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学科专业
奖励资助
考分查询
计划查询
招生章程
中华女子学院地处首都北京,是直属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全国第一所公办全日制本科女子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前身是1949年由宋庆龄、何香凝、蔡畅、邓颖超、康克清等老一辈妇女革命家创建的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六十五年来,学校几经跨越式发展,1995年更名为中华女子学院,2002年正式转制为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始终秉承老一辈妇女革命家确立的为新中国培养新女性的办学目标,致力于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推动两性和谐发展,服务妇女全面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总体外交,以“崇德、至爱、博学、尚美”为校训,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四自”精神、公益意识、知性高雅的应用型女性人才。
学校目前设有21个本科专业,涉及法学、管理学、教育学、文学、经济学、工学、艺术学、理学8个学科门类,同时还设有4个高职专业。有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5个北京市专业特色建设点,2个北京市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1个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点。
学校着力培育妇女/性别研究特色和优势,在全国第一个设立女性学系、设立中国妇女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妇女人权研究中心,建设中国女性图书馆,在国内高校率先招收女性学专业本科生和以妇女服务、妇女维权为研究方向的社会工作专业硕士研究生,入选全国首批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国家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基地,是中国妇女研究会妇女教育专业委员会、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秘书处单位。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2003年获得招收外国留学生资格,2004年获得招收港澳台(侨)留学生资格,2012年成为商务部援外培训基地。近年来与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所高校和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是中外女校校长论坛发起单位、世界女子教育联盟成员。与诸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交流,已经成为世界了解中国政府推动妇女教育和妇女发展的重要窗口。
学校将继续坚持“学科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环境美校”的治校方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增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在引领先进性别文化、推动性别研究方面有重要影响,有特色、高水平的教学型女子普通本科学校,努力成为全国妇女教育研究中心、妇女理论研究中心、妇女干部培训中心和国际妇女教育交流中心,为建设一流女子大学而不懈努力。院系设置
妇女发展学院、法学院、社会工作学院、儿童发展与教育学院、文化传播与艺术学院、管理学院、数据科学与信息技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
-
国家特色专业
社会工作 学前教育 女性学
开设专业
家庭教育 播音与主持艺术 汉语国际教育 应用心理学 法学 社会学 金融学 会计学 人力资源管理 服装与服饰设计 网络与新媒体 视觉传达设计 数字媒体技术 养老服务管理
学校实行奖助贷制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及其它校内奖、助学金,还可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中华女子学院2024年普高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女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中华女子学院章程》为基础,结合中华女子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1.学校全称:中华女子学院
英文译名:CHINA WOMEN’S UNIVERSITY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主管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接受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依法实施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质量、内涵发展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努力建成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的一流女子大学。学校着力培养具有家国情怀、男女平等意识、创新精神、国际视野、“四自”特质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学校招生委员会的决策,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录取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招收对象和报考条件
第八条 学校招收的学生应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中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艺术类考生须获得本省(市、自治区)相应类别统考本科批次合格成绩。
第九条 学校所有专业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部分专业课采用中英双语教学。
第十条 学校本科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男女兼招,不设性别比例限制,其余各专业只招收女生。
第四章计划及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学校近几年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全国范围内招生,文理兼招,不限选考科目(适用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招生计划是否划分文(历史)、理(物理)科投放,须按各省级招办规定执行。实际招生计划由教育部批复下达,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模式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四条 凡报考我校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遵照各省(区、市)录取办法,进行包括思想品德考核在内的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六条 学校相关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准。其中,有色弱、色盲和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不能被学前教育和应用心理学专业录取;有色盲和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被服装与服饰设计和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录取;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被数字媒体技术专业录取。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择优录取。总分相同考生,以省内排序先后为准;如省内未规定排序原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成绩。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采用新高考省市按其公布的招生录取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选考科目以所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综合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与各省(区、市)招办投档规则一致。若省招办无统一综合分投档规则的,则综合分按照统考专业课成绩与高考文化课成绩之和计算。在综合分相等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十九条 使用专业考试成绩录取的艺术类专业学生,入校后不得转入不使用该专业考试成绩招生的专业,普通类专业学生转专业依据学校普通类专业的转专业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在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廿一条 我校应用心理学专业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
第廿二条 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廿三条 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规定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遵循公平公正、质量优先原则。
第廿四条 对于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招生部门确认的全国性加分,但最大加分不得超过20分,并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廿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收费及其它
第廿六条 学费标准:
层次
专业名称
学制
授予学位
学费
本科
女性学、社会工作、社会学、法学
4年
法学学士
4200(元/年)
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学、养老服务管理
4年
管理学学士
4200(元/年)
学前教育、应用心理学、家庭教育
4年
教育学学士
4200(元/年)
数字媒体技术
4年
工学学士
4600(元/年)
金融学
4年
经济学学士
4200(元/年)
汉语国际教育、网络与新媒体
4年
文学学士
4200(元/年)
服装与服饰设计、视觉传达设计
4年
艺术学学士
9000(元/年)
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服装表演)
4年
艺术学学士
10000(元/年)
实际招生专业以教育部批复下达为准,请考生详见本年度所属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志愿填报信息。
第廿七条 学校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按照北京市相应标准收取住宿费用。
第廿八条 学校实行奖助贷补勤制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国家和校级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还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社会捐赠类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各类生活补贴,并可以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在此基础上,应征入伍和退役学生根据相关资助政策,还可以申请学费减免或国家助学贷款补偿,以及退役助学金。
第廿九条 学校新生大一在中华女子学院北校区住宿、学习,一年后返回校本部。
北校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创新路20号
校本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东路1号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www.cw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haosheng.cwu.edu.cn
咨询电话:010—84659299、84659611
监督电话:010—84659417、84659004
第三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华女子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