,开启学校发展新征程、开创学校事业新局面。
院系设置
中华民族共同体学院、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中国语言文学学部、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学院、文学院、历史文化学院、哲学与宗教学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外国语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经济学院、管理学院、法学院、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药学院、理学院、信息工程学院、音乐学院、舞蹈学院、美术学院、体育学院、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海南国际学院、预科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干部培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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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专业
民族学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宗教学 音乐学 舞蹈学 行政管理 生态学 历史学 历史学(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史) 音乐学(音乐教育民族班) 舞蹈学(教育)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古文字学方向 )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
开设专业
法学 社会学 教育学 汉语言文学 新闻学 汉语国际教育 日语 文物与博物馆学 信息与计算科学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环境科学 体育教育 法学(法学与英语) 生物科学 社会工作 哲学 广告学 经济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财政学 金融学 通信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工商管理 会计学 英语 统计学 人工智能 俄语(俄语)(中亚语 ) 环境工程 财务管理 音乐表演(管乐) 人力资源管理 音乐表演(弦乐) 公共事业管理 音乐表演(钢琴 ) 音乐表演(民乐弹拨) 音乐表演(少数民族乐器) 音乐表演(民族英才班声乐) 音乐表演(民族英才班器乐) 音乐表演(声乐) 舞蹈表演(民族英才班)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美术学(美术教育) 音乐教育 翻译 软件工程 应用统计学 网络与新媒体 化学 纳米材料与技术 数字经济 考古学
双一流学科建设
民族学
1.设立数十种奖助学金,其中最高额度为5000元;
2.多方面多渠道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实现贫困生的自身劳动价值;
3.设立专项助学基金用于“奖、贷、助、减、免”;
4.可以申请在校期间政府全额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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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中央民族大学2024年普通本、预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央民族大学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中央民族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中央民族大学(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民委”)直属、国家民委、教育部、北京市三方共建的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设有海淀校区、丰台校区和海南国际学院。海淀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丰台校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魏各庄路27号;海南国际学院位于海南省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
第三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央民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各民族考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本、预科招生工作,是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在制定学校本、预科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等方面为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预科招生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招生计划,报国家民委和教育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预留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坚持集体决策、质量优先的原则投放使用。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考生进档后,在思想政治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不受专业限制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退档。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未完成计划时,征集志愿录取。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计划未完成时,录取非第一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若征集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四条 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方式录取,即按照投档总分排队,根据省级招办排序原则,并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在思想政治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不受专业限制的条件下,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填报志愿须符合选考科目范围。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专业时原则上认可省级招办有关加分、降分和优先录取的政策。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取其中最高项分值;加分、降分的最大分值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六条 同等分数条件下,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成绩排队录取,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综合科目成绩排队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相应省份提供的同分数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外语类专业要求应试语种为英语,如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其余专业不限应试语种,但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要求考生具有良好的英语基础。
第十八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蒙古、藏、朝鲜)招收高考加试相应民族语文或使用相应民族语文答卷的考生;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维吾尔、哈萨克)招收新疆单列类(选考外语)的考生,不限民族。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语言学与民族文学)面向贵州、云南、广西三省(自治区)考生统一组织民族语文测试,测试合格考生根据分省专业计划、高考文化成绩排队择优录取。彝语语种在四川省只录取一类模式彝文加试考生。
法学(民族实验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民族实验班)主要招收有民族语文基础的考生。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语言学与民族文学)及法学(民族实验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民族实验班)的考生入学后不得申请转入其他普通类专业。
用少数民族语文授课的考生报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专业时,要求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的语文成绩,具体要求由有关省级招办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九条 环境科学(中外合作办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内地与港澳地区合作办学)、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服装与服饰设计(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舞蹈表演(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入学后不得申请转专业。毕业时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且符合双方授予学位条件者,颁发中央民族大学毕业证书,授予中央民族大学相应学士学位和合作院校学士学位。具体录取按照教育部和学校当年相应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体育类相应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投档考生体育专业考试成绩排序(省级招办有单独要求的除外),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 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但最低录取分数不得低于所在地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入学时与学校、西藏人社厅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不得申请转专业,不得推荐或报考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对象为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依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人口较少民族预科、定向武陵山片区预科计划单列,根据国家及各省级招办相关照顾政策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强基计划、艺术类、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按照教育部和学校当年相应招生办法执行。内地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国家专项计划、民委专项计划按教育部有关政策执行。港澳台侨招生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和学校当年相应招生办法执行。
第五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学费按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审批或向教育部备案的标准执行。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日语专业6000元/年,俄语专业5500元/年;其他文史类专业5000元/年;理工类专业5300元/年;体育教育专业5000元/年;预科班4800元/年。
