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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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是一所具有鲜明国际化特色的广东省属重点大学,是华南地区国际化人才培养和外国语言文化、对外经济贸易、国际战略研究的重要基地。现有在校全日制本科生20054人,博士、硕士研究生2905人,各类成人本专科生、进修及培训生、外国留学生11000多人。
历史沿革
学校的前身是广州外国语学院和广州对外贸易学院。广州外国语学院于1964年11月设立、1965年7月正式招生,是教育部直属的三所著名外国语大学之一。广州对外贸易学院成立于1980年12月,是原国家外经贸部(现商务部)直属院校,为全国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科的创始单位之一。1995年5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将两校合并组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08年10月,广东财经职业学院划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校区情况
学校地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和华南地区经济中心广州,辖3个校区,总面积2292亩,其中北校区位于白云山北麓,占地939亩;南校区位于广州大学城,占地1095亩;大朗校区位于大朗,占地258亩。校园内绿树成荫,小桥流水,鸟语花香,环境幽雅。
师资队伍
建校以来,梁宗岱、桂诗春、李筱菊等名师大家荟萃学校,执教治学,为学校积累了丰厚的精神文化财富。学校现有在编专任教师1179人,其中教授、副教授比例达到51.57%,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比例达到91.43%。教师队伍中,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1人,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6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0人,入选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1人,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3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13人,获国家外专局“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资助1人、“千人计划引智配套工程”项目资助1人,有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省级教学团队11个,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省级教学名师6人,广东省“珠江学者”特聘教授2人、“珠江学者”讲座教授3人,入选广东“特支计划”3人、广东省“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1人、省级培养对象44人次,入选省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23名,(先后)聘任“云山学者”126人。此外,学校还聘有104位客座教授和约350位长短期外教。
学科发展
学校辖21个教学单位和1个独立学院(南国商学院)。开设66个本科专业,分属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工学、理学、教育学、艺术学八大学科门类。其中有2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有8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2个省级重点专业、16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共有21个外语语种,是华南地区外语语种最多的学校。学校1981年获硕士学位授予权,1986年获博士学位授予权,是中国恢复研究生制度后较早获得硕士、博士授予权的单位之一。学校现有1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和7个省级重点学科。拥有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和12个二级学科博士点,10个一级学科硕士点和37个二级学科硕士点,7个专业学位硕士点。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开展的几轮学科评估中,我校外国语言文学学科均位居全国高校前列。“面向国际语言服务的外国语言文学创新体系建设”和“服务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大战略需求的经管学科融合创新体系建设”2个学科项目入选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人才培养
践行“明德尚行,学贯中西”的校训,以培养全球化高素质公民为使命,着力推进专业教学与外语教学的深度融合,培养“双高”(思想素质高、专业水平高)、“两强”(跨文化交际能力强、实践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直接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有社会责任感的国际化人才。学校是联合国高端翻译人才培养大学外延计划在中国的三所合作院校之一,是入选中日韩三国首脑倡导的“亚洲校园” 项目唯一一所外语类院校,实施效果获得中日韩三国优秀级评价,成为我国高校国际化办学的样板工程。拥有教育部普通高校外语非通用语种本科人才培养基地——非通用语种教学与研究中心、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际化商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同声传译实验教学中心、广东省协同育人平台——多语种高级翻译人才协同育人基地和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协同育人基地。2015年我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总体就业率分别为99.98%和100%,继续位居全国高校前茅。学校面向全国2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港、澳、台地区招生,招生批次均为第一批。
科学研究
学校注重科研平台培育和建设,形成了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校级四级基地平台体系。拥有1个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研究中心,1个教育部区域和国别研究基地:加拿大研究中心;4个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外国文学文化研究中心、国际经济贸易研究中心、翻译学研究中心、粤商研究中心;2个省级研究基地:太平洋岛国战略研究中心、广东省社会组织研究中心;1个广东省软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1个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区域一体化法制研究中心;3个广州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广州国际商贸中心重点研究基地、广州市绿色经济与环境能源法研究中心、广州国际城市创新传播研究中心;2个广东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语言工程与计算重点实验室、双语认知与发展实验室。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是省政府设在我校的智库机构,学校还设立了国际服务外包研究院等19个校级研究机构。学校牵头组建了2个省级协同创新中心:外语研究与语言服务协同创新中心、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协同创新中心,均被列为广东省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培育建设规划项目。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和创新团队项目等一系列重大、重点项目。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获高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公开发行《现代外语》《国际经贸探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战略决策研究》等学术期刊。
国际合作
学校加强全方位国(境)外教育合作与交流。截至目前,已与美国、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芬兰、冰岛、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俄罗斯、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韩国、智利、秘鲁、古巴、墨西哥及香港、澳门、台湾等46个国家和地区的313所大学和学术文化机构建立了合作交流关系。2015年我校出国(境)学习学生人数977人次,占当届学生数量的16.3%,其中有164名学生获得国家留基委资助。2015年共来自130个国家与地区的2712名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占全校学生总数的11.8%。开办了4所海外孔子学院:日本札幌大学孔子学院、俄罗斯乌拉尔大学孔子学院、秘鲁圣玛利亚天主教大学孔子学院、佛得角大学孔子学院。
办学条件
学校教学设施齐全先进,居国内同类院校领先水平。有着先进的校园网络和管理平台,拥有4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8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总面积52000余平方米的实验室。图书馆南北校区馆舍总面积5万平方米,馆藏纸质文献资源总量为294.74万册,中外文纸质期刊1667种,2249份,中外文电子书1962065种,中外文电子期刊65777种,订购中外文电子数据库101种,自建数据库14种,并实现30个外语语种馆藏文献采购、编目、流通和检索的网络化集成管理。现有固定资产总值约32.79亿元。
发展愿景
