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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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大理大学是省州共建的普通高等院校,其前身是成立于1978年的大理医学院、大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经过41年的办学积淀,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医药学、教育学、生物学、生态学为优势,民族学和艺术学为特色,多学科交叉融合、多层次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是云南省地处非省会城市办学高校中成立最早且最先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和省级立项建设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校坐落于滇西中心城市——大理。校园占地面积2300多亩,有古城和下关两个校区。学校芳草凝绿、鸟语花香,被誉为“山水中的大学、大学中的山水”。
学校设有17个教学学院,2所直属附属医院。现有68个本科专业,6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43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6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有“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中组部“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国家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云岭学者、云南省科技领军人才等专家学者80多人次。
学校现有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基地、国家教师发展协同创新实验基地、中国文艺评论基地等19个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及创新团队。2018年,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数,分别名列云南省高校第4位和第7位,国家社科基金宗教学学科立项数全国排名第3位。
学校扎根边疆民族地区,为社会培养输送各类高素质人才15万余名。连续12年获得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等奖。2008年获得本科教育教学水平评估优秀结论。2009年被评为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2015年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
长期以来,学校坚持“立足大理,服务滇西,面向云南及周边省区,辐射南亚东南亚”的服务定位,秉承“融四海文化,铸大学精神”的理念和“博学达真,大德至理”的校训,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办学成效不断显现,办学特色日益彰显,为扩大大理的影响力,提升大理的知名度,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是根植滇西,培养服务边疆民族地区的高素质人才。学校紧密结合云南省及滇西得天独厚的区位和资源优势,不断挖掘学科专业特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人才,其中80%左右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工作,为促进边疆繁荣稳定、民族团结和谐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是服务地方,积极开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研究。学校坚持“一山一水一族一史一路”的科研理念,致力于生态环境保护、昆虫药物研发、民族文化研究、滇西特色药用植物开发、民族医药研发、地方病防治研究等,培养了大批研究者及传承者,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三是服务国家战略,积极拓展面向南亚东南亚办学空间。学校现与19个国家和国外46所大学建立了教育教学及交流合作关系,2017年设立泰国海上丝路·帕那空皇家大学孔子学院,在东南亚建有1个汉语中心、6个境外汉语教学实践基地和2个华文教学实践基地,汉语国际推广在东南亚具有较大影响,是云南省首批“走出去”试点高校和国际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据教育部公布的最新数据,全日制本科学历留学生人数在全国高校中名列第10位,长期在全国西部高校中名列第1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已经成为大理对外开放的一张靓丽名片。
当前,学校将紧紧围绕建成区域内有重要影响的人才高地和学术高地、有重要影响的高素质人才培养基地和高等教育开放合作示范基地的“两高两基”发展目标,以“三化一突破”为主线,着力推进教育思想现代化、管理手段信息化、教育水准国际化,以内涵发展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特色优势学科专业建设为主线,以师资队伍建设为关键,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全面提升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开启新时代“一流大学、最美校园”建设新征程,努力把学校建成省内一流、国内知名、南亚东南亚有较大影响的区域性高水平综合性大学。
院系设置
学校设有:基础医学院、临床医学院、护理学院公共卫生学院、药学院、农学与生物科学学院、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工程学院、文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外国语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法学院、艺术学院、体育科学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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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专业
护理学 药学
开设专业
临床医学 口腔医学 儿科学 医学影像学 医学检验技术 康复治疗学 预防医学 卫生检验与检疫 食品质量与安全 临床药学 化学 生物科学 环境科学 园艺 数学与应用数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信息安全 通信工程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建筑学 汉语言文学 新闻学 汉语国际教育 广告学 英语 泰语 缅甸语 学前教育 小学教育 旅游管理 财务管理 公共事业管理 经济学 法学 思想政治教育 音乐学 音乐表演 绘画 视觉传达设计 动画 体育教育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电子信息工程 工商管理 储能科学与工程 智能医学工程 眼视光医学 公共关系学 动物科学
1、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
①大理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该奖项面向全校全体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比例按全日制学生总数的8%评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1500元(分为一、二、三等);
②大理大学励志奖学金:该奖项面向全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级励志奖学金评选比例按全日制学生总数的6%评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③大理大学助学金:该奖项面向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级助学金评选比例按全日制学生总数的4%评选,资助标准为1000元/年。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①国家奖学金:该奖项面向全校全体学生,名额根据当年下达指标确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云南省政府奖学金:该奖项面向全校全体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②国家励志奖学金:该奖项面向全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名额根据当年下达指标确定;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该奖项面向全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名额根据当年下达指标确定;
③国家助学金:该奖项面向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一等,资助标准为350元/月、按10个月计发,国家助学金二等,资助标准为250元/月、按10个月计发,名额根据当年下达指标确定。
二、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已成为大理大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渠道。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目前我校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为主,在当年录取的学生中有30%左右的学生可获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约占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65%,具体名额由生源所在地教育局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学生及家长为共同贷款人向生源地教育局申请。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金额为8000元/年,申请贷款金额的确定依次为学费、住宿费、部分生活费。贷款集中申请办理时间一般为每年的7—8月份。贷款的推荐审批及综合考察由生源所在地教育局负责。
