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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北京服装学院1959年2月建校,原名北京纺织工学院。1961年7月,更名为北京化学纤维工学院。1987年2月,改扩建为北京服装学院,成为我国第一所以服装命名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1998年划转北京市管理。1984年获批第二批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12年获批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
现设有7个院系(服装艺术与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商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外语系、造型艺术系)、3个教学部门(基础教学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计算机信息中心),以及研究生院、国际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有在校生8600余人,其中,本科生5900余人,博士、硕士研究生850余人,留学生300余人,成人教育学生1600余人。有28个本科专业,4个双学位专业点。8个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2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有1个北京市重点建设一级学科、3个北京市重点建设二级学科。有1个国家级科研机构、5个北京市级科研机构,以及全国“十佳”特色博物馆之一的民族服饰博物馆和中关村服饰时尚设计产业创新园。
学校秉承“求是创新、学以致用”的办学理念,坚持“服装引领、艺工融合”的办学特色,建立了“艺术教育与工程教育、管理教育相结合,民族服饰文化与现代设计理念相结合,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现代服装教学体系。目前拥有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4个,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国家级校外人才培养基地1个,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国家级视频精品课2门,承担国家级规划教材20余部。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获评“优秀”。
学校现有教职员工758人,其中专任教师531人,其中教授73人,副教授184人。教师中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3人,市级百千万工程人才称号1人,获光华科技奖1人,全国十佳设计师3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1人,长城学者培养计划入选人员5人。聘用蒋士成院士等兼职教授52人。
近年来,承担国家、省部级及各类科研项目900多项,授权专利75项,获得国家、省部级奖励17项。多次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其中,2015年王锐教授主持的“PTT和原位功能化PET聚合及其复合纤维制备关键技术与产业化”项目,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植根纺织服装行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与福建晋江、河北容城等产业集群地展开战略合作,建立了北服-爱慕人体工学研究所、361°-北服高性能运动服装设计研发中心、北服南山中国职业装研究院等校企研发机构。
学校积极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圆满完成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系列服装,神舟系列航天服饰及舱内用鞋,建国60周年群众游行方队和志愿者服装,2014年南京青奥会官方制服,以及北京市中小学校服、两代学位服等设计研发工作。特别是圆满完成了2014年APEC会议领导人服装工作,“既充满了中国传统元素,又体现了现代气息”的“新中装”,赢得了全世界的赞誉。
学生在服装服饰类大赛中成绩斐然,学校被誉为“中国服装设计师的摇篮”。近年来,获德国“红点奖”至尊奖、“汉帛杯”中国国际青年设计师时装作品大赛金奖、国际钻石高阶会议(HRD)钻饰设计大奖赛金奖、美国AOF全球时装设计大赛金奖、全国纺织品设计大赛金奖、ELITE世界精英模特大赛中国区总冠军、IFDC国际鞋类设计大赛金奖等1900余项。
建校50余年来,学校共向社会输送毕业生3万余名,许多已成为纺织服装行业的领军人物。近年来毕业生一次就业率保持在95%以上。“创新、创意、创业”特色工作体系成效显著,2014年毕业生创业率达7.54%,远高于北京市平均水平,被评为“北京地区高校首批示范性创业中心建设校”。学校获“功勋学院奖”、“北京时装之都建设育人贡献奖”、“北京时装之都建设特别贡献奖”。
学校大力实施国际化办学战略,目前已与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40多所大学和机构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建立了境内外交换生培养机制,并聘请国际著名艺术院校的专家学者来校讲学。
学校持守“弘毅日新、衣锦天下”的校训精神,以“传承民族服饰文化、打造纺织服装强国”为己任,立足纺织服装行业和文化创意产业,服务首都,辐射全国,面向世界,为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纺织服装大学而努力奋斗!
