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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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海南师范大学是海南省办学历史悠久、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综合办学实力较强的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坐落在美丽的滨海旅游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海口市。海南师范大学前身为建于清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的琼台书院,1949年秋正式创建“国立海南师范学院”。1952年在高等学校院系调整中更名为海南师范专科学校。1983年重新招收本科,并与海南医学院等单位合并组建海南大学, 1986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恢复海南师范学院建制。1999年与海南教育学院合并,成立新的海南师范学院。2003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07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海南师范大学。2009年海南省政府将学校列为省重点大学进行建设。2013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15年被列为教育部、海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六十多年来,学校始终秉承“崇德尚学,求是创新”的校训精神,以服务基础教育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在教师教育、海南和南海区域历史文化、海南生态环境和特有物种保护、海南药用植物开发研究等领域具有独特地位,发展成为海南省教师教育中心,重要的高级应用人才培养基地、科学研究基地和海南教育文化对外交流基地,为海南基础教育、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建校至今,已经为社会培养了各类人才14万多人,尤其是海南各中学校长、教学骨干多为我校毕业生,被誉为“琼岛名校,教师摇篮”。
学校现设有21个学院,现有4个一级学科博士点,11个一级学科硕士点,3个专业学位硕士点,58个本科专业。形成了师范与非师范性专业协调发展、教育层次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面向全国31个省(市、区)招生。现有全日制学生近2万人,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700人,全日制本科生18000人,留学生600人。
学校现有龙昆南、桂林洋、灵山三个校区,占地面积约3100亩。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7437万元。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183万册,电子图书112万册,各类中外文数据库18个。数字化校园建设走在海南省前列,无线网络覆盖全校。
学校突出抓好教学基本建设,积极推进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现建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5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国家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教育部特色专业3个。
学校大力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整体学术水平持续提升。有5个省级重点学科、4个省级培育学科。有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1个,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5个,32个校级研究所(中心)、智库、协同创新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落户学校。
学校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人才队伍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24人,其中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209人,具有博士学历366人。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首批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专家、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及省级各类专家150人。有1个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培育团队,10个省级教学团队。
学校积极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成为中宣部首批部校共建新闻传播学院(专业)高校,与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等多所高校建立合作关系,与儋州市、陵水县等地方政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在海外交流方面,已经与五大洲58个国家、一百多所高校和教育机构开展了学术交流活动,与境外53所大学和教育机构建立姐妹学校关系,与9所大学合作培养人才。2009年,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批准将东南亚汉语推广师资培训基地落户我校。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为中国政府奖学金生接收院校。2015年,与马来西亚世纪大学共建的孔子学院顺利揭牌。
“十三五”期间,学校将抢抓国家“一带一路”、国际旅游岛建设等重大战略机遇以及省部共建和省重点大学建设的契机,以服务终身教育、服务绿色崛起和服务文化交流与传承为己任,以教师教育为根本,以改革为动力,努力建设教育思想先进、办学开放、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学风优良的现代化教师教育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高水平大学。
院系设置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育学院、初等教育学院、心理学院、文学院、历史文化学院、外国语学院、新闻传播与影视学院、法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旅游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信息科学技术学院、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化学与化工学院、生命科学学院、体育学院、足球学院、音乐学院、美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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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专业
服装与服饰设计 环境设计 视觉传达设计 生物科学(师范类) 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
开设专业
美术学(师范类) 书法学(师范类) 绘画 小学教育(英语教育方向)(师范类) 教育学 小学教育(中文与社会方向)(师范类) 小学教育(数学与科学方向)(师范类) 教育技术学(师范类) 学前教育(师范类) 学前教育(师范类)(中外合作办学) 特殊教育 电子商务 国际经济与贸易 广播电视学 新闻学 酒店管理 旅游管理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地理信息科学 地理科学(师范类) 生物技术 生态学 生物科学(师范类) 应用化学 化学(师范类) 制药工程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人工智能 自动化 舞蹈表演 舞蹈学 音乐表演 音乐学(师范类) 服装与服饰设计 环境设计 视觉传达设计 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 法学 日语 翻译 英语(师范方向) 英语(商务英语方向)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 运动训练 体育教育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足球运动 统计学 广播电视编导 表演 广播电视编导(中外合作办学) 税收学 会计学 人力资源管理 金融学 经济学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师范类) 软件工程(NIIT班) 网络空间安全 汉语言文学(师范类) 汉语国际教育(师范类) 思想政治教育(师范类) 历史学(师范类) 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类) 物理学(师范类) 应用心理学(师范类)
学校建立完整的“奖、助、勤、减、补”学生资助体系。现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奖助学金、学校专业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和爱心借款以及校内外勤工助学等多项助学措施,以激励在校生勤奋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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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5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海南师范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海南师范大学,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海南省人民政府,英文校名为“Hainan Normal University”。
学校设有两个校区。海南师范大学(龙昆南校区)办学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昆南路99号,邮政编码为571158;海南师范大学(桂林洋校区)办学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校际一号路3号,邮政编码为571127。
学校主页:https://www.hainnu.edu.cn/
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s://zhaosheng.hainnu.edu.cn/
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898-65888710 65880571(传真)
第三条 学校是海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海南省重点大学,具有完整的学士、硕士、博士教育培养体系,具有应届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推免权。凡具有海南师范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修完规定的毕业学分,符合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者,颁发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海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所有学生入学后按培养类接受通识与大类基础教育,除定向培养、艺术体育、联合办学、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校企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以及部分按专业招生培养的专业外,一年后进行分流,可选择保留在高考录取时的专业或类别中的任一专业,也可申请转专业。具体情况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获批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包括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广播电视编导(中外合作办学)、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三个专业,以及校企合作办学项目软件工程(NIIT班)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专业学生按协议规定修满双方课程学分并符合相关要求后,可获得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外方学校的相关专业文凭。
