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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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南京医科大学创建于1934年,时名江苏省立医政学院。1957年,由镇江迁至南京,更名为南京医学院。1962年,被列为全国首批六年制医药院校。1981年,被批准为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93年,更名为南京医科大学。学校是江苏省属重点建设高校。2015年9月,获准成为首批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与省政府共建医学院校。
学校设有22个学院(部)和1个独立学院——康达学院。在江苏、上海、浙江、山东等地拥有24所附属医院和50多所教学医院。学校现有在职教职工1600多人,其中学校编制专任教师825人。有教授188人、副教授252人,有博士生导师422人、硕士生导师1746人(含附属医院)。学校现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美国国家医学院外籍院士1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3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1 位,国家“千人计划”7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7人,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8人,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7人,“江苏特聘教授”20人,“国家级教学团队”3个,教育部“创新团队”1个。学校是江苏省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333工程”培训基地。教育人才工作多次获得江苏省教育厅表彰。
学校现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8个(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特种医学、护理学、人文医学)、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50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1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7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7个,学位授权点已覆盖医学、理学、工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和文学等7个学科门类;拥有3个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28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2个江苏省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3个江苏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临床医学、分子生物学与遗传学、生物学与生物化学、神经科学与行为学、药理学和毒理学5个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是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
学校设有19个本科专业和2个“5+3”本硕一体化专业。目前,在校生总数为1.3万多人,已形成从本科生、研究生到博士后,从全日制到成人教育、留学生教育全方位、多层次的教育体系。
学校现有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4个部级重点实验室、16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十二五”以来,学校的科研水平不断跃升,承担了多项国家“863”、“973”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断实现新突破,发表的SCI论文数量及论文影响因子迅猛增长。2015年,我校获得280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再创历史新高。连续多年被评为“江苏省科技工作先进高校”。
学校现已建成5门国家级精品课程、13门省级精品课程,有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5个省级特色专业、4个省级品牌专业、2个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建成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9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9个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建高校教学实验室、有1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主编6部国家“十二五”规划教材。学校的招生和就业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就业率始终保持在95%以上,多次被评为“江苏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学校设有两个校区(江宁校区和五台校区)。江宁校区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大学城,占地面积1300亩,是行政、教学和科研中心。五台校区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南麓,占地120亩,是临床教学和研究中心。学校图书馆有纸质文献107万余册、电子文献150万余种(不含学位论文)、中外文期刊6000余种,是江苏省医学图书中心馆和高校文献保障系统医学文献中心。学校主办有11种学术期刊。
近年来,学校广泛开展对外交流活动,积极与国内外的高等院校建立形式多样的联系与合作。学校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典、日本、台湾、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医学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了双边合作、学术交流关系。学校于2002年恢复招收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现有在校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500多人。
进入“十三五”,全校师生医护员工凝心聚力、统筹施策、开拓创新、改革攻坚,全面启动实施“十三五”发展规划,努力把学校建成一所国际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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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设置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元书院、姑苏学院、基础医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依托单位:附属苏州医院)、公共卫生学院、康复医学院、无锡医学中心、药学院、医学影像学院(依托单位:附属无锡人民医院)、护理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常州医学中心、生物医学工程与信息学院、第三临床医学院(依托单位:第三附属医院)、医政学院、第四临床医学院、泰州临床医学院、外国语学院、口腔医学院(依托单位:附属泰州人民医院)、国际教育学院、儿科学院、苏北临床医学研究院、继续教育学院、全科医学院、康达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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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专业
临床医学 临床医学(儿科医学) 护理学 康复治疗学 临床医学(儿科学)
开设专业
医学影像学 预防医学 儿科学 眼视光医学 口腔医学 公共事业管理 智能医学工程 医疗保险 放射医学 英语 生物信息学 临床药学 医学影像技术 卫生检验与检疫 精神医学 药学 法医学 基础医学 眼视光学 生物医药工程 医学检验技术 生物统计学
双一流学科建设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勤、免”为一体的完善的奖助学保障体系,目前已设有各类奖助学金34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获得助学金或勤工助学补助,思想品质好、政治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学校设立了新生奖(助)学金,奖学金标准为5000-20000元/生,助学金标准为6000-12000元/生,具体按南京医科大学新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项目及标准。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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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南京医科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医科大学。学校标识码:4132010312;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首批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医学院校,教育部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建设高校,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学校创办于1934年,是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位授权点覆盖医、理、工、管、法、教、文等7个学科门类。现有19个学院,拥有附属医院、区域医疗中心、教学医院、附属疾控中心等丰富的临床和公共卫生教学资源。
第五条 学校主要面向江苏及江苏以外的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医科大学。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七条 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由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学校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投档分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其他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考生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选科要求。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直辖市)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材料,作为学校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江苏省综合评价录取考生按《南京医科大学2024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学校参照国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英语专业只招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入学时在江宁校区就读。第一临床医学院和第二临床医学院共同承担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勤、免”为一体的完善的奖助学保障体系,目前已设有各类校级奖助学金19项,各类院级奖助学金19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获得助学金或勤工助学补助,思想品质好、政治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了新生奖(助)学金,奖学金标准为5000-20000元/生,助学金标准为6000-12000元/生,具体按南京医科大学新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项目及标准。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11166
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zs.njm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9191 025-86868661
招生传真:025-86869191
电子信箱:zhaoban@njmu.edu.cn
微信公众号:南京医科大学招生
招生监督电话:025-8686906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