院系设置
服装艺术与工程学院、服饰艺术与工程学院、材料设计与工程学院、艺术设计学院、时尚传播学院、商学院、美术学院、文理学院、马克思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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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专业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轻化工程
开设专业
雕塑 公共艺术 服装与服饰设计 艺术与科技 国际经济与贸易(贸易与金融) 中国画 工商管理 文化产业管理 市场营销 服装设计与工程 表演(服装表演) 表演(广告传播) 产品设计 摄影 视觉传达设计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数据分析师) 绘画 环境设计 数字媒体艺术 动画 工业设计 广告学 传播学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资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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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北京服装学院2024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服装学院,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地址:樱花园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甲2号;芍药居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甲1号;牡丹园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29号;昌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道北文化路1号。
第四条 学校是我国第一所以服装命名,以“以艺为主、服装引领、艺工融合”为办学特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层次人才。本科层次招生类别包括:艺术类、普通类。学生学习期满达到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六条 招生工作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要求,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中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视觉传达设计、表演(服装表演)、表演(广告传播)专业在省级统考合格的基础上组织校考,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计划。艺术类专业中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环境设计、公共艺术、动画、绘画、绘画(学校美育)、中国画、雕塑、摄影专业不组织校考,认可省级艺术类统考成绩,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普通类专业编制分省招生计划;北京市“双培计划”和“外培计划”编制分区招生计划。
第十条 按教育部要求,学校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和生源所在省份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要求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相关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根据专业(类)特点,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轻化工程专业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考生不予录取,服装设计与工程、工业设计、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轻化工程、广告学、传播学、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动画、表演、摄影、绘画、中国画、雕塑、公共艺术专业色觉异常‖度(俗称色盲)考生不予录取,服装设计与工程、工业设计、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轻化工程、广告学、传播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市场营销、文化产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动画、表演、摄影、绘画、中国画、雕塑、公共艺术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蓝、绿、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高考改革省份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学校录取时参考。
第十五条 艺术类校考专业(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视觉传达设计、表演)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计算文化考试分时均不计入总分;不组织校考的艺术类专业和普通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录取时均计入总分。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使用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等作为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或按照考生所在地省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根据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及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录取到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如果需安排同一录取专业的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专业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理工类专业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高考改革省份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在高考改革省份录取时,考生档案将由生源省份招生考试机构按其相关规定按专业或专业组的模式进行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相关专业当年对选考科目的要求,具体分组及专业选科要求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理工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考生须符合生源省份艺术类报考条件、录取规定。艺术类考生须参加对应省级艺术类统考成绩合格,报考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视觉传达设计专业还需取得北京服装学院美术与设计类校考合格证,报考表演专业还需取得北京服装学院表演专业校考合格证。
第十九条 艺术类各专业录取原则。
(一)美术与设计类专业
1.组织校考的专业
包含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视觉传达设计3个专业。均面向全国招生(不含港澳台),不编制分省计划,文理兼收,不限选考科目。符合报考条件,校考合格,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和安排专业。
按照上述原则录取后,招生计划如有剩余,将进行高考文化课成绩破格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破格办法为:校考成绩排名在校考合格考生总数前10%的考生(如有小数向下取整),高考文化课成绩破格至考生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5%(如有小数向上取整)。按校考成绩择优录取,额满为止。破格录取名单在报名系统面向校考合格考生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者,将取消录取资格,不再递补录取。
对考生高考文化课无单科成绩要求。文化过线校考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时按相对文化成绩(文化课成绩÷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控制线)高低排序;如仍然相同,依次按高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
2.不组织校考的专业
包含产品设计、艺术与科技、环境设计、公共艺术、动画、绘画、绘画(学校美育)、中国画、雕塑、摄影10个专业(方向)。认可省级美术与设计类统考成绩,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份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对应科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省级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统考合格,按照所在省份招生考试机构统一投档规则择优录取。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录取时如有特殊要求,学校将按照要求执行。
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未明确综合分计算公式的,按照“文化课成绩与艺术类统考成绩加权后各占50%”计算综合分。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未明确同分排序规则的,按相对文化成绩(文化课成绩÷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控制线)高低排序;如仍然相同,依次按高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
(二)表演类专业
包含表演(服装表演)、表演(广告传播)2个专业方向。均面向全国招生(不含港澳台),不编制分省计划,文理兼收,不限选考科目。符合报考条件,校考合格,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按照上述原则录取后,招生计划如有剩余,将进行高考文化课成绩破格录取。高考文化课成绩破格办法为:考生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高考文化课成绩破格至考生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如有小数向上取整)。按校考成绩择优录取,额满为止。破格录取名单在报名系统面向校考合格考生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者,将取消录取资格,不再递补录取。
对考生高考文化课无单科成绩要求。文化过线校考成绩相同的考生,录取时按相对文化成绩(文化课成绩÷所在省份普通类专业本科控制线)高低排序;如仍然相同,依次按高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北京市“双培计划”和“外培计划”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考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北京市“外培计划”要求艺术类专业考生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90分(150分制),普通类专业考生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110分(150分制),我校“外培计划”共同培养院校为英国伦敦艺术大学。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录取时如有特殊要求,学校将按照要求执行。
第六章 京津冀职业教育改革示范园区共建项目
第二十三条 按照北京服装学院(京津冀职业教育改革示范园区共建项目)单独设置院校招生代码、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二十四条 共建项目招生专业为产品设计(珠宝首饰设计),最终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市招生考试机构发布为准。
第二十五条 该项目录取考生的大学四年培养地点为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固安校区(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永定北路5号),学生在校期间培养及管理以培养执行单位为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甲2号北京服装学院招生工作处
邮政编码:100029
咨询电话:010-64288364或010-64288375
传真电话:010-64288133
学校网址:https://www.bift.edu.cn/
招生网址:https://bkzs.bift.edu.cn/
电子邮箱:bf64288364@***
微信公众号:北服本科招生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北京服装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