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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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河北医科大学位于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是一所具有百年历史和优秀医学教育传统的省属骨干大学,其前身是1894年清政府批准建立的北洋医学堂。1995年5月,由原河北医学院、河北中医学院(2013年4月恢复独立建制)、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新的河北医科大学。2005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优秀。
学校集教学、科研、医疗为一体,学科覆盖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医学技术类、口腔医学、药学、预防医学、护理学、法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等类,其中临床医学招收七年制本硕连读学生,已成为集西医、中医、药学等学科专业为一体的综合性医科大学。学校下设14个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专业23个。现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及研究生10491人,其中本、专科生7039人,研究生3452人。
学校建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中西医结合、生物学4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42个学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68个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博士及博士后的完整医学教育体系。
全校共有教职工1244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0952人(包括正高职专业技术人员961人,副高职专业技术人员1478人);博士生导师113人,硕士生导师1314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797人。在这支队伍中有一批学识渊博、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专家教授,其中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2人,燕赵学者2人,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1人,入选人事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21名,省管优秀专家48名,有突出贡献的国家和省级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112名,1人获得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1人入选青年千人计划,4人被评为国家级优秀教师,5人被评为省级教学名师,并有124人担任国家级专业学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河北医科大学具有完善的办学条件。校区占地面积22.3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6.12万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3.4亿元,图书馆藏纸质图书93.6万册,电子图书390万册;有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第二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口腔医院等5所直属附属医院,均为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或三级专科医院,共开设编制床位8810张。河北省人民医院、唐山工人医院等17所医院为河北医科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此外,学校另有50余所教学医院和实践教学基地。
河北医科大学不仅是河北省的医学教育、医疗救治中心,也是河北省的医学研究中心。学校设有国家级重点学科1个、重点培育学科1个,河北省强势特色学科4个,省级重点学科13个,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15个,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5个,省级研究所8个,省级工程中心1个,省中医药重点研究室4个,省级人文社科基地2个,省级协同创新中心2个,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中华医学科技奖一等奖1项,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8项,二等奖17项,三等奖41项,年承担科研课题400余项,上级年均资助科研经费5000多万元。此外,学校还承办编辑出版了国家级及省级学术刊物共计9种。
近年来,河北医科大学已成为对外文化、学术交流的一个重要窗口,先后与日本、韩国、美国、比利时、法国等多个国家的16所医学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密切的协作关系,聘请了40余名外国专家担任学校的名誉职务,学校现有美国、韩国、日本等14个国家的留学生400多名。
现在,河北医科大学正以崭新的面貌,为把学校建设成人民需要的、科学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医科大学而努力奋斗。
院系设置
研究生学院、基础医学院、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护理学院、法医学院、医学技术学院、医学影像学院、口腔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临床学院、乡村医师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第二临床医学院、第三临床医学院、第四临床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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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业
临床医学(“5+3”一体化) 药学 口腔医学 预防医学 临床医学(五年)
开设专业
临床医学(“5+3”一体化) 临床医学 麻醉学 医学影像学 眼视光医学 精神医学 儿科学 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 口腔医学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妇幼保健医学 中西医临床医学 临床药学 药学 药物制剂 药物分析 药物化学 中药学 法医学 医学检验技术 医学影像技术 卫生检验与检疫 智能医学工程 护理学 助产学 生物制药 健康服务与管理 教育学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对于学业优秀学生设有国家奖学金和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金额从8000元到800元不等。学校为新生开辟了申请缓缴学费、住宿费,协助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绿色通道”,设置了勤工助学岗位、困难补助等多种形式的助学方式。
生源地助学贷款:河北省生源的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县教育局(或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非河北省的省外生源可依据当地政策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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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5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河北医科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河北医科大学;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概况:河北省重点骨干大学,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博士的完整医学教育体系。
第三条 中山校区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61号,邮编:050017。建华校区地址:北院,河北省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309号;南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东岗路48号。邮编:050031。
第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河北医科大学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河北医科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审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七条 河北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是河北医科大学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考试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按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最低分同分录取以及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录取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加分)接收档案。按照教育部要求,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与各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各专业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五条 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原则是:各生源省各专业按投档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如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均相同,则全部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学校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院网站或学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七条 实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学校选考科目要求。进档考生按专业组分别进行专业录取,录取原则是:在同一专业组内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各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者,由学校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其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但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专业(类)+学校”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学校选考科目要求。录取原则是:各专业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各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择优录取。当进档考生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条件时,不进行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关于2024年普通高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录取规则的建议函》文件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上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口援疆定向铁门关市人民医院就业招生计划若在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在调档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虑到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性,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学校不招收患有《指导意见》中第一部分所列疾病的考生;学校医学门类和工学门类各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不招收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外语教学语种仅为英语,无英语口试,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护理学和助产学专业身高要求:根据专业就业特点,建议女生低于1.55米,男生低于1.60米的考生谨慎报考;法医学专业身高要求:由于该专业就业的特殊性(参考各省公安、司法机关公招条件中有关性别及身高的要求),建议女生低于1.60米,男生低于1.70米的考生谨慎报考;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左利(即左撇子)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信誉,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和其他舞弊考生入学。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住宿费等严格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和河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93号)、《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冀教财【2021】17号)等文件执行,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招生计划;根据住宿条件不同,住宿费分为500元/年/人、800元/年/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完善的奖助学金机制。学校设有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等措施组成的相互补充、较为完善的奖励和资助体系。新生入学时设有“绿色通道”以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录取政策冲突之处,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录取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招生咨询电话: 0311-86266317
招生信息网: https://zsb.heb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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