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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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苏州科技学院地处古城苏州的西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由原苏州城建环保学院与苏州铁道师范学院于2001年9月合并组建而成,是一所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江苏省管理为主的普通高等院校,原苏州城建环保学院为建设部直属本科院校,原苏州铁道师范学院为铁道部直属本科院校,两校均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初。学校以工为主,涵盖工学、理学、文学、历史学、哲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艺术学等9个学科门类。 学校现有江枫、石湖、天平等3个校区,校园占地面积2072亩,校舍面积60.23万平方米,教学科研行政用房35.04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01亿元,图书馆馆藏纸质文献150万册,电子文献40TB。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14029人,独立学院民办本科生8996人,硕士研究生997人。
学校现设有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等14个教学单位。设有建筑学等58个本科专业,其中城乡规划、土木工程、环境工程等3个专业为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城乡规划、土木工程、环境工程、历史学、环境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等6个专业为江苏省特色专业,土木工程等5个专业通过了高等教育专业评估,建筑学等6个专业进入江苏本一批次招生,在外省,建筑学等11个专业进入本一批次招生。2003年学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硕士学位授权单位,目前拥有建筑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土木工程、世界史等12个一级学科硕士点,共涵盖了55个二级学科硕士点;2010年新增为工程硕士培养单位,拥有建筑与土木工程、环境工程等2个工程硕士授权领域;2012年获准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现有土木与环境工程、城乡规划与管理学等2个江苏省优势学科群,世界史、风景园林学等2个一级学科省重点(培育)学科。学校现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实验室、结构工程实验室、环境功能材料实验室、环境工程技术工程实验室等4个省级重点实验室;电子信息教学实验中心等8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含建设点);省级工程中心、省级技术服务平台、省高校社科重点培育基地、大学科技园、企业院士工作站各1个。
学校现有教职工1609人,其中专任教师953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493人,教授150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715人,博士学位教师257人。现有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197人。专任教师中,1人曾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高等学校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4人、评估委员会委员2人;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等国家级奖项6人;国家级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7人,江苏省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2人,“333”、“青蓝工程”、“六大人才高峰”等省级人才培养(资助)人选108人次;现有江苏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优秀教学团队各1个;10余人担任全国学术团体常务理事、省级学术团体副理事长等学术职务,多人担任国际学术期刊和国内学术核心期刊的编委。学校还聘请了包括两院院士沈世钊、陈肇元、叶可明在内的一批著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
2008年来,学校共承担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在内的科研项目1621项,其中国家级项目65项,省部级项目137项,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项24项,其中国家级奖励2项;共有69项科技项目通过省厅级鉴定,其中3项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34项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科研经费累计48360万元。
学校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规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不断提高,2007年,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被教育部评为“优秀”。2008年来,学校承担国家和省部级教改项目10项,获省级教学成果奖3项,其中特等奖和一等奖各1项。“水污染控制工程”等6门课程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五年来,在各类课外科技和文化艺术活动中,有100多个学生团队、1000多人次获省级及以上奖励,其中包括第47届IFLA大会学生园林设计竞赛一等奖等国际级奖项。
学校与英国、挪威、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多所高校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交流、教师交流以及科研合作。学校接受新加坡、日本、韩国、印尼、澳大利亚、加纳、尼日利亚等国家的学生来校学习汉语或实习。自1993年以来学校每年承担由商务部举办的为亚、非、欧、美及大洋洲的发展中国家培训环保技术人才的任务。
2008年,学校党委被授予“江苏省高等学校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学校荣获“2008-2009年度江苏省高等学校和谐校园”、“2011年度江苏省平安校园”称号。学校先后7次荣获大学生社会实践全国及省先进单位称号,并于2008年被评为“江苏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集体”。2006年,学校经教育部批准成为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2004年来,学校曾4次被评为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2011年,学校大学科技园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 学校以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为己任,坚持“立足苏州、服务江苏、辐射全国、影响海外”的办学定位,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争取尽快建设成全国同类院校中处于领先地位、在省内具有重要影响、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办学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院系设置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地理科学与测绘工程学院、土木工程学院、电子与信息工程学院、商学院、文学院、社会发展与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育学院、数学科学学院、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艺术学院、外国语学院、音乐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国际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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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专业
环境工程 土木工程 城乡规划
开设专业
环境科学 英语 电子信息工程 建筑学 风景园林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地理信息科学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测绘工程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工程力学 交通工程 工程管理 通行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工商管理 旅游管理 物流管理 金融管理 劳动与社会保障 人力资源管理 应用心理学 信息与计算科学 应用物理学 统计学 应用化学 生物技术 生物工程 材料化学 功能材料 日语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械电子工程 思想政治教育(师范) 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 物理学(师范) 广播电视学 汉语言文学 人工智能 汉语国际教育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历史学(师范) 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汉语言文学(师范) 区块链工程 微电子科学与工程 学前教育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财务管理 化学 智能建造 地理科学 环境生态工程 生物科学 社会工作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江苏省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
