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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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广东金融学院是一所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也是华南地区唯一的金融类高校,创办于1950年。
2004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从“专科”升格为“本科”。2004年,学校招收第一批本科生;2012年,招收第一批港澳台生和第一批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2013年,招收第一批留学生;2016年,与英国诺丁汉大学、宁波-诺丁汉大学合作,联合招收博士研究生。建校以来,学校为社会输送了10多万毕业生,被誉为“华南金融人才摇篮”和“南粤金融黄埔军校”。
学校建有广州校本部和肇庆校区,总占地面积近1000亩。校本部位于广州天河龙洞,毗邻风光宜人的华南植物园;肇庆校区位于风景秀丽的七星湖畔。学校环境优美,是广州市“优秀花园式单位”。
学校共设有18个系(部、院),现有本科专业38个,涵盖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6个学科门类,形成了以金融学科为龙头,经济学科和管理学科为主干,以法学、文学、理学、工学为支撑的大金融学科格局,金融学科为广东省重点学科,金融学专业为教育部特色专业,还拥有一批省级特色专业和示范专业。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普通本科生、研究生)达21000多人。
学校教职员工1300多人,其中专任教师900多人。专任教师中,教授近120人,博士230多人,还在学界、业界和政界聘请了一大批兼职(名誉)教授。
学校坚持“面向金融、面向地方、面向需求”的办学思路,秉承“金融为根、育人为本、应用为先、创新为范”的办学理念,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履行大学职能和社会责任,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加强校校、校政和校企合作。2009年以来,学校采取2+2、3+1、3+2等形式与美国西阿拉巴马大学、英国西英国格兰大学、澳大利亚西澳大学等国外知名高校合作,共同培养本科生和研究生;2013年,学校与英国诺丁汉学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成立“广东-诺丁汉高级金融研究院”,共同开展高端金融人才培养、高端金融研究、高端智库建设;2015年,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举办金融高峰论坛、开展重大金融课题研究等;2016年,学校又与广东省广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成立“广晟协同创新校长激励基金”,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实施全面合作。
学校将发展目标确立为“建成为国内知名的应用型金融品牌大学,做广东金融强省建设的支撑者、区域金融事业发展的引领者、国家金融高等教育的示范者”,力争通过5—10年的努力,将学校建成为“广东金融大学”。
院系设置
金融系、会计系、保险系、经济贸易系、工商管理系、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系、互联网金融与信息工程系、外语系、法律系、财经传媒系、应用数学系、公共管理系、信用管理系、马克思主义学院、创业教育学院、体育教学部、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肇庆校区、华南创新金融研究院、华南金融研究所、科技金融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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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专业
金融学 金融学(2+2国际班) 金融学(2+2中澳班) 金融学(3+X国际班)
开设专业
金融工程 软件工程 互联网金融 翻译 网络与新媒体 应用统计学 投资学 财政学 会计学 审计学 财务管理 保险学 精算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经济学 经济与金融 国际商务 信用管理 资产评估 工商管理 市场营销 物流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电子商务 商务英语 英语 法学 知识产权 汉语言文学 金融数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 信息与计算科学 经济统计学 行政管理 公共事业管理 应用心理学 劳动与社会保障 社会工作 数字媒体艺术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2+2中澳班) 金融科技(2+2国际班) 数字媒体艺术(2+2国际班) 会计学(2+2国际班) 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 创业管理 供应链管理 电子商务及法律 会计学(2+2中澳班) 金融科技 数字经济 国际经贸规则 会计学(3+X国际班)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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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广东金融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广东金融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金融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54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迎福路527号,邮政
编码:510521
肇庆校区:广东省肇庆市星湖石牌,邮政编码:
526040
清远校区: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环城
东路北1号,邮政编码:51151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广东金融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为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协调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在广东省外录取批次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艺术类(含美术类)等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序如下: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第二十二条 我校“2+2”中澳班、“2+2”国际班、“3+X”国际班为中外联合培养专业,在广东省录取时单独设置中外联合培养专业组进行录取,录取规则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区、市)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已经实施新高考方案的省(区、市)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相应省(区、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我校清远校区设置的四年制全学段本科招生专业在广东省使用单独院校代码招生或在11540招生代码中设定的专业组招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二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
学费标准:
普通类专业学费标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电子商务、应用心理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英语、翻译及商务英语等11个普通类本科专业5710元/生·学年,其余普通类本科专业每人505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数字媒体艺术专业100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收费标准:900-1900元/生·学年。
中外联合培养专业学费标准:我校“2+2”国际班、“2+2”中澳班、“3+X”国际班等相关专业是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等国外高校合作开办的中外联合培养学分互认项目,具体培养模式和学习费用请查看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网站相关介绍,通过(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7215393
传 真:020-37216086
电子邮箱:zsgduf@163.com
学校网址:https://www.gduf.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gduf.edu.cn
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和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人:李老师
监督电话:020-37216629
传 真:020-37216666
电子邮箱:jw@gduf.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广东金融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广东金融学院授权广东金融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