三、勤工助学
学校非常重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每年安排200多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勤工助学。目前,校内已设有1000多个勤工助学岗位,可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选择。凡在学校所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每月可以获得200元—300元的勤工助学酬金。同时,学校也在积极开辟校外勤工助学岗位,部分学生可通过学校推荐到校外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四、设立临时困难补助
学校每年安排150多万元的经费用于学生的各种临、特困补助。该经费按在册学生数以一定比例划拨到校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或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地震、火灾、水灾、重大疾病等造成学生暂时困难的,经学生本人申请,上报学院审批,视情况可以获得500元以内的资助,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由学院申报,学生处审批,视情况可以获得1000—2000元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享有其他国家临时性补助。
五、保险保障措施
学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筹措资金,不断完善了我校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目前学生可以享受的保险保障有校方责任保险、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其中校方责任险由学校统一支付保费,学生城镇医保个人缴费110元,各级政府补助312元,学生平安保险缴费100元,属于商业保险,学生自愿参加。
六、社会捐资助学
目前,学校还设有“惠丰”奖学金、 “雄峰”奖学金、“宝鑫·宝隆”助学金等社会捐资助学项目。其中“惠丰”奖学金、“雄峰”奖学金、奖学金为专项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宝鑫·宝隆”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七、其他国家政策性资助政策
学生在校期间还享有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等政策,应届毕业生还享有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政策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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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大理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理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大理大学章程》,结合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大理大学;学校性质:国有公办(云南)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学校注册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弘圣路2号,邮编:671003,学校国标代码:10679。学校设有古城、下关两个校区,本部设在古城校区。
第三条 凡具有大理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大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大理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大理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六条 大理大学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校长、主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书记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大理大学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本科招生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大理大学现有19个教学学院,73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十个学科门类。
第九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办学定位,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上一年度招生计划分配为基础,参考各省区的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的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大理大学在各省招生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以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各专业的详细介绍请通过学校网站查询。
第十一条 大理大学普通本科面向全国(除西藏地区外)的30个省(区、市)招生,2019年起同时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其中云南省内分为一本、二本批次招生,山西省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学为一本批次招生,其他省份及专业均为二本批次,其中部分省份艺术体育放入提前批次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政策,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三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十四条 非英语类专业原则上不限外语语种,新生入学后以英语实施外语教学。
第十五条 对报考英语、商务英语、翻译等英语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六条 大理大学在招生改革试点省份录取时,对专业选考科目的要求以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我校在所有省份批次投档比例均为100%。
第十八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录取方法是:同批次投档中,按分数排序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分数相同的,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分数和志愿相同的,按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排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生源省份中涉及同分排位省份,我校按照分数优先、专业组内投档成绩平行志愿录取,同专业组内同分情况,按照排位顺序录取。
第十九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其文化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划定的投档线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部分按综合成绩投档的省份,执行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的学生名单在各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网络媒体上公布的同时,学校也将录取名单、各专业最高分、最低分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评估学生完成学业的状况,以绩点评价学习质量。实行弹性学制,标准修业年限5年的本科专业为9年,标准修业年限4年的本科专业为8年,对参军入伍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在弹性学习年限内,修完并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满足学籍管理规定要求即可毕业。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均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录取新生缴费执行当年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标准:录取新生住宿费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多元化助学体系给予资助,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1.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大理镇弘圣路2号
2.邮编:671003
3.招生咨询电话及传真:0872-2219959
4.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872-2219909
5.学校网址:http://www.dali.edu.cn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大理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