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学科专业
奖励资助
考分查询
计划查询
招生章程
汕头大学设立于1981年,是教育部、广东省人民政府、李嘉诚基金会三方共建的综合性大学,也是全球唯一一所由私人基金会――李嘉诚基金会持续资助的公立大学。学校座落在海滨城市汕头的西北区,学校占地面积1888.70亩,建筑面积43.52万平方米。
汕头大学设有文学院、理学院、工学院、医学院、法学院、商学院、长江艺术与设计学院和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面向全国(含港澳台地区)招收博士、硕士和本科生。现有国家重点学科1个,设置“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岗位,拥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5个,一级学科博士点1个,二级学科博士点25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0个,二级学科硕士点84个,专业学位硕士点7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广东省重点实验室6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7个,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个。现有教职工1540人,全日制在校生10056人,已为社会培养出各类人才9万多人。
学校已建设现代化的数字图书馆。医学院有五所附属医院,病床数5523张,其中第一附属医院荣膺“全国百佳医院”和“三级甲等”医院,为医学生提供良好的医疗实践机会。
汕头大学得到著名爱国人士及国际企业家李嘉诚先生的鼎力相助,李嘉诚基金会对汕大(包括长江商学院)的支持款额达80亿港元(至2018年)。不仅如此,李嘉诚先生还为汕头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充分显示出李嘉诚“造福桑梓”的高尚情怀和对国家教育事业重要性根深蒂固的坚定信念。
2013年9月,以色列理工学院与汕头大学签署合作备忘录,计划在广东省汕头市创办 “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GTIIT)。2015年4月9日,由汕头大学和以色列理工学院合作举办的广东以色列理工学院获教育部批准筹建。
学校秉承“建立自我,追求无我”育人思想,坚持以学生为本,进行大学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并计划全新兴建的医学院将开展全球最前瞻的生命科技教学课程。2001年起,学校全面启动以国际化为导向的改革工程,聘请外籍人才担任执行校长、副校长、院长等职务,在课程、教学、资源管理及人事制度进行具典范意义的全方位改革。
汕头大学将致力于建设成教育质量卓越,体制机制先进,国际化特色鲜明,服务国家和广东经济社会重大需求,具有鲜明创新、创造、创业特色的高水平大学。
院系设置
学校设有文学院、理学院、工学院、法学院、商学院、长江艺术与设计学院、长江新闻与传播学院、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碳中和未来技术学院)、数学与计算机学院、国际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14个学院,面向全国(含港澳台地区)招收博士、硕士和本科生,并设研究生院和11个住宿学院(书院),面向全国(含港澳台地区)招收博士、硕士和本科生。
-
国家特色专业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教育部卓越工程师班)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道路和桥梁工程) 法学、法学(涉外法务特色班) 工商管理、临床医学(5+3一体化) 临床医学(儿科学,5+3一体化) 临床医学(全科医学) 临床医学(订单定向)
开设专业
数学与应用数学 应用化学 电子信息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教育部卓越工程师班)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教育部卓越工程师班) 汉语言文学 英语 西班牙语 统计学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材料科学与工程 生物技术 海洋科学 通信工程 通信工程(教育部卓越工程师班) 电子与计算机工程 智能制造工程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生物医学工程 建筑学 环境工程 行政管理 会计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金融学 新闻学 新闻学(国际新闻媒体) 广告学 网络与新媒体 艺术设计学 视觉传达设计 环境设计 产品设计 公共艺术 数字媒体艺术 预防医学 口腔医学 护理学 药学 市场营销 眼视光医学 国际新闻与传播 戏剧影视文学 精神医学 泰语 生物医学科学 物理学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学费全额奖励计划
李嘉诚基金会捐资在汕头大学设立专项奖助学金,奖助2019级至2022级全体本科生在读期间的全部学费(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精神医学、眼视光医学的本科生为5年;护理学、药学、生物医学科学的本科生为4年)。
二、国(境)外学习奖学金
奖学金细则以我校发布的相关规定为准。
三、其它奖助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平均3300元/人/年);企业及个人捐助奖学金(最高15000元/人/年),校友奖助学金(2000元-10000元/人)等。
四、助学贷学金
(一)国家助学贷款:大学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到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在大学期间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年贷款额最高为8000元,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
(二)勤工助学金:学校鼓励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工作,通过自己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取报酬,帮助完成学业。另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经济特别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就业补助金等资助。
学校按照规定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汕头大学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 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汕头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6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桑浦山校区: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243号;邮政编码:515063
东海岸校区:广东省汕头市翠峰路5号;邮政编码:515821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汕头大学,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考试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其他省(区、市)的录取批次以生源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各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普通类、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体育类分类录取,具体按各省份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普通类专业招生依据语文、数学、外语3门全国统一高考科目成绩和考生选择的3门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考生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合格考科目成绩须合格,且须符合院校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有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要求的省份按照有关省份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体育类专业招生依据语文、数学、外语3门全国统一高考科目成绩和考生选择的3门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及相应专业术科统考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考生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合格考科目成绩须合格,且须符合院校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其他有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要求的省份也按照有关省份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是: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出档考生,在分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即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总成绩相同时,按各有关省(区、市)规定的排位(排序)方法排序,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在排位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文艺特长生和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是: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出档考生,分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即根据统考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先安排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有关省(区)规定的排位(排序)方法排序,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调剂到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录取模式的则调剂到同一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方案的省份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其公布的要求执行,录取规则按照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方案的省份公布的方案、有关办法和学校招生章程执行录取。
医学院在广东省招生按汕头大学医学院公布的招生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录取模式的则调剂到同一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依据教育部和各有关招生省(区、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有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要求的省份,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学业水平等级要求按照有关省份的要求执行。招生专业计划、报考条件和录取成绩要求、录取规则等详见《汕头大学2024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二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2024级学生收费标准:
(一)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普通类、体育类按不同专业分别为5510元、6230元、6850元、6960元、7660元,具体见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
(二)住宿费: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本校相关规定执行。
奖助学金项目:学校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多种政府奖助学金;设有多种学校奖学金;设有海内外企业及个人捐助的奖助学金。学校还设有学生出国(境)学习奖学金,支持优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到国(境)外合作学校交流学习。
助困措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每年可达16000元,还贷款期限最长可至毕业后15年。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和省政府给予全额贴息,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承担。广东省户籍、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大一新生还可申请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用于缴纳第一学年学费,最高资助标准不超过6000元。学校还通过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困难补助、开通绿色通道等“奖、贷、勤、减、免、补、助”多元化助困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以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4)86503666;
传 真:(0754)82510510;
电子邮箱:o_zsb@stu.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st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stu.edu.cn。
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许老师;
监督电话:(0754)86502346;
传 真:(0754)86500537;
电子邮箱:o_jjs@stu.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汕头大学,具体解释工作由招生就业处承办。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