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学科专业
奖励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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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牡丹江师范学院始建于1958年,历经东北农学院嫩江分院、北安师范专科学校、宁安师范专科学校、牡丹江师范学院四个发展阶段,是国务院批准的首批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师本科院校,是黑龙江省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学校现已成为黑龙江省东南部地区规模最大、综合实力最强的省属本科院校,是黑龙江省东南部地区教师教育研究中心、基础教育研究中心和继续教育培训中心,是中国政府奖学金院校。学校现具有硕士、学士两级学位授权体系。
学校坐落在国家级优秀旅游城市——风景秀丽的牡丹江市。2001年10月,学校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06年1月,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2009年1月,被教育部评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单位”。学校现拥有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生、留学生、成人教育等各类在校学生23000余人。学校占地105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41.6万平方米,是省级花园式单位。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现设有18个二级学院,拥有52个本科专业,涉及工学、理学、农学、法学、文学、教育学、历史学、经济学、管理学和艺术学10个学科门类。硕士研究生教育具有一级学科4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语言文学、物理学、生物学),拥有体育教育训练学等20个二级学科(方向);具有教育硕士、翻译硕士和旅游管理硕士3个专业硕士学位类别,涵盖教育管理等20个专业领域。学校现有1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2个省级重点学科,6个省级重点专业,3个省级教学综合改革试点专业,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3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教学团队3个,省级精品课程14门,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地1个,省级大学生校外实践地1个,1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省级卓越计划人才培养项目1项,2个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
学校拥有一支结构合理、治学严谨、富有活力、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现有教职工1272人,其中专任教师776人,专任教师中有正、副教授374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623人。学校教师中现有6人享受国务院及省政府特殊津贴,教育部教职委员2人,拥有国家和省部级优秀教师11人,其中,国家级优秀教师2名,国家级优秀教育工作者1人,省级教学名师4人,省级教学新秀2人。
学校固定资产总值逾8.69亿元;教学科研设备总值1.41亿元;学校图书馆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建有先进的数字图书馆和国际联机文献查新检索系统,藏书160余万册,中外文期刊3000余种。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实现了万兆核心、千兆楼宇、百兆桌面的网络环境,建立了面向世界的信息窗口。
近年来承担或参与国家“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科研课题及各级各类科研项目770余项,共有50余项教学成果和800余项科研成果获得各级奖励,有200余篇论文被三大检索(SCI、EI、ISTP)收录。
学校面向社会办学,是黑龙江省政府与牡丹江市政府共建地方大学。目前,学校重点在对外商贸人才培养、生物和化工制药、食用菌开发等方面,积极发挥超硬材料重点实验室、药食研发中心、食用菌研究中心等的功能,推进校企、校地、校校协同创新,积极构建产学研平台;充分发挥历史文化、文艺学、书刻造型艺术、思想政治理论、经管、艺术学等专业领域的研究优势,努力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人文社会科学基地,进一步繁荣区域文化,提高文化服务水平;彰显学校教师教育特色,重点加强与牡丹江市基础教育学校的合作,积极探索卓越教师教育发展之路,服务区域基础教育;发挥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优势,充当地方发展“智库”。学校在牡丹江地区建立了"高校联盟",推动"跨校协作",实现了学生课程互选、教师互聘、学分互认,实验室资源共享。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通过学术交流、学者互访、合作办学、培养与互派留学生等多种方式与俄罗斯、韩国、日本、澳大利亚、美国、英国等国家的71余所高校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有多名海外知名学者受聘担任学校兼职教授或特聘教授。学校是教育部中俄大学生交流基地、教育部俄罗斯中心,是国家汉办HSK考试中心,每年有数百名留学生来校学习、培训和深造。当前,学校正积极发挥黑龙江省对俄经贸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围绕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重点培育对俄高校合作交流特色,积极开展与韩、日等东北亚国家高校的合作与交流,适度发展与其它区域国家高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大力培养一批懂外语、有专业基础知识的高级对外商贸人才。
学校建有历史博物馆和生物标本馆两个省级科普基地,博物馆收藏总计10000余件牡丹江区域新石器至渤海国时期的石器、陶器等珍贵文物。学校语言文字馆是黑龙江省语言文字馆和黑龙江省有声语言资源研究中心,学校基础教育教材馆是全国首家教材研究场馆。我校美术与设计学院师生独创的、具有北方特色的325件书刻造型艺术作品成功走进2010上海世博会,在国内外艺术界引起较大反响。
学校的校训是:崇德尚学、厚积薄发。意为:立德于学、修德积学,求博达深、蓄势而发。学校坚持追求人才培养卓越化,积极构建了“校园、校企、校校”三元制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强调厚基础、强实践、重创新,培养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国际化视野、创新创业能力较强的基础教育卓越教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级复合型应用人才。
学校多次被教育部、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学联、黑龙江省授予“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全国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黑龙江省十大杰出志愿服务集体”、“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先进集体”、“黑龙江省文明单位标兵” “黑龙江省优秀志愿服务贡献单位”等荣誉称号。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立足区域、服务龙江,面向全国、辐射东北亚,秉承“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办学理念,恪守“崇德尚学、厚积薄发”的校训,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开放活校、文化润校,坚持和彰显教师教育特色,追求人才培养的卓越化,坚定不移地走内涵式发展道路,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地方高水平师范大学。
院系设置
马克思主义学院(东北抗联学院)、法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文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西方语言学院、东方语言学院、应用英语学院、历史与文化学院(渤海国历史文化研究院)、美术与设计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体育与健康科学学院、数学科学学院、物理与电子工程学院、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研究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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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专业
思想政治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师范)
开设专业