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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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苏州科技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苏州科技大学,中文简称“苏科大”;英文名称为Suzh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简称“SUST”。
学校标识码:4132010332
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
学校地址:石湖校区坐落于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学府路99号;江枫校区坐落于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滨河路1701号;天平校区坐落于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长江路55号。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修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苏州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苏州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学校成立由职能部门、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和各种招生方案及其实施等进行民主监督,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等。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本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为本科招生监督机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受理举报或投诉。
第三章 招生计划、报名条件及录取原则
第八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依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合理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条 报名条件:
1.凡符合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和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其中:(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生物工程、应用心理学、材料化学、学前教育(师范)。(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美术学(师范)、动画、应用物理学、地理科学(师范)、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3.高考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招收英语或日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语种,进校后主要以英语安排公共外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慎重报考。
4.报考我校英语专业建议考生英语基础扎实、英语成绩良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部分课程以英文授课,建议考生有较好的英语基础;建筑学、城乡规划和风景园林专业建议考生具有一定的美术基础。
5.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1.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普通类和艺术类专业分类分批次录取。
2.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我校本科招生依据统一高考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并参考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进行录取。若平行志愿批次投档后招生计划未完成,剩余计划公开征集,征集后仍未完成的计划调整至生源充足的省份。
4.符合照顾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我校在江苏省招生,执行江苏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的照顾录取政策;在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认可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确认的高考加分项目分值。
5.普通类专业录取方法: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进档考生同分排序规则:
(1)实行“3+3”模式的省份: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最高成绩、选考科目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比较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2)实行“3+1+2”模式的省份: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比较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3)其他省份: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若分数相同,理工类以数学成绩高者优先;文史类以语文成绩高者优先。最后处理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6.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1)音乐类: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按综合分(即文化分与专业分折合计算后的投档成绩)投档的省份,以综合分排序,如综合分相同则以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再相同者以语文和外语总分高者优先;未按综合分投档的省份,以专业成绩排序,如相同则以文化分高者优先,再相同者以语文和外语总分高者优先。
(2)美术类: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按综合分(即文化分与专业分折合计算后的投档成绩)投档的省份,以综合分排序,如综合分相同则以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再相同者以语文和外语总分高者优先;未按综合分投档的省份,则以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相加所得总分排序,如相同则以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再相同者以语文和外语总分高者优先。
7.按“院校专业组”投档的省份,按实际投档进专业组内的考生数进行录取。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学校将依据考生填报的是否服从专业志愿调剂情况进行调剂录取,调剂范围仅限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
8.其他类型录取办法:
南疆单列计划考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定向就业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结业后转入本科考生,按照教育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将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1.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号),按省教育厅、省发改委核准的标准收取学费。
2.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学校根据《高等教育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按省教育厅、省发改委核准的标准收取住宿费。
第十四条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江苏省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
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提供我校招生计划、招生政策、学费标准和录取规则等招生信息查询。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及时在本科招生网上公布录取结果。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usts.edu.cn
本科招生网址:http://zsb.usts.edu.cn
招生办公室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学府路99号
邮政编码:215009
联系电话:0512-68096117
电子邮箱:zsb@usts.edu.cn
官方咨询QQ:800821262
微信号:usts_zsb(苏科大本科招生)
纪检监察电话:0512-69379060
第十七条 苏州科技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苏州科技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我校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我校原政策、规定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由苏州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