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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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宁夏医科大学位于美丽的塞上湖城银川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同龄,前身是1958年建立的宁夏医学院。1962年改称宁夏大学医学系。1972年,上海铁道医学院搬迁至银川,与宁夏大学医学系合并,重建宁夏医学院。2002年,宁夏卫生学校、宁夏护士学校并入宁夏医学院。2008年8月,学校更名为宁夏医科大学。2014年,宁夏师范学院医学院并入宁夏医科大学,至此,学校成为宁夏唯一一所高等医学院校。
建校半个多世纪以来,经过几代宁医人的奋斗拼搏,学校的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特别是2007年新校区建成投入使用后,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环境得到了极大改观。校区内湖光粼粼、绿草茵茵,与宏大的建筑群构成了银川市南大门一道亮丽的风景。目前,学校雁湖校区、双怡校区两个校区占地面积共1200亩,建筑面积29.32万㎡,资产总值11.68亿元。图书馆藏文献94.6152万册,数字图书总数100万种。
学校设有临床医学院、基础医学院、口腔医学院、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中医学院(回医学院)、护理学院(高等卫生职业技术学院)、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公共教育学院(理学院)等11个教学机构,13个教辅科研机构。建成了较为完善的大学医院系统,有13所附属医院(直属附属医院2所,直属附属专科医院3所),16所教学医院,120余所实习医院和实践教学基地,分布于宁夏各地市及北京、上海、重庆、山东、辽宁、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等省市区。其中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是宁夏规模最大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是区域性的医疗、科研、教育、考试和培训中心,医疗服务辐射宁夏全区和内蒙、甘肃、陕西等毗邻地区。附属回医中医医院是自治区唯一的公立回医医院,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建设的三级甲等民族医医院。
学校现有教职员工及医护人员7400余人(含直属医院),其中专任教师862人,副高职称以上的658人。教师中有双聘院士1人,研究生导师540名(其中博士生导师21名)。教师中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42人(含已退休人员),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24人,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二、三层次人选13人,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5人,自治区“313”人才33人,入选自治区“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8人,入选自治区国内引才“312”计划6人,教育部新世纪创新人才支持计划4人,自治区级教学名师7人。
学校现有各类在校学生2万余人,学校生源覆盖全国25个省(区、市)。全日制在校生9400余人,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1500余人、留学生296人。近年来,学校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位于自治区高校前列,屡次获评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系首批“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
学校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遵循高等教育规律,突出宁夏回族区域特色,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内涵、精英教育”的发展思路,积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形成了以医学为主、中西医并存,涵盖医学、管理学、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开设预防医学、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口腔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回医学、临床药学、生物技术、医学检验技术、护理学、药学、中药学、康复治疗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21个本科专业,其中临床医学、中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药学为国家级特色专业,有9个自治区级特色优势专业。有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临床技能实验教学中心、基础医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9个自治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临床前基础医学综合实验课程教学团队),31门自治区级精品课程。
学校于1978年开展研究生教育,2013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目前,拥有3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点,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5个专业学位点,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研究生教育改革试点项目高校。有8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9个自治区级重点学科。有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1个科技部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个教育部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3个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2个自治区级工程技术中心。组建了宁夏回医药协同创新中心,宁夏神经医学转化中心。近年来,学校在“97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项目方面均有较大突破,“十二五”期间,学校共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含校级项目)2329项,其中国家级科研项目316项。
学校依托民族地区优势,积极开展回族医学教育与研究,成立了回医学院,有回医学本科专业,并招收回医学方向硕士研究生,回族医学为自治区级重点学科。先后组建了回族医学研究所、宁夏回药现代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宁夏医科大学回医药研究院、回医药现代化教育部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回医药协同创新中心,建成了中华回医药文化博物馆,逐步形成了科研、教学、临床以及文化交流为一体的回族医药事业发展新局面。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的理念,十分重视与国内外高校的交流与合作,先后与美国南佛罗里达大学、日本岛根大学、阿曼苏丹卡布斯大学、香港大学,以及山东大学、上海交通大学、首都医科大学、厦门大学等多所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
近几年,学校先后获“全国文明单位”“创先争优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四红旗团委”等荣誉。在学科专业建设、基础设施、师资力量、教学和科研水平等方面有了长足进步,已成为一所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在全国同类院校中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高等医学院校。学校将进一步狠抓内涵建设,不断突出办学特色,提高办学水平,为打造“两个一流”(西部一流、有一流学科),建设西部地区有特色、现代化、高水平的医科大学而努力奋斗。
院系设置
学校设有14个教学机构,13个教辅科研机构,有14所非直属附属医院,52所教学实习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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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专业
临床医学 预防医学 中医学 药学 护理学
开设专业
口腔医学 中西医临床医学 医学影象学 麻醉学 针灸推拿学 中药学 公共事业管理 预防医学(中外合作办学) 基础医学 医学检验技术 临床医学 儿科学 康复治疗技学 卫生检验与检疫 眼视光医学 医学信息工程 中医康复学 临床医学 口腔医学
学校设立学生综合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勤工助学等,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奖励、奖学、助学措施的详细情况可在宁夏医科大学本专科招生报考指南,或宁夏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nxmu.edu.cn/zsjyc/)和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就业服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号:nyzj1160)上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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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宁夏医科大学2024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宁夏医科大学(学校标识码4164010752),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培养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高职(专科)在内的各层次人才。
第三条 办学地址:宁夏医科大学雁湖校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160号)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宁夏医科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统筹领导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及来源计划落实等因素,确定当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宁夏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和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就业服务微信公众号查询。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原则,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第三方”。
第十条 学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考生须符合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加分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施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份,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原则上按1:1的比例确定调档比例;对于施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没有完成全部招生计划时,录取下一级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满足考生专业志愿,不设专业级差;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政策规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单科分数比较,成绩高者录取。
第十三条 对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于按照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体检要求:学校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我校除公共事业管理与医学信息工程2个专业外,其它所有专业均不录取色盲、色弱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等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考生。
特别提示:患有下列疾病的考生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1.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2.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3.斜视、嗅觉迟钝、口吃。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的录取,学校按照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均为一本批次,转段专业全部为所属省份一本批次各专业,因此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录符合医药学各专业身体条件的考生。
第十六条 我校各专业外语教学均为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 所有专业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学费:本科层次,5800元/年/生(含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口腔医学、护理学、儿科学、眼视光医学7个专业)、5300元/年/生(含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药学、中药学、临床药学、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中医康复学12个专业)、4400元/年/生(含医学信息工程、公共事业管理2个专业);高职(专科)层次,各专业学费均为4600元/年/生。
住宿费:雁湖校区800-1300元/年,双怡校区500-1300元/年。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学生申请各类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由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951-6980061 6980678
监督电话:0951-6980034
传 真:0951-6980061
宁夏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https://www.nxmu.edu.cn/zsxxw/
微信公众号:宁夏医科大学本专科招生(nyzs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