汉语言 汉语国际教育 秘书学 金融数学 信息与计算科学 法语 日语 朝鲜语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软件工程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应用化学 化学工程与工程 经济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法学 知识产权 绘画 视觉传达设计 环境设计 公共艺术 动画 生物技术 园林 制药工程 体育教育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舞蹈表演 商务英语 物理学(师范) 材料物理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英语(师范) 音乐学(师范) 心理学(师范) 音乐表演 地理科学(师范) 化学(师范) 美术学(师范) 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 汉语言文学 学前教育(师范) 翻译(俄语)(日语)(英语) 工商管理(公司财务方向)(物流与供应链管理方向) 小学教育(师范) 俄语(师范) 历史学(师范) 生物科学(师范) 旅游管理
学生资助项目:学校设有(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国家助学金;(4)优秀学生奖学金;(5)专业奖学金;(6)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国家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可通过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校外机构资助等解决学习、生活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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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牡丹江师范学院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牡丹江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233,上级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是国家公办、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两级学位授权体系,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单位;作为黑龙江试点高校,顺利完成新一轮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工作;学位类别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并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区域,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及近几年计划执行、毕业生就业情况,做好专业结构、区域结构调整,科学合理制定招生来源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
第九条 投档比例: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在不同批次规定的投档比例进行设置。
第十条 录取规则
(一)普通类专业
1.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当考生投档成绩达到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且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到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中,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相关政策执行,考生须满足填报志愿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3.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相关文件执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二)艺术类专业
考生需要达到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文化课和专业课省级统考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1.按照投档成绩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到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中,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艺术类专业录取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体育类专业
考生需要达到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本科文化课和专业课省级统考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1.按照投档成绩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到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中,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体育类专业录取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照顾政策
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以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分配专业的依据。
(五)相同条件考生专业录取原则
1.非综合改革省份。等效投档成绩相同的多个考生进入同一专业时,优先录取享有照顾政策的考生。如无照顾政策,普通类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录取(文史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艺术类、体育类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的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2.综合改革省份。等效投档成绩相同的多个考生进入同一专业时,优先录取享有照顾政策的考生。如无照顾政策,普通类按照所在省份投档成绩的同分排位由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同分排位相同时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历史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语文、外语、数学;物理类参考科目及顺序为:数学、外语、语文);艺术类、体育类按照所在省份投档成绩的同分排位由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同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的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时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部分专业特殊要求:英语、商务英语、翻译(英语翻译)、法语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三条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体检要求按照本年度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历与学位
第十四条 学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达到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许毕业,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七章 收费标准和奖助学贷
第十五条 学杂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项目:学校设有(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国家助学金;(4)学业奖学金;(5)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国家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可通过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校外机构资助等解决学习、生活的后顾之忧。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入学的新生,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报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配合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部和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咨询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牡丹江师范学院,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章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文化街191号
牡丹江师范学院 招生就业处
邮政编码:157011
招生电话:0453-6511440 6512058
学校网址:http://zs.mdjnu.cn
电子邮箱:msyzs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