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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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内蒙古医科大学成立于1956年,是新中国在民族地区最早建立的高等医学院校之一,学校前身为内蒙古医学院,当时隶属于国家卫生部,1958年划归内蒙古自治区管理。2012年,更名为内蒙古医科大学。2017年,成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共建高校。67年来,为国家培养各级各类人才10万余名,为自治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文化传承、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已成为一所具有区域特色的多科性医科大学。
学校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市,设有金山校区(主校区)、新华校区、锡林校区及红山口教学基地。总占地面积123.19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52.69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为8.61亿元,图书馆馆藏纸质文献126.65万册,有中外文数据库67个、电子图书33.27万册、电子期刊25.77万册。学校设有17个学院,12个临床医学院,3所直属附属医院,在区内外设有实践教学基地99个。有全日制在校生16603人。其中,本科生12496人、硕士研究生3369人、博士研究生45人、民族预科生81人,留学生等其他类型学生612人。本科各专业面向国内29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学校自1956年开始招收本科生,1978年开始招收研究生,1981年获得硕士学位授权资格,2018年获批成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现有1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9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7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有博士生导师49人,硕士生导师823人。
学校共有36个本科专业,涉及医学、理学、管理学、工学、文学、法学6个学科门类。其中,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4个,教育部高等学校特色专业3个,入选教育部“地方高校第一批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专业1个,自治区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9个。有国家级一流课程5门、自治区级在线开放课程14门、自治区级一流课程35门。有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6个。2022年度,学校荣获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4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3项。
学校现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高水平中医药重点学科1个,自治区“一流建设学科”1个,自治区提质培育学科5个,自治区优势特色学科1个,自治区重点学科5个,自治区重点培育学科2个。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8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1个,自治区临床医学领先学科11个,自治区临床医学重点学科23个,临床医学学科进入ESI全球前1%。有自治区级协同创新中心1个、自治区级协同创新培育中心1个、自治区重点实验室8个、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个、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5个、自治区高校重点实验室4个、自治区医疗卫生重点实验室4个、社会科学创新平台1个、自治区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博物馆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政策研究所、心血管研究所、骨科研究所均设在我校。
学校现有教职工1627人,专任教师977人。其中,教授306人,副教授287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为44.52%。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68人,国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46人,国家中医药高等学校教学名师1人,全国优秀教师2人,自治区杰出人才9人,自治区“草原英才”创新人才团队66个、个人124人,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117人次。有自治区教学名师15人,自治区优秀教师11人,自治区教坛新秀12人,获批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和自治区级教学团队12个、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4个、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团队12个。
“十四五”以来,学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1189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6项。荣获自治区科学技术奖37项(一等奖10项、二等奖23项,三等奖2项,青年科技创新人才奖2项),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2项(一等奖1项、二等奖1项),自治区级及以上专业学会科学技术奖25项(一等奖2项、二等奖7项、三等奖16项)。获得国家专利授权369项。其中,发明专利28项、实用新型专利325项、外观设计专利16项。获批软件著作权44项。学校主办的《内蒙古医科大学学报》被教育部科技司评为“中国高校特色科技期刊”,被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确定为“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出版的《疾病监测与控制》是中华预防医学会系列杂志。
学校一贯坚持开放办学,重视与国内外高校的交流与合作,成为了“一带一路”国际医学教育联盟和中医药子联盟、南亚东南亚医学教育与医疗卫生联盟、中俄医科大学联盟、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西部医学教育联盟、东北三省一区新医科教育联盟、黄河流域医学院校联盟、中国西部中医药高校联盟等成员单位。与蒙古国国立医科大学、俄罗斯人民友谊大学东方医学院、加拿大阿尔伯塔大学、日本冈山大学、韩国延世大学、泰国宣素那他皇家大学、新加坡同济医药研究所、白俄罗斯戈梅利医科大学、乌兹别克斯坦布哈拉医学院、阿塞拜疆国立医科大学、蒙古国传统医学科学研究院等10个国家的多所医药院校或科研单位开展了多层次、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与山西医科大学共建了“国家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和北京大学医学部、首都医科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北京中医药大学、天津中医药大学等高等院校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广泛开展了师生交流和科研合作。
学校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医学教育发展规律,秉承“博学、尚行、精诚、至善”的校训和“艰苦创业、和衷共济、革故鼎新、洁己奉献”的“内医大品格”,坚持现代医药学与传统医药学并重、以蒙医药学为特色协同发展,致力于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一流医科大学,培养身心健康、职业道德优良、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扎实的,适应国家卫生健康事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综合素质高、留得住、用得上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时代新人,为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卫生健康事业进步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智力支持和科技支撑。
院系设置
