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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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南京中医药大学创建于1954年,是全国建校最早的高等中医药院校之一,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 学校于2017年入围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2018年成为教育部和江苏省共建“双一流”建设高校。建校之初,学校即为新中国高等中医药教育培养输送了第一批师资,编撰、制订了第一套教材和教学大纲,为新中国高等中医药教育模式的确立和推广作出了开创性贡献,被誉为中国“高等中医教育的摇篮”。
学校坐落于钟灵毓秀、虎踞龙蟠的古都南京,拥有仙林和汉中门两个校区。现有各类在校生2万余名,有33个本科专业,涉及医、管、理、工、经、文6个学科门类,形成了以中医药为主体、中西医结合、多学科支撑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
学校现有国家重点学科3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2个,江苏高校优势学科4个,江苏省品牌专业3个,江苏省重点学科10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33个。学校是全国首批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有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护理学4个一级学科及中医1个专业学位博士学位授权点, 11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及5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中,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三个主干学科均进入A类。临床医学、药理学与毒理学2个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2019中国大陆高校ESI机构排名位列第128位,2017年入围U.S.News世界大学排行榜,2018年上榜自然指数国内高校TOP200,入围美国Scimago中国大学“学术”排名前128强,入围“双一流”建设高校本科教育质量百优榜,艾瑞深校友会2019年中国大学一流专业排名100强。
学校始终坚持以学生为中心,肩扛立德树人根本使命,着力推进卓越医生(中医学9年本博一贯制、“5+3”创新拔尖人才)、卓越科学家(中药学“4+5”本博连读创新拔尖人才)和卓越工程师(中药学/药学本硕连读应用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设有中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学院、药学院、医学院·整合医学学院、针灸推拿学院·养生康复学院、护理学院、卫生经济管理学院、人工智能与信息技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及第一、二、三临床医学院等教学机构,与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全面合作,共建“新中药学院”(中药学“4+5”本博连读9年制)。拥有附属医院(江苏省中医院)、第二附属医院、附属南京中医院、附属南京医院等6个直属附属医院,29个非直属附属医院、4个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院和3所附属药业(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位元堂药业控股有限公司),各类教学及毕业实习基地逾百所。
学校有国家发改委工程研究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江苏省重点实验室、江苏省协同创新中心、江苏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江苏省高校重点实验室、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技术转移示范中心等多个科研平台。近年来,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总数位列全国中医药院校前列,先后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3项、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5项。近2年在NATURE、 JAMA、JOURNAL OF CLINICAL ONCOLOGY、NATURE COMMUNICATIONS等杂志发表多篇高水平论文。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名家云集。拥有国医大师6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6人,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3人,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7人,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2人,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岐黄学者5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54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2人,国家教学名师和中医药高等学校教学名师5人,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获得者1人,全国名中医4人,涌现出一批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优秀教师。学校坚持引培并举,一批年轻教师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和江苏省特聘教授基金资助,一流的师资队伍为创建一流中医药大学积累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学校是世界卫生组织(WHO)传统医学合作中心、国际针灸培训中心,是教育部批准接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及台港澳地区学生的首批高等中医药院校之一,己经为五大洲培养留学生3万余名。1993年学校与澳大利亚皇家墨尔本理工大学(RMIT)合作开办中医学专业,首开我国与西方正规大学合作开展中医学历教育先河。2010年6月20日,习近平主席出席了我校与RMIT合作建立的中医孔子学院揭牌仪式并发表重要讲话,对我校办学水平给予高度评价。在教育部的支持下,2019年2月学校又与爱尔兰国立大学(高威)签约共建中医与再生医学孔子学院,该孔子学院的建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用开放包容的心态促进传统医学和现代医学更好融合”、推进中医药新时代海外发展的积极探索。学校已经与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等院校或学术团体及机构有着广泛交流和合作,先后在大洋洲、欧洲、美洲建立了8个海外中医药中心。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秉承 “学贯中西,至精至诚”的办学理念,坚持特色发展,追求卓越,各项事业快速发展。面向未来,学校将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大力实施“人才强校、学科攀峰、开放协同、文化引领”战略,继续坚持特色发展,加强内涵建设,为创建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的一流中医药大学而努力奋斗。
院系设置
中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学院、药学院、医学院、整合医学学院、针灸推拿学院、养生康复学院、护理学院、卫生经济管理学院、人工智能与信息技术学院、养老服务与管理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及第一、二、三临床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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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专业
中医学 中药学 护理学 针灸推拿学 中药学(妇产科学) 护理学(助产学) 中药资源与开发
开设专业
中医养生学 临床医学 康复治疗学 药事管理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应用心理学 中西医临床医学 药学 食品质量与安全(中外合作办学) 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 公共事业管理(中外合作办学) 养老服务管理 临床药学 医学信息工程 大数据管理与应用 人工智能 制药工程 中医康复学 生物制药(中外合作办学)
双一流学科建设
中药学
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建立了以助学贷款为基本帮困渠道,以设立多种奖、助学金为有效帮困激励方式,以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的扶困助学体系,确保每一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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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南京中医药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在相关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校标识码:4132010315,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设有三个校区:仙林校区、汉中门校区和泰州校区。仙林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38号;汉中门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82号;泰州校区地址为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匡时路6号。具体专业学习地点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条 学校是江苏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A类),教育部、江苏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学校建于1954年,是全国建校最早的高等中医药院校之一。学校坚持以中医药为主体,中西医结合,多学科为支撑协调发展,秉承“学贯中西,至精至诚”的办学理念,传承精华、守正创新。
第五条 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学校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校学位证书;符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颁发中外双方学校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规定,报考医药卫生相关专业的考生,须符合医药卫生相关专业的体检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特别提醒: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色盲色弱的考生不能录取到学校医药相关专业,包括: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临床医学、临床药学、中药学类、药学、药事管理、康复治疗学、康复治疗学(中外合作办学)、护理学、应用心理学、制药工程、生物制药、生物制药(中外合作办学)、食品质量与安全(中外合作办学)等,请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四条 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划定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原则,依据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当投档成绩相同时,我校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明确的同分排序规则,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之和、语文数学两科之和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最后安排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第十七条 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招生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各类优秀生、特长生及其它照顾政策给予加分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 学校是江苏省教育厅批准的拥有综合评价招生权的院校之一,对参加学校综合评价招生并取得入选资格的考生,须按要求填报学校综合评价志愿,方可享受优录政策。综合评价考生录取按《南京中医药大学2024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计划、全日制针灸推拿学本科专业(视力残疾班)招生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的规定和学校的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中西部协作计划、对口援疆扶贫定向培养招生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和学校的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已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按大类招生,按专业大类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在专业大类内不分专业,在完成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辅以学生成绩,参加本专业大类的分流,进入本专业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中医药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改革项目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和转段条件者,转入研究生阶段学习。中医学院和第一临床医学院共同承担中医学五年制专业学生的人才培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等)收取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各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或学校财务处网站查阅,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寄发的新生入学须知也将告知具体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建立了以助学贷款为基本帮困渠道,以设立多种奖、助学金为有效帮困激励方式,以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临时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的扶困助学体系,确保每一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38号
邮政编码:210023
招生咨询电话:025-85811852
招生传真:025-85811161
电子信箱:zsb@njucm.edu.cn
招生信息网址:https://zs.njucm.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南京中医药大学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南京中医药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