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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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前身为1955年创办的广东教育行政学院,1960年更名为广东教育学院,同年,广东工农师范学院并入。1970年停办,主体下放至肇庆地区新兴县,先后创办了肇庆地区师范学校和肇庆师范专科学校。1978年复办,1982年被确定为省属成人师范本科院校,并于同年开始举办成人师范本科教育,1985年开始举办普通专科教育,1990至2008年举办普通本科教育。2010年经教育部批准,改制为普通本科院校,更名为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是广东省属普通本科院校。
学校设有海珠校区、花都校区和白云校区,占地面积508604平方米,有教学行政用房176209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0940万元,图书113万册。
学校以引领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为已任,以"进德修业 为人师表"为校训。坚持"民主与科学并重、人文与自然统一"的办学理念,秉承"追求真理、关注民生、勇于担当"的优良传统,教育师生"学为君子,兼善天下",着力培养"文化知识广、专业基础实、职业技能强"的应用型人才。
学校现设有教育学院、生物与食品工程学院、美术学院、体育学院、中文系、政法系、外语系、数学系、物理与信息工程系、化学系、计算机科学系、音乐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网络教育学院、成人教育学院、教育发展力研修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等17个教学院系和教育科学研究所等14个研究机构,开设36个本科专业,分布在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法学、历史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8个学科门类。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0625人(其中本科生10057人),非全日制成人在校生14419人。
学校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精良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694人,其中专任教师436人,具有正高级职称54人,副高级职称140人,博士155人,博士教师占专任教师35.6%。
学校具有教师教育特色和优势。与地方政府合作,以共建共管方式设有附属学校5所,指导和管理的中小学校长工作室33个、中小学教师工作室45个,中小学校长实践锻炼基地95个,中小学教师校本培训示范学校371所,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示范区10个、示范学校205所。广东省中小学校长培训中心、广东省中小学德育研究与指导中心、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广东省普通高中教师培训协作组和广东省中小学校本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等设在学校。学校积极拓展国际文化教育交流与合作,先后与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建立合作交流关系,还与国内一些重点大学建立了学术联系。从2004年开始,学校开展了留学生教育,2005年实施BTEC教育项目后,已经有多批毕业生留学英国等国家。
在广东教育体系中,学校扮演着独特的角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学校正抓住机遇,开拓创新,为把学校建设成为规模适当、特色鲜明、影响较大的多科性、教学型普通本科院校而奋斗。院系设置
学校设有教育学院等19个教学院系和基础教育研究中心等14个研究机构,开设44个本科专业,分布在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法学、历史学、管理学、艺术学和经济学等9个学科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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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专业
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 翻译 商务英语 英语(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 翻译(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 统计学 金融数学 电子信息工程 应用化学 材料化学 环境生态工程 食品质量与安全 网络工程 软件工程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产品设计 环境设计 视觉传达设计 数字媒体艺术 运动训练 体育教育 音乐学 美术学 食品质量与安全(与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 社会工作 酒店管理 广播电视编导 汉语言文学 英语 思想政治教育 学前教育 数学与应用数学 物理学 生物科学 化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电子商务 书法学 科学教育 教育技术学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汉语国际教育 历史学 特殊教育 应用心理学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采取“奖、贷、助、补、勤、免” 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承诺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去深造机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帮助、协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一)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首次贷款学生(含高校录取新生和高校在校学生)携带申请表、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和身份证明材料,与共同借款人前往户籍所在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申贷手续,签订借款合同。
(二)学校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三)学校设立新生学费资助,按照上级文件执行,新生学费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6000元/人,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设置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由学校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设置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置优秀学生海外研学项目奖学金,与国外高校合作开展学生创新创业、教师教育和能力提升等研学课程。经过相关程序遴选的优秀学生,可以获得相应项目费用(学费、住宿费、交通费)50%的奖励;若是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经学校审核审批可以获得全额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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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2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海珠校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1号;邮政编码:510303
花都校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西30号;邮政编码:5108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详见生源省(区、市)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在广东省,我校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教师专项计划)各专业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其它各专业安排在本科批次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本科提前录取批次招收高中起点四年制本科层次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教师专项计划)至学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且须在入学前由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及其法定监护人与培养计划来源地县级政府、培养院校签署《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协议书》,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面试、考察录用,派遣到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十七条 学校与澳大利亚西悉尼大学在英语(师范,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翻译(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和商务英语(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专业合作开展四年制本科层次中外学分互认培养项目。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实行单独设置院校专业组招生。有关项目介绍、培养模式和学习费用等内容,考生可在填报志愿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学校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按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学校在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和设置院校专业组,按照院校专业组分组录取,不跨院校专业组录取或调剂。录取细则按照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学校在生源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和美术与设计类分类录取,不跨科类录取或调剂。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四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普通类、不组织专业能力考试的艺术类(历史类/文科类、物理类/理科类)专业分档及录取原则:
根据各生源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不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不设置男女生招收比例。
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同分点处理办法:依次比较普通高考单科成绩高低,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科类(历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类(物理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六条 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音乐类和体育类专业分档及录取原则:
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不设置男女生招收比例。
在广东省内,根据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其他省(区、市),根据各省级招生办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依据考生投档总分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先安排投档总分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同分点处理办法:依次比较普通高考术科统考(专业联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高低,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若生源省(区、市)招生办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则按其投档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教师专项计划)专业分档及录取原则:
根据广东省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具体参照本校在广东省普通类和体育类专业分档及录取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后按院校专业组出档的省份,考生出档的院校专业组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生源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生源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费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公布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按照广东省发改委批准的标准执行。参见各生源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
学费标准:
文科类专业4590元/生·学年;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5190元/生·学年。
学校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音乐类、广播电视编导类专业属于艺术类专业非理论类学科门类,按非理论类标准收取学费10000元/生·学年。
英语(师范,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翻译(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专业第一、二、三学年学费标准人民币25190元/生·学年,第四学年按两校学费标准分别缴费,我校学费标准人民币5190元/生·学年;西悉尼大学学费和杂费由西悉尼大学按其入学当年标准收取。
商务英语(中外人才培养实验班)专业第一、二学年学费标准人民币25190元/生·学年,第三、四学年按两校学费标准分别缴费,我校学费标准人民币5190元/生·学年;西悉尼大学学费和杂费由西悉尼大学按其入学当年标准收取。
住宿费标准:
海珠校区住宿费标准:883~1800元/生·学年;花都校区住宿费标准:1050~1800元/生·学年。住宿费标准根据实际住宿情况确定。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采取“奖、贷、助、补、勤、免” 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承诺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而失去学习机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具体资助学生政策及措施详见学校学生工作部(处)网站。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 020-34113327、34113555。
传真号码:020-34113555。
电子邮箱:zsb@gdei.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gdei.edu.cn/。
招生网址:https://web.gdei.edu.cn/zsb/。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对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监督电话:020-34115585。
电子邮箱:jj@gdei.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授权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生源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生源省(区、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