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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广东财经大学是广东省博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高校、广东省“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特色高校提升计划建设学校、广东省依法治校示范校、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学校,学校建成了全国首批经管类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入选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发展历程
1983年,学校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校名为广东财经学院;1985年,学校更名为广东商学院;2013年,更名为广东财经大学。学校于建校伊始即开始招收本科生;1997年通过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03年获硕士学位授权;2008年通过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优秀”;2017年学校获批为广东省博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2018年通过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
学校现有广州和佛山三水两个校区,并与省教育厅、佛山市政府、佛山市三水区政府共建佛山校区,占地面积2275亩,有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25400多人,是广东和华南地区重要的经、管、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基地。
学科专业
学校以经济学、管理学、法学为主体,坚持商法融合,促进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同发展,已形成具有一定特色和优势的学科专业体系。
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和法学3个一级学科是省级优势重点学科,理论经济学是省级特色重点学科。
学校有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统计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设计学等8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覆盖40多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和英语语言文学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点,拥有金融、税务、保险、审计、法律、出版、工程、会计、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艺术等12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2017年,学校获批成为广东省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
现有57个本科专业,其中税收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审计学、法学、电子商务等9个专业为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财政学、金融学、市场营销、会计学、法学等5个专业为国家级特色专业。
师资队伍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613人,其中正高职称教师233人、副高职称教师451人,840人具有博士学位;有硕士生导师369人,博士后合作导师21人;拥有1支国家级教学团队、13支省级教学团队、6支省级科研团队、6个珠江学者设岗学科。
有珠江学者特聘教授1人、讲座教授4人、青年珠江学者1人,聘任“南岭学者”等高层次人才16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13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4人、省学位委员会委员1人、省学科评议组成员3人。
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培养对象1人,4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3人入选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16人次入选广东高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省级培养对象,11人入选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项目,2人入选“广东省特支计划”青年文化英才项目,3人入选广东省理论宣传青年优秀人才项目;有广东省、广州市“十大中青年法学家”4人,广东省教学名师5人,南粤优秀教师16人。
2013年首次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人才培养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全面发展;因材施教,学以致用”的人才培养理念,坚持并不断完善“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课内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实体课堂与虚拟课堂相结合、校内外教育资源相融合”的开放、协同、实用、有效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科学精神、人文素养、专业知识和国际视野,勇于开拓创新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近几年来,学校人才培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经济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是全国首批2个经管类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之一,并入选首批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具有企业家精神和潜质的经济管理人才培养模式实验区为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学校入选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我校与广州市税务局共建的经济学实践教育基地为国家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经管类跨专业综合实验教学团队为国家级教学团队。“企业仿真综合运作”课程为国家级精品课程,“国际贸易”和“电子商务物流”2门课程为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学校获批为教育部首批研究生课程建设试点单位。国际化应用型会计人才协同育人平台、广东财经大学税收学专业协同育人基地获批为广东省协同育人平台。
学校形成了财经类高校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模式。2015年和2019年,学校连续获评广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2017年校学生创业园(财大创谷)获评广州市众创空间,截止2019年累计入驻项目创业团队和企业72家。近3年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双百工程”学术科技创新类立项累积1298项,创业类立项391项。以“双百工程”建设为基础,培育的创新创业项目屡创佳绩。近3年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竞赛国赛中,获一等奖2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2项;省赛中,获特等奖6项、一等奖3项、二等奖14项、三等奖9项。“创青春•挑战杯”大学生创业竞赛国赛获得银奖1项,铜奖4项;省赛获金奖6项、银奖5项、铜奖5项;学校获得集体荣誉两次“优创杯”和一次“优胜杯”。“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大赛省赛中,获银奖3项、铜奖2项。
毕业生总体就业率稳居全省高校前列,并保持较高的就业质量。历年来,用人单位对我校毕业生的总体满意度为99%,毕业生在社会上赢得良好口碑。
科学研究
学校坚持“求真、致用”的科学研究理念,不断提升科学研究水平。
拥有5个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广东财经大学国民经济研究中心、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广东地方公共财政研究中心、粤港澳大湾区资本市场与审计治理研究院、粤港澳大湾区创新竞争力研究院;1个广东省协同创新平台—珠三角科技金融产业协同创新发展中心;1个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财税大数据重点实验室;1个广东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实验室—大数据与教育统计应用实验室;1个广东省重点智库—华南商业智库;1个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省智能商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广东省决策咨询研究基地—广东财经大学开放型经济创新研究中心、广东财经大学商贸物流与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个广东省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广东财经大学华南商业史研究中心、广东乡村建设研究中心;2个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广州现代物流与电子商务发展研究基地、广州都市文学与都市文化研究基地;1个广州市青年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培养研究重点基地—广东财经大学广州市青年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培养研究重点基地。
近5年,教师承担国家级项目96项,省部级项目353项,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3项。
在《中国科学》《经济研究》《管理世界》等权威和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363篇,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291篇;出版各类著作213部;获省部级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31项,其中一等奖4项、二等奖12项。
《广东财经大学学报》为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AMI核心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A)、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国高校百强社科期刊、全国高校社科精品期刊、全国高校社科特色栏目期刊、广东省优秀期刊和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社会服务
学校坚持需求导向和“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的社会服务理念,紧密结合广东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热点问题开展科学研究和咨询服务。
67位专家教授被聘为省市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应急管理顾问和省市人大立法顾问、财经顾问等。
学校先后与政府和社会各界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与广东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建校政协同创新平台“广东纳税服务研究中心”,与广东省税务学会、博智税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建互联网+财税研究中心,与广州市税务局共建全国首个校政合作的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与广州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共建广州科技金融协同创新研究院,与广东省旅游发展研究中心共建广东旅游产业集聚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与广东省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共建广东省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广东财经大学工作站,与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共建清远市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与东莞虎门镇共建广东财经大学东莞电子商务研究院,与清远市、开平市、新丰县、广西贺州市等地方政府和多个行业、企业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