秉承“全人教育、追求卓越”的教育理念,营造“多元、灵动、雅致”的校园文化,以建设广东省高水平大学、深化自主办学综合改革和推进“创新强校”工程为契机,坚持内涵发展,加快改革创新,大力推进教育国际化战略,力争实现教师国际化、学生国际化、研究国际化和管理国际化,将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品质精良、受社会尊重、让党和国家、人民群众满意的国际化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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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设置
学校开展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的共有20个直属学院:英语语言文化学院、经济贸易学院、国际商务英语学院、商学院、会计学院、金融学院、西方语言文化学院、东方语言文化学院、日语语言文化学院、亚非语言文化学院、中国语言文化学院、法学院、国际关系学院、英语教育学院、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高级翻译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艺术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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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专业
英语 国际经济与贸易 市场营销 法语 日语 印度尼西亚语 泰语 越南语 朝鲜语 英语(英语教育)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开设专业
经济学 财政学 税收学 商务英语 国际商务 工商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电子商务 金融学 金融工程 保险学 经济统计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 德语 俄语 西班牙语 意大利语 葡萄牙语 波兰语 希腊语 捷克语 阿拉伯语 印地语 孟加拉语 马来语 老挝语 柬埔寨语 缅甸语 汉语言 汉语国际教育 汉语言文学 法学 外交学 国际政治 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 教育学 软件工程 网络空间安全 行政管理 应用心理学 社会工作 翻译 新闻学 播音与主持艺术 网络与新媒体 音乐表演 视觉传达设计 舞蹈表演 数字经济 匈牙利语 克罗地亚语 菲律宾语 供应链管理
⒈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或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⒉ 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缓交学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临时出现困难的学生,凭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或缓交学费。符合国家减免学费政策要求的建档立卡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减免学费。
⒊ 助学金:国家财政拨款在本校设立国家助学金,学校董事单位、校友等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机构、个人在本校设立社会助学金,学校通过自有资金设立出国(境)学习助学金,通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资助。
⒋ 勤工助学:学校建立了一系列学生自主经营管理的勤工助学和创业实践基地,每年可为学生提供2200多个勤工助学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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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84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白云山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2号;邮政编码:510420
大学城校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178号;邮政编码:510006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审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特殊类招生办法、普通高考招生录取结果,组织和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广东省为本科批次;其他省(区、市)的录取批次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保送生的相关招生工作详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24年保送生招生简章》。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或文科类、物理类或理科类),艺体类(含播音与主持类、音乐类、舞蹈类、美术与设计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相关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历史类或文科类、物理类或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相关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对考生投档总分有排位的省(区、市),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投档总分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对考生投档总分无排位或无排位分的省(区、市),根据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投档总分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该省(区、市)相关规定,参考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若该省(区、市)无相关规定,则按以下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文科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理科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区、市)的术科省级统考并合格,在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按如下原则进行专业分档录取:
在考生的术科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区、市)划定的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结合专业培养要求,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学校翻译专业部分计划为内地与港澳地区合作办学项目,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录取模式的则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主要为英语。
第二十七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相关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高考改革省份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当地省(区、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相关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招生省份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本科生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参见相关省(区、市)招生专业目录。
第九章 学生奖助政策
第三十四条 学生奖助措施:
⒈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⒉ 困难补助、缓交学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临时出现困难的学生,凭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或缓交学费。
⒊ 奖、助学金:国家财政拨款在学校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董事单位、校友等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机构、个人在学校设立社会奖、助学金;学校通过自有资金设立本科生学生奖学金、出国(境)学习奖助学金、新生专项资助金。其中,申请助学金(资助金)的学生需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⒋ 勤工助学:学校建立了一系列学生自主经营管理的勤工助学和创业实践基地,每年可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6204310
传 真:020-36207054
电子邮箱:zsb@gdufs.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dufs.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gdufs.edu.cn
第三十六条 招生监督及申诉方式
监督电话:020-36207065
020-36206359(高考录取期间)
传 真:020-36207367
电子邮箱:gwjjjc@gdufs.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授权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相关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