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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守望东极,汇聚众智。佳木斯大学坐落于中国最早迎接太阳升起的地方、最佳生态环境魅力城市佳木斯。佳木斯市是黑龙江省区域中心城市,于1947年解放,当时为合江省(张闻天为第一任书记)省会,是解放战争的大后方,因此被誉为“东北小延安”;城区南依四丰山,北拥松花江,自然生态绝佳,被誉为“华夏东极”“东方第一城”。佳木斯交通便利,航班联结国内各主要城市,是哈佳、牡佳和佳鹤高铁的交汇点,是对俄合作的桥头堡和大通道。
学校始建于1947年,1995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由佳木斯医学院、佳木斯工学院、佳木斯师范专科学校和原佳木斯大学(市属)合并组成;2000年后,佳木斯市粮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富锦师范学校、黑龙江省理工学校相继并入。
积淀厚重,人才摇篮。学校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省属高水平大学,是黑龙江唯一一所真正意义上的综合性大学(开展医学教育70余年且有医学博士点),是“十三五”期间“国家百所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支持高校”。
学校设有24个学院和1个医学部,现有4000余名教职工(含3个附属医院),其中1500余人具有高级职称;入选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2人,有9名省级教学名师,3个省级领军人才梯队,2个省级优秀研究生导师团队,6个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拥有共享“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和龙江学者等一批高水平人才。
学校现有来自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全日制本科生23000余名,博、硕士研究生2100余名,留学生150余名,继续教育学生21000余名。
学科齐全,协调发展。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教育学、法学、历史学、管理学、农学、艺术学等11大学科门类;现有基础医学、材料科学与工程2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4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9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2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3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新型生物医用口腔种植体及配套装备研发”省级“头雁”团队和“北药与功能食品”省级“双一流”特色学科。
学校拥有预防医学、护理学和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3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口腔医学、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制药工程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24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和1个特色应用型本科示范建设专业集群;有3门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18门省级一流本科课程。学校是黑龙江省高校优质课程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并加入中国东西部课程联盟和全国UOOC联盟;获批黑龙江省首批课程思政建设示范高校、黑龙江省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和首批“共享型高校创新创业孵化平台”。
注重应用,科研强校。学校坚持瞄准前沿,服务地方,主持国家“973计划”“863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卫健委、教育部、科技部和国家民委项目等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共590余项;在耐磨材料、药物研发、农机工程等研究领域取得了国家发明专利170余项;学校创办的大学科技园在企业孵化、师生创业、服务地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学校现有1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5个省级重点实验室,3个省高校重点实验室,2个省高校校企共建研发中心。学校赫哲族及人口较少民族研究、青少年近视防控等工作开展较早且成果丰硕;学校现为高等教育学会医学教育专业委员会综合性大学医学教育研究学组组长单位。学校现有《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佳木斯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黑龙江医药科学》三种学术期刊公开发行。
医教协同,交叉互融。学校有三个附属医院和校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启动建设高水平的医学实验中心;其中附属第一医院为三级甲等综合性教学医院,是省级区域医疗中心、省级新冠肺炎重症集中救治区域中心,省东部地区医学教育中心、临床医学科研中心、疑难病诊断及救治中心,连续三次荣获“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附属第二医院是黑龙江省首家三级甲等口腔专科医院,是黑龙江省最大的口腔病诊断治疗中心;附属第三医院(黑龙江省小儿脑性瘫痪防治疗育中心)是中国第一所从事脑性瘫痪防治、康复和研究的专门机构,是全国首家康复医学院,是两个国家级儿童康复学术团体的主任委员单位,曾获“全国助残先进集体”。
条件优良,设施完备。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先进,建有现代化课程平台,设有工程训练中心(3号工场),正在建设综合实验实训大楼,并大力推进建三江农业成果转化中心、制药工程实训中心、口腔医学实验中心、医学实验中心、佳木斯市政校企新电商人才培养基地等平台建设。学校建有现代化的音乐厅,并即将启动建设高水准的大学生文体中心;设有符合国际“四大赛事”标准的红土、硬地等网球运动场地,设有冰球、速滑等“冰雪”运动场地,设有综合体育馆、标准游泳馆、田径场等各类标准化体育场地设施。学校校园网络全覆盖;拥有现代化数字图书馆,纸质及电子图书文献资源丰富。
开放办学,深化交流。学校现与俄罗斯、乌克兰、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意大利等13个国家和地区的30所高校和教育科研机构建立了友好交流与合作关系。作为中国政府来华留学奖学金项目委托院校,有来自30多个国家的留学生在校学习。学校现已加入中俄医科大学联盟,是教育部赴俄留学培训基地;黑龙江省东部地区唯一授权雅思机构(培训基地)设在我校。
育教英才,服务社会。学校广延名师,教师队伍中涌现出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一大批专家学者;累计培养的40余万毕业生分布在各条战线;遍布全国各地的50家佳大校友会在联络校友、助力母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学校坚持立足“三江”、服务龙江、面向全国,持续为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佳大力量!
