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学科专业
奖励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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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新疆财经大学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创办的重点大学。其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新疆省人民政府干部培训班;1959年升格为新疆财经学院;1962年转制为新疆财贸学校;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恢复新疆财经学院建制。2000年,新疆财经学院与新疆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新疆财政税务学校合并组建新的新疆财经学院;2007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新疆财经大学。
学校校园总占地面积630502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610021平方米,其中教学行政用房148392平方米,学生宿舍面积123482平方米,馆藏图书总量271.34万册,其中纸质图书129.34万册,电子图书142万册,数据库37个。
学校现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工学、理学、文学六大学科。目前,已形成以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为主要办学形式,多学科、多层次的办学格局和体系。学校现有普通本科生14969人,硕士研究生2589人,博士研究生101人,成人本科生3543人。学校现有在编专任教师928人,具有高级职称专任教师288人,具有博士学位专任教师268人。
学校1998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权,2001年首先获得新疆MBA办学权,2012年获批“中国(新疆)--中亚经贸合作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 2018年获批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拥有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8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3个专业学位硕士授权点。拥有1个自治区优势学科,2个自治区特色学科,2014年获批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有39个本科招生专业、4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教育部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6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3个自治区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个自治区重点专业、3个自治区紧缺专业,4个自治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3门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14门自治区级一流本科课程。建有国家级众创空间,被评为全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校。
学校现有16个院部,设有丝路经济与管理研究院、霍尔果斯研究院、喀什地区经济发展研究院,拥有哈萨克斯坦研究中心、中亚研究中心2个教育部国别区别研究中心,中国(新疆)与中亚区域经济合作研究中心、新疆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新疆社会经济统计研究中心和新疆财政与金融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等4个自治区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设有国家汉语水平考试(MHK)新疆考点和英国雅思考试(IELTS)新疆考点。
学校与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建立了对口支援关系,与西安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东北林业大学等高校建立了合作关系;与美国威斯康辛协和大学、韩国又松大学、俄罗斯新西伯利亚经济管理大学等40余所国外大学建立了合作关系,并与哈萨克斯坦阿克托别州朱巴诺夫大学合作建立了孔子学院。
进入新发展阶段,立足新的历史起点,学校秉持“经世济公、至善至诚”的校训,发扬“自强不息、严谨求实、开放包容、与时俱进”的大学精神,正朝着建设“新疆名牌、西北一流、全国知名、辐射中亚”的自治区特色高水平大学的目标稳步迈进。
院系设置
金融学院、统计与数据科学学院、继续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会计学院、经济学院、财政税务学院、公共管理学院、旅游学院、国际经贸学院、法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信息管理学院、中国语言文化学院、体育部、孔子学院、丝路经济与管理研究所、工商管理学院(MBA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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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专业
金融学 会计学 工商管理 统计学
开设专业
金融学 金融数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财政学 统计学 旅游管理 会计学 汉语言文学 物流管理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法学 经济学 财务管理 行政管理 市场营销 工商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经济统计学 审计学 税收学 酒店管理 会展经济与管理 国际商务 新闻学 汉语国际教育 能源经济 人工智能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金融科技 工程造价 电子商务 商务英语 数字经济 网络与新媒体 网络空间安全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 金融工程
奖励资助
(一)、奖学金的等级、比例和金额。
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3% 奖金2000元
二等奖学金5% 奖金1500元
三等奖学金10% 奖金1000元
(二)、评优(三好学生、标兵)奖励。
为帮助贫困学生如期完成学业,我院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特困生日常生活补贴:
(1)国家助学金:每月一次,每年按10个月计发。享受面为学生的6%。补贴金额150元。
(2)特困生补贴:每月一次,每年按10个月计发。享受面为学生的13%。一等补贴150元;二等补贴80元。对临时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一次性补助。
2、特困生勤工助学
我院实施“帮困工程”,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为特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按劳取酬,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3、国家助学贷款
我院已同银行方面达成协议,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良好,特困学生经审核后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在规定时间内还清本息。
困难生资助办法
为帮助贫困学生如期完成学业,我院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特困生日常生活补贴:
对家庭月收入难以维持本人在校日常生活开支的本、专科学生,我院发放特困生日常生活补贴,每月一次,每年按10个月计发。享受面为学生的13%。一等补贴150元;二等补贴100元。对临时有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一次性补助。
2、特困生勤工助学
我院实施“帮困工程”,以学生所缴学费的10%设立勤工助学基金,为特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按劳取酬,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3、国家助学贷款
我院已同银行方面达成协议,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良好,特困学生经审核后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在规定时间内还清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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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新疆财经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财经大学(XIN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学校代码(国标):10766。
第三条 新疆财经大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是新疆唯一一所财经类高等学府,也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建设高校之一。
第四条 新疆财经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 新疆财经大学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 新疆财经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七条 新疆财经大学普通本科标准学制四年,弹性修业年限可延长至六年。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新疆财经大学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招生工作人员、校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新疆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十条 新疆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室的全程监督下进行,另邀请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三章 招生录取计划及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区域协调发展,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内区外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结构和学校近几年招生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新疆财经大学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 新疆财经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一批次,本科一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以上级部门下发的《2024年招生与考试》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新疆财经大学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五条 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对残疾考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新疆财经大学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进档考生必须达到生源地普通本科录取分数线。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开展录取工作,各专业志愿录取之间无分数级差。
第十七条 相同分数考生排序规则与各省市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保持一致。各省市未规定同分投档排序规则时,文史类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的高考科目成绩排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的高考科目成绩排序,优先录取排序在前者。
第十八条 普通类招生计划的部分专业设有单科分数限制。
(一)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
(二)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
(三)酒店管理专业要求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四)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95分;
(五)汉语言文学专业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95分;
(六)新闻学专业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95分。
(七)金融数学专业要求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第十九条 新疆财经大学国际商务专业公共课程中的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或俄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公共课程中的外语授课语种为俄语,其它专业公共课程中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请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考生必须填写新疆财经大学报考志愿,为保证生源质量,原则上不降分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新疆以外省区招生录取时,根据计划完成情况及考生填报志愿情况,可线上调剂录取;新疆以外省区招生计划如无法完成,调回新疆完成。
第二十二条 若变更招生计划,必须经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相关政策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第二十五条 新疆财经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书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2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因病、因参军入伍等正当事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提供必要的凭证,其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当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费收取标准:3100-3800元/年,具体各专业收费标准以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及新疆财经大学招生简章对外发布为准。如果上级有关部门调整本年度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
第三十条 住宿费收取标准:600元/年(8人间)、800元/年(6人间)(如学校住宿条件发生变化,由学校统筹安排,住宿费根据变化后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新疆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申请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新疆财经大学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仅适用于2024年度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本章程经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四条 新疆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财经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新疆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91-7804693、7842093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449号,邮编:830012
网址:http://www.xjufe.edu.cn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财经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