环境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第一、二、四年学费80000元/年,第三年根据爱尔兰国立科克大学国际学生标准缴纳学费。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内地与港澳地区合作办学)第一、二、四年学费70000元/年,第三年根据澳门城市大学标准缴纳学费。
与英国密德萨斯大学合作办学的视觉传达设计(中外合作办学)、服装与服饰设计(中外合作办学)、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舞蹈表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00000元/年。
部分免收学费专业: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专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标准按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不予录取;生物科学类、体育教育、环境科学与工程类中的环境工程专业、历史学类中的考古学专业不招收色弱、色盲考生;美术学、绘画(油画)、中国画、视觉传达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环境设计、历史学类中的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中央民族大学2024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章程》见附件。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科招生网:https://zb.muc.edu.cn
本科招生官方微信:中央民族大学本科招生
本科招生电子邮箱:muc3922@126.com
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10—68932902,68933922(传真)
本科招生监督电话:010—68933192
附件
中央民族大学2024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条款,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3〕10号)要求,结合学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民族大学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三条 校址:海淀校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邮编100081;丰台校区,北京市丰台区魏各庄路27号,邮编100074;海南校区,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邮编:572400。
第四条 中央民族大学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国家重点大学,下设有音乐学院、舞蹈学院、美术学院三个艺术学院和海南国际学院,主要培养本科、研究生等高级艺术人才。艺术类各专业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合格毕业生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委员会、招生就业工作处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工作处是执行机构,负责艺术类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艺术类专业年度招生计划分为组织校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和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的招生计划:
(一)组织校考的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为480人,校考专业不做分省计划,其中:
音乐学院170人,招生专业为音乐表演(含民族艺术英才班)、音乐学、音乐教育、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
舞蹈学院130人,招生专业为舞蹈表演(含民族艺术英才班)、舞蹈学、舞蹈编导专业;
美术学院180人,招生专业为绘画(油画)、中国画、美术学、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含影像设计)专业;
校考合格证的发放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的4倍。
(二)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的招生计划为240人(音乐学、舞蹈表演、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各60人),做分省计划,均为海南国际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三)各专业最终招生计划数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计划数为准。
第四章 考 试
第七条 凡报考中央民族大学组织校考的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进入校考合格名单者回生源地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
第八条 考生报考专业应与所在省份省级统考子科类对照表一致,且相应省级统考(本科)合格方可报考我校。
第九条 音乐表演(民族艺术英才班)专业只接受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和云南、贵州、青海三省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
音乐教育、舞蹈表演(民族艺术英才班)专业只接受少数民族考生报考。
第十条 港澳台侨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且进入校考合格名单的,还需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港澳台侨学生考试(台湾地区高中毕业生使用“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申请入学者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学校根据其联招考试成绩和校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一条 校考各专业除要求被录取考生思想品德优秀、体检合格外,录取原则如下:
(一)基本录取原则:校考专业相应子科类省统考本科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校考合格考生,按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破格录取原则:
按照上述基本原则录取后,音乐表演(含民族艺术英才班)、音乐教育、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含民族艺术英才班)、舞蹈编导、舞蹈学专业在各自专业(招考方向)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则对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份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校考合格考生,按校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音乐学专业无破格录取。
按照上述基本原则录取后,绘画(油画)、中国画、美术学、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含影像设计)各专业在各自专业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则对校考成绩位于校考合格考生总数前10%的考生(如有小数向下取整)且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90%(如有小数向上取整)的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校考合格考生,按校考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三)校考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成绩与所在省份本科一批线(或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比值高者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比值相同时,则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四)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我校所有校考专业均为不分省计划,录取时文化课成绩均不含加分。
第十二条 海南校区艺术类各专业(音乐学、舞蹈表演、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遵照各省级招办制定的批次设置要求和投档规则执行。
(一)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由省级招办根据平行志愿投档规则进行投档,学校根据省级招办对投档考生的成绩排序规则,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审核录取。
(二)在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由学校按照考生的省级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的综合成绩﹝综合成绩=0.5*(专业统考成绩/专业统考满分)*750+0.5*(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750﹞从高到低录取(在不分科类投档录取省份,所有科类统一排队)。
(三)若考生投档成绩或综合成绩相同,则省级统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再顺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分数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请考生酌情填报。
第六章 入 学
第十四条 学校学费标准按经向教育部备案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审批的标准执行。在校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品学兼优者可享受奖学金待遇。学费标准如下:
音乐表演(含民族艺术英才班)、舞蹈表演(含民族艺术英才班)、舞蹈编导、绘画(油画)、中国画、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含影像设计)专业10000元/年;
音乐学、音乐教育、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学、美术学专业8000元/年;
海南国际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的艺术类各专业:音乐学、舞蹈表演、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专业100000元/年。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被录取后保留军籍,在校期间的待遇由选送单位负责供给,毕业后由选送单位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的新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就读。
第十七条 视觉传达设计(含影像设计)专业根据校考成绩与志愿相结合原则按照相应的计划数进入到相应专业学习,毕业时合格者发放相应专业毕业证书。
第七章 违法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凡专业考试作弊者,立即逐出考场,取消当场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通报省级招办并根据教育部41号令、33号令及《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组织全面复查,在专业考试或高考过程中违纪或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根据教育部41号令、33号令及《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详细招生计划、报考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报考信息以当年艺术类各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