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学科专业
奖励资助
考分查询
计划查询
招生章程
南方医科大学前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军医大学,创建于1951年,1979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2004年8月整体移交广东省,更名为南方医科大学。学校是全国首批、广东省唯一一所“部委省”共建高校,也是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建设高校”。
办学规模:现有校本部、顺德2个校区,占地面积16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4.5万平方米,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地区招生。现有17个学院,开设本科专业30个,其中7个国家特色专业,9个广东省特色专业,6个广东省名牌专业,全日制在校生约2万人,研究生4300余人,博士招生规模位列全国独立医学院校第二。
学科建设:学科覆盖医学、理学、工学、文学、管理学、法学、经济学等7大学科门类。现有10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6个博士后流动站,其中医学类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数居广东省首位,在全国医科院校中排名第二。拥有5个国家重点及培育学科,临床医学、药理与毒理学进入ESI全球前1%学科行列。
人才培养:学校是国家13所试办八年制医学教育的高等院校之一,也是唯一一所开设八年制医学教育的独立医科院校,全国首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试点高校,与20个国家和地区的51所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建校以来,先后为国家和军队培养各类医学人才6万多名,涌现了以两院院士、全国大学生年度人物、全国“十大法治人物”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典型。
师资队伍:学校现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655人,“两院院士”3人,国家“千人计划”9名,973首席科学家4人次,“长江学者”7人,“杰青”7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8人,国家科技“领军人才”1人,国家“优青”3人,中组部“青年拔尖人才”1人,国家科技“领军人才”1人,广东省“南粤百杰”4人,广东省“领军人才”4人,广东省珠江学者特聘教授14人,国家级教学团队3个,国家教学名师3人,博士生导师482名,硕士生导师645名,先后有151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科学研究:学校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各1个,也是国家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2004年以来,共承担科研项目5140项,获资助经费17亿元。学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科技二等奖以上奖励6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省部级科技一等奖24项。2000年以来,我校有5项科研成果7次入选国家公布的年度科技十大新闻。
医疗实力:学校现有6所直属附属医院,床位总数超过7000张。拥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16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6个、重点专科4个,广东省“十二五”医学重点学科7个,广东省临床重点专科54个,广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4个,建成了广东省肾脏病研究所、广东省骨科研究院。南方医院惠侨楼是全国首家、规模最大的涉外医疗中心,曾被中央军委授予“模范医疗惠侨科”荣誉称号,并得到江泽民同志亲笔题词嘉勉。
产业开发: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校开创了全国高校产学研一体化先河,以自主研发的“三九胃泰”、“正天丸”、“无限极口服液”、“尿毒清”等产品为基础,先后创建了深圳南方制药厂(三九集团前身)、南方李锦记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康臣药业有限公司等国际知名的医药企业。研制出了国际上第一个SARS抗原检测试剂盒、第一台国产“X-刀”、国家Ⅰ类新药B超心脏造影剂、地中海贫血诊断试剂盒等高端科研产品并成功实现产业化。
������
院系设置
学院开设基础医学院、中医药学院、生物医学工程学院、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护理学院、检验与生物技术学院、卫生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广东省人民医院临床医学院、第三临床医学院、深圳临床医学院、口腔医学院、康复医学院、麻醉学院。
-
国家特色专业
临床医学 预防医学 中医学 生物医学工程(医学影像工程) 生物医学工程(医学物理师) 护理学 医学检验技术 医学影像学 临床医学(第一临床医学院) 临床医学(第二临床医学院)
开设专业
药学 临床医学 生物医学工程(本硕连读培养) 针灸推拿学 基础医学 生物信息学 翻译 助产学 精神医学 应用心理学 生物技术 儿科学 康复治疗学 麻醉学 公共事业管理(医院管理) 口腔医学 法医学 预防医学(卓越创新班) 基础医学(本博一体) 中药学(葛洪班) 生物医学工程(智能医学) 生物医学工程(智能医学仪器) 法学(卫生法学) 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医学材料) 中西医临床医学(创新班) 公共事业管理(医疗保险) 临床医学(本博连读八年制) 临床医学(本硕一体) 中医学(名老中医传承班) 健康服务与管理 护理学(卓越班) 临床医学(卓越药师班) 药学(创新班) 生物统计学 生物技术(创新班) 英语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每年拿出专项基金,设立多项新生奖学金项目,用于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的优秀新生;同时建立健全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单科课程成绩优胜奖、国家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等形式的奖学助学机制,使每一个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南方医科大学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南方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南方医科大学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12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沙太南路1023-1063号,邮政编码510515
顺德校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马岗大道33号,邮政编码52830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高校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证书颁发: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南方医科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临床医学(八年制)专业学生,完成培养计划,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的博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及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所有专业录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批次执行。考生必须达到生源省份所规定的各批次报考资格条件(如学业水平等级要求),方可报考我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大一、大二学年在顺德校区实行书院制管理模式,大二学年结束后进入所在院系的校区培养。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报到地点、教学地点和住宿校区以及其他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文史类或历史类、理工类或物理类)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投档比例的要求和生源情况,学校合理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情况。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南方医科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原则
1.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普通类(文史类或历史类、理工类或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则对比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传统文理科省份理工类依次对比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文史类依次对比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成绩、文科综合;高考改革省份物理类依次对比数学、语文、外语、物理,历史类依次对比语文、数学、外语、历史。
2.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3.当第一次投档未能录满时,依次接收后续批次投档考生,但只能录取到前一次投档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招收和录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预科培养一年后,成绩合格者转入我校就读。
第二十三条 港澳台地区学生,新疆、西藏内地高中班,民委专项等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除临床医学八年制之外的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室通过的各种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招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六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报考我校普通本科层次普通类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各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实施新高考综合改革的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选考科目要求按照各省份教育考试部门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色盲色弱的考生有严格的专业限制,考生在填报志愿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报。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纳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学费标准:医学类专业7660元/人·学年;理工类、外语类专业6850元/人·学年;管理类、法学类专业6060元/人·学年。上级物价部门如对收费标准有所调整,则按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住宿费: 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审批的相关标准1700元∕人·学年(带空调),上级物价部门如对收费标准有所调整,则按最新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拿出专项基金,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社会专项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等奖学助学机制,学校承诺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去就学机会,支持每一个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能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61648502 61648504
传 真:020-61648524
电子邮箱:zsb@smu.edu.cn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监督电话:020-61648149
传 真:020-61648149
学校网址:https://www.smu.edu.cn/
招生网址:https://portal.smu.edu.cn/bkzs/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南方医科大学授权南方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