基础医学院、药学院、中医学院、蒙医药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口腔医学院(口腔医院)、卫生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计算机信息学院、护理学院(卫生技术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教育学院、体育教学部、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全科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医学模拟中心、第一临床医学院、内蒙古临床医学院、第三临床医学院、赤峰临床医学院、鄂尔多斯临床医学院、包头临床医学院、通辽临床医学院、巴彦淖尔临床医学院、中医临床医学院、蒙医临床医学院、锡林郭勒蒙医临床医学院、精神卫生学院、第五临床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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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专业
蒙医学 中药学 蒙药学
开设专业
蒙医学 中药学 临床医学 预防医学 护理学 法医学 应用心理学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医学影像学 口腔医学 麻醉学 蒙药学 公共事业管理 药学 药物制剂 市场营销 制药工程 中医学 针灸推拿学 儿科学 生物医学工程 康复治疗学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中医康复学 健康服务与管理 医疗保险 基础医学 医学检验技术 卫生检验与检疫 临床药学 中药资源与开发 社会工作 精神医学 眼视光技术
学校目前设立的奖学金及助学金项目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团体及个人捐助的社会奖助学金等。2019年度奖助学金共计1897.995万元。
2019年奖助学金分配情况如下:
一、国家奖助学金设立情况
国家奖学金:28人,金额22.4万元,约占全校学生数0.2%;国家励志奖学金:407人,金额203.5万元,约占全校学生数3%;国家助学金:8034人,金额1254.495万元,约占全校学生数30%.
二、校内奖学金设立情况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437人,金额78.66万元,获奖人数占全校学生数5%;二等奖891人,金额106.92万元,获奖人数占全校学生数10%;三等奖1288人,金额90.16万元,获奖人数占全校学生数15%.共计:2616人,金额共计:275.74万元.单项奖学金441人,金额24.95万元.优秀学生奖学金(毕业生)754人,金额39.91万元;自强之星奖学金14人,1.4万元;博爱笃志助学金(孤残)24人,4.8万元。
三、社会奖助学金设立情况
乌兰夫奖学金30人,30万元;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14人,5.6万元;迪安丰信奖学金10人,3万元;占布拉道尔吉奖学金10人,2万元;纳贡蒙医公益基金会专项助学金20人,8万元;新长城孟丽红助学金40人,12万元;贞元助学金10人,5万元;校友边鑫资助金4人,2.4万元;社会个人资助(一对一)5人,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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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2024年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教学〔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等政策法规和文件的要求,结合内蒙古医科大学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内蒙古医科大学。
第三条 学校国标代码:10132。
第四条 办学地点:内蒙古医科大学金山校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乳业开发区);新华校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号);锡林校区(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南路60号)。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普通本科、高职高专、继续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设立由学校领导、招生就业处、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处、各学院相关负责人,校友、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规模,包括标准、条件和实施细则;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第九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招生工作接受上级纪委监委、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督,并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要求
第十条 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考生也可以在内蒙古医科大学本专科招生信息网查询,网址为https://pgzs.immu.edu.cn/。
第十一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四条 所有省区普通类计划均按1:1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时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对在我校投档比例线上且已经投档我校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以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都录取完毕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内蒙古自治区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录取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采用“分数清”的方式录取,即在同一个学校志愿中,按照“分数优先”的方式安排专业,专业之间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对于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对文科、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理科、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择优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较数学、选考科目总分、语文、外语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内蒙古医科大学开通咨询及申诉渠道,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 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九条 考生统考成绩符合录取标准,但体检不符合报考专业要求,对符合其它专业录取要求且服从专业调整者,调剂录取。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优惠加分政策与分数排序
第二十条 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有关加分投档优先录取的政策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依据投档分数排序确定录取优先次序。
其 它
(一)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 预科班学生入学就读满一年,成绩合格结业者,根据学生平均学分绩点、综合测评成绩分流到各批次本科专业。
(三)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内蒙古医科大学。
(四) 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五) 招生咨询电话:0471-8136765,6636217,招生申诉电话:0471-6653034。
(六)学校网址:http://www.imm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pgzs.immu.edu.cn/
附 则
(一)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内蒙古医科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二) 本章程由内蒙古医科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