国(境)外交流与合作
学校坚持国际化发展战略,以培养具备全球胜任力的国际化人才为目标,以打造能够胜任国际化教育工作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为支撑,充分借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办学国际化的程度、水平和效益。
着力构建教学与管理人员国际化培训平台:持续实施“专任教师海外访学工程”,创建了“广东财经大学国际化师资海外研修基地”西澳大学站、马凯特大学站和佩斯大学站,分批选派教师和管理干部赴国(境)外出席学术会议、开展合作研究、参加课程学习或业务培训。
着力构建科学研究国际化合作平台:立项建设9个国际暨港澳台科研合作创新平台类项目;建成了广东财经大学国际化教育交流中心和国际化教育项目英语教学与研究中心。
着力构建应用型高端人才国际化培养平台:与国(境)外70多家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进实施各类国际化教育项目;开办了4个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班;建成了“广东财经大学海外实践教学平台”德国基地、新西兰基地、意大利基地和阿根廷基地;成为“一带一路”高校联盟、中国-俄罗斯经济类大学联盟和全国财经院校“一带一路”教育国际化产学研合作联盟的成员单位,以及教育部“《中美人才培养计划》121项目”创新人才培养实验基地和教育部第二批挂牌“中美青年创客交流中心”单位。
着力构建社会服务与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化交流平台:港澳台学生教育规模位列广东高校前列,来华留学教育规模持续提升。国际预科教育项目体系特色鲜明,办学规模稳步扩大;与德国歌德学院合作成立了华南地区首家德语培训和德语考级权威机构“广东财经大学歌德语言中心”。
经济学院、财政税务学院、金融学院、工商管理学院、粤商学院、创新创业学院、会计学院、智能财会管理学院、文化旅游学院、地理与环境经济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国际商学院、人力资源学院、法学院、统计与数学学院、信息学院、数字经济学院、外国语学院、人文与传播学院、网络传播学院(合署)、艺术与设计学院、湾区影视产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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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专业
市场营销 法学 财政学 会计学
开设专业
文化产业管理 土地资源管理 旅游管理 投资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 行政管理 国际商务 酒店管理 会展经济与管理 新闻学 广告学 汉语言文学 社会工作 国际经济与贸易 金融工程 经济学 统计学 审计学 日语 英语 物流管理 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电子商务 工商管理 软件工程 劳动与社会保障 经济统计学 保险学 税收学 资产评估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商务英语 翻译 广播电视编导 播音与主持艺术 视觉传达设计 动画 产品设计 环境设计 应用统计学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金融科技 人工智能 跨境电子商务 供应链管理 创业管理 国际商务(国际企业理财) 戏剧影视文字 人力资源管理(人才开发与管理方向) 统计学(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班) 数字经济(数字经济学院) 大数据管理与应用(数字经济学院)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数字经济学院) 数字媒体艺术(湾区影视产业学院) 金融学(国际商学院) 数字媒体艺术(艺术学院) 大数据管理与应用(统计与数学学院) 网络与新媒体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实验班)(统计与数学学院)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统计与数学学院) 法学(数字法治) 城市管理 金融学(金融学院) 会计学(智能会计) 数字经济(经济学院) 税收学(智能税收) 法学(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班) 会计学(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班) 国际商务(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班) 金融学(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班) 税收学(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班) 财务管理(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班) 体能训练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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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广东财经大学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财经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9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校区: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邮政编码:510320
佛山校区: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学海中路1号;邮政编码:528100
第六条 学校部分专业四年在广州校区或佛山校区学习,部分专业采取“1+3”或“2+2”的学习模式,即第一学年在佛山校区学习,第二、三、四学年在广州校区学习,或第一、二学年在佛山校区学习,第三、四学年在广州校区学习。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学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财经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督小组,纪检监察室履行专责监督,共同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批次在广东省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录取批次以各生源省(区、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各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艺术类(含美术与设计类、播音与主持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报考学校的广东省考生,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各生源省(区、市)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已投档至学校的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专业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进行分档时,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录取考生,即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没有总分排位省份,在高考总分(含政策加分)相同的情况下,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科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美术与设计类统考专业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进行分档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投档至学校的广东生源考生,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广东省生源考生投档总分=文化课成绩×50%+术科统考成绩×2.5×50%。投档至学校的广东省外生源考生,按学校计算的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综合分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广东省外生源考生综合分=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50%+美术术科统考成绩×2.5×50%,综合分相同时,按照美术术科统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对未明确美术与设计类投档规则的省份,均按照学校录取规则进行投档。
第二十四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及术科统考(联考)成绩均达到生源省该专业所在录取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基础上,投档至学校的考生,按考生投档总分的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文化课成绩×60%+术科统考成绩×2.5×40%,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术科统考(联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体能训练专业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投档至学校的广东生源考生,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广东省生源考生投档总分=文化课成绩×40%+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2.5×60%,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体育类专业统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班课程主要采用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在进行选考科目改革的省(市)招生时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该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香港免试生、澳门保送生、台湾免试生、华侨港澳台学生联招、定向生、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班的录取,按教育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相关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学分制收取费用,学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按广东省发改委核准的标准执行,具体参见各省(区、市)招生专业目录。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咨询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招生咨询、申诉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考试处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仑头路21号
邮政编码:510320
咨询电话:020-84096844
传 真:020-84096069
电子邮箱:zsbbg@gdufe.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dufe.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dufe.edu.cn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受理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举报。
监督电话:020-84261169
电子邮箱:jw@gdufe.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