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学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承“明德砺学,崇尚实践”的校训,发扬“边陲扎根、沃土壮根、实践固根”的“三根”育人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学生中心,坚持加强内涵建设,致力高质量发展,为建设一流地方综合性大学而奋斗!
院系设置
基础医学院、临床医学院、口腔医学院、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护理学院、检验医学院、医学部、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信息电子技术学院、建筑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人文学院、理学院、体育学院、音乐学院、美术学院、生物与农业学院、教育科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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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专业
口腔医学 英语 制药工程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开设专业
工商管理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舞蹈编导 音乐表演 汉语言文学 会计学 学前教育 法学 历史学 应用统计学 播音与主持艺术 汉语言文学(师范) 历史学(师范) 国际经济与贸易 心理学 物流管理 英语 日语 园林 药学 医学检验技术 康复治疗学 护理学 测控技术与仪器 生物医学工程 动植物检疫 预防医学 化学 金属材料工程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焊接技术与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学 药物分析 数学与应用数学 地理科学 自动化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 物理学(师范) 地理科学(师范) 化学(师范) 教育技术学 物流管理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绘画 视觉传达设计 环境设计 工艺美术 体育教育 冶金工程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 能源与动力工程 车辆工程 机械电子工程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机器人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健康服务与管理 音乐学(师范) 美术学(师范) 生物科学(师范) 教育技术学(师范) 临床医学 智慧农业 俄语 智能制造工程 小学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
学校除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外,还设立校内综合和各类单项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友和社会奖助学金,各项奖助学金具体评审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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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佳木斯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10222,校址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学府街258号,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类型定位:教学研究型大学。办学层次定位:以开展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稳步发展继续教育。
第四条 学校始建于1947年,现已发展成为融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于一体的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佳木斯大学招生委员会”、“佳木斯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佳木斯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佳木斯大学本科招生录取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和“佳木斯大学招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集体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规定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向学校招生委员会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生工作进展并执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
3.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4.制定和公布本科生招生章程;
5.负责招生宣传策划及组织实施;
6.组织实施本科生录取相关工作;
7.建立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并严格执行;
8.依法公开信访渠道,对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信访申请,及时进行答复和备案;
9.配合教务处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10.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对象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订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上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并向考生公布,学校也通过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佳木斯大学本科生的招生对象为: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生(含艺术类、体育类、少数民族预科、地方农村专项计划、专升本、对口升学、免费医学定向、“振兴龙江”强基固边专项)。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监督体制,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办法:
1.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分专业录取时实行“专业志愿清”(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其他省(区、市)考生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不含专业服从志愿)录取,优先满足投档成绩高的考生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有专业志愿考生安排完专业后再进行调剂录取。
2.专业调剂及退档。在已调档考生中,我校优先满足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3.对享有加分照顾政策投档的考生,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投档。
4.投档成绩相同的同一专业志愿的多个考生待录入到同一专业,且该专业剩余计划少于考生数时,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无同分排序规则,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先依据外语、语文与数学成绩之和,后依据其他三科成绩之和的顺序录取;其他省份按照单科成绩依次录取(文史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三条 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1.按梯度志愿投档的省份,专业课、文化课都达到生源省份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专业课、文化课都达到生源省份最低控制线后,按照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算法参照生源省份执行)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日语专业招日语、英语考生;俄语专业招俄语、英语考生;英语、英语(S)专业招英语考生。
第十五条 对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第十六条 我校不设预留计划,各专业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考生的健康状况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学费执行标准以黑龙江省发改委、财政厅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学校除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外,还设立校内综合和各类单项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校友和社会奖助学金,各项奖助学金具体评审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后,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佳木斯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s://zs.jmsu.edu.cn ,邮编154007,联系电话0454-8796220/8618158,邮箱:gzb@jmsu.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佳木斯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