软件工程(NIIT班)专业学生按协议规定修满课程学分并符合相关要求后,可获得海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完成NIIT课程并通过NIIT软件工程师国际认证考试后,可获得NIIT软件工程师(DNIIT)国际认证证书。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对于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广大考生与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及港澳台招生,招生类别有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体育单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南疆单列计划、新疆高中班、民委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仅招海南省生源)、小学教育(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定向公费培养师范生(含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仅招海南省生源)、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港澳台联合招生、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学校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社会需求,制订2024年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招生简章、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在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高考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一条 录取期间调整计划的使用原则: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同意后,多批次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未完成计划转入同一地区下一批次;各批次录取结束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调整。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有关规定执行。
化学、应用化学、制药工程、教育学类、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态学、园林、应用心理学、体育教育、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类不招色弱、色盲或单色识别不全者;地理科学、美术学、绘画、设计学类、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类不招色盲或单色识别不全者;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等专业/类不招单色识别不全者。
第十三条 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校在该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普通(文理)类专业/类录取时,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类。所有专业/类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考生服从专业/类调剂,根据高考投档成绩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类;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按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招收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第一次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时,可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原则上将剩余计划转为下一批次录取或调回后投放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直辖市、自治区)。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第十五条 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依据学校要求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按照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在对考生进行专业调剂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信息。
第十六条 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生源地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历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理工类(物理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3+3”高考改革(不分文理)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单科、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优先录取排序位次高者。
第十七条 报考小学教育(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定向公费培养师范生(含地方优师专项定向培养师范生)须符合海南省高考不限制报考批次的条件,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规定,有既往病史的要如实填写,如违反规定可做退学处理。招生录取以具有定向培养市县户籍生源为主,录取生源不足时,经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调剂录取本省报考定向培养专业的其他市县(区)合格生源。考生经录取后则可视为愿意与学校和定向培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按有关规定回定向市县(区)服务。招生安排在本科提前批进行,报考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海南省考试局相关规定参加统一面试且成绩合格。学校按照高考投档成绩,结合进档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小学教育(英语教育方向)专业录取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成绩达到90分以上(满分为150分)。
第十八条 报考体育教育、体育教育(足球方向)、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运动与管理方向)等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和体育专业成绩均符合生源地体育类相应批次出档条件的前提下,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60%+专业成绩×40%。如综合成绩相同,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再次相同则录取文化成绩高者;再次相同则按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第十九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需符合生源地艺术类相应批次出档条件,专业成绩采用生源地当年相应科类的艺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按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投档原则,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再次相同则录取专业成绩高者;再次相同则按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第二十条 报考广播电视编导(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须提供普通高中毕业证和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单,报考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须提供普通高中毕业证。
第二十一条 在按乐器种类招生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的器乐类方向只录取限定乐器种类范围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文/理(历史类/物理类)计划按生源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等提前招生外,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英语、翻译专业外语语种限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因教学需要,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不宜报考汉语国际教育、小学教育(英语教育方向)、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软件工程(NIIT班)等专业。
英语、翻译、汉语国际教育、小学教育(英语教育方向)、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考生要求英语单科原始成绩不低于90分(满分150分),且需参加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如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未统一组织英语口试,则不作要求。其他专业新生入学后,以英语、日语、德语、俄语、韩语、法语、西班牙语、泰语和乌尔都语等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五条 地理科学、英语、翻译、日语、法学、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旅游管理类等专业/类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实行文理兼招。所有专业/类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六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运动与管理方向)、软件工程(NIIT班)、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广播电视编导(中外合作办学)、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高收费专业,只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志愿优先。
第二十七条 报考海南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学生,一年后转入本科学习时,须符合所选本科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费标准:文史类收费4180元/学年,理工、体育、外语、法学、财经、管理、信息科学、计算机、旅游收费4620元/学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收费6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收费8800元/学年,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高尔夫运动与管理方向)专业收费12000元/学年,软件工程(NIIT班)专业收费13600元/学年,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42000元/学年,广播电视编导(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60000元/学年,环境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60000元/学年,海南少数民族预科班收费4200元/学年。
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分别为每生600——1470元/学年不等,住宿标准详见学校招生信息网上的相关公示。
学费、住宿费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即学生缴费按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执行。转专业、休学复学学生缴费标准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2024年若物价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第六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完整的“奖、助、勤、减、补”学生资助体系。现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专业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和爱心借款以及校内外勤工助学等多项助学措施,以激励在校生勤奋学习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校企合作、联合办学等项目其他招生及培养工作按合作协议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招收港澳台地区学生、高职(专科)升本科、第二学士学位,以及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海南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规定和我校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 普通本科录取结果可登陆海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查询,也可通过考生所在省招办开设的招生录取信息网络或各地市县招办查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海南师范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