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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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石家庄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国有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地处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南北两个校区组成,交通便捷,环境优美,具有良好的地理区位优势和经济文化条件。学校始建于1958年的石家庄专区师范学院,1959年更名为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1996年3月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石家庄地区教育学院与石家庄市教育学院合并,校名定为“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2004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升格为石家庄学院。建校以来,学校为社会培养和输送8万余名毕业生,在社会各个行业表现突出,成绩斐然,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学校占地1221亩,建筑面积37万平方米。建有13个实验中心、240个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达1.57亿元。图书馆藏书110万余册,中外文数据库24个,电子图书43.2万册,各类期刊935种。全日制在校生17140人。现有教职工1138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856人,有教授110人、副教授290人,具有博士学位教师129人。有百余名教师荣获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教学名师、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师德标兵、拔尖人才、“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等多项荣誉。
学校紧密结合河北省特别是石家庄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形成了面向石家庄市主导产业和和谐社会建设的“三群一链”的专业格局,构建了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的专业体系。设有17个学院、75个本专科专业(其中本科专业55个),涵盖法学、教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9个学科门类。现有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2个、省级重点发展学科4个、省级品牌特色专业4个、省级本科教育创新高地2个、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2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团队1个。
学校坚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以获批河北省转型发展试点学校为契机,深入推进试点专业转型发展,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学校大力实施人才培养“质量工程”,致力于培养厚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积极探索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建有264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其中“石家庄学院以岭药业实践教育基地”被确定为河北省首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依托国家动漫产业发展(石家庄)基地、河北省服务外包培训基地等育人平台,实现了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的接轨,毕业生以基础扎实、富有务实精神和创新能力而深受用人单位欢迎。近年来,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在省内同类院校名列前茅。学生在硕士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专接本考试中成绩优异,有近四分之一的本科毕业生考取了研究生,很多学生考取了国内重点大学。
学校坚持产学研相结合,积极发挥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办学功能。近年来,承担国家、省、市科研课题1707项,其中国家级项目 18项、省(部)级项目 481项、市(厅)级项目 1044项、横向项目 164项;发表论文 6886篇,其中被SCI、EI、ISTP收录 630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23篇、中文核心期刊 2472篇;出版著作(教材)347部,获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 565项。经省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国家动漫产业发展(石家庄)基地人才培养中心、河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河北省服务外包培训基地、河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基地、河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石家庄学院农村发展研究基地、石家庄市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石家庄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等在学校挂牌成立;契合河北省和石家庄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需求,建立了河北省高校微生物制药应用技术研发中心、河北省建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石家庄市食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石家庄市锌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西柏坡文化研究中心、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等研究机构。
学校一贯重视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通过大学生学术科技节、文化艺术节、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载体,为青年学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了丰富高雅、活泼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建立近百个学生社团,为学生自主发展、全面提升素质搭建了平台。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全国数学建模大赛、POCIB全国大学生外贸从业能力大赛、“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等一系列竞赛活动,多个集体和个人荣获国家级、省级奖励,获奖数量和等级在全省同类院校中名列前茅。学校荣获“全国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单位”、“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学校优秀组织奖”等荣誉称号。
学校积极拓展对外开放渠道,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的交流合作日益深化。签署友好合作协议(备忘录)30余份,选派学生到韩国、波兰、意大利、马来西亚、乌克兰等国家高校进行交流培养;启动教师海外培训项目,选派教师赴澳大利亚、美国、德国高校进行培训学习。
学校秉承“厚德博学、崇实求新”的校训,坚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结合的育人理念,在多年的办学实践中积淀了深厚的人文底蕴,牢固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教育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连续四届荣获“河北省文明单位”称号,被评为“石家庄市最具影响力城市品牌”,是全国新建本科院校联盟副理事长单位、河北省首批十所转型发展试点高校之一、石家庄京津冀产学研联盟会员单位。“十三五”期间,学校将坚持地方性、应用型的办学定位,紧紧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机遇,齐心协力、攻坚克难,为早日建成省内领先、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院系设置
马克思主义学院、新闻与传媒学院、化工学院/生物医药学院、法学与社会学院、教师教育学院、体育学院、外国语学院、文学与历史学院、理学院/物理学院、机电学院、地理科学与环境学院、未来信息技术学院、经济管理学院、音乐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国际交流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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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专业
生物工程 制药工程 制药工程(中外合办)
开设专业
小学教育 小学教育(公费师范生) 学前教育 特殊教育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体育教育 音乐学 舞蹈学 软件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数字媒体技术 信息安全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 物联网工程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通信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人工智能 物理学 数学与应用数学 信息与计算科学 社会工作 法学 思想政治教育 日语 英语 俄语 商务英语 物业管理 市场营销 会计学 应用心理学 广告学 新闻学 汉语言文学 旅游管理 化学 化学工程与工艺 食品科学与工程 药物制剂 药物分析 环境设计 视觉传达设计 美术学 动画 广播电视编导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地理信息科学 地理科学(师范类) 历史学 工程造价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工业设计 材料科学与工程 环境生态工程 机器人工程 金融工程 农学 数字经济 养老服务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学校执行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设有绿色通道、建档立卡资助、国家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学生,通过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统一审核的评定程序,均可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在评定各级各类奖助学金时,公费师范生与普通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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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石家庄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劳全面考察,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石家庄学院。英文名称:Shijiazhuang University。
第四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石家庄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石家庄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对招生工作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制定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学校的总体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厅正式下达计划为准。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层次录取批次及要求,均以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结果为准。学校不预留计划。
第十条 凡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填报我校。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 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药物制剂、生物工程、药物分析、制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应用心理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食品科学与工程、农学、体育教育。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地理科学。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数字经济、工程造价、市场营销、会计学、物业管理、养老服务管理。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第十二条 提档、安排专业时所使用的优惠加分项目及分值,遵照国家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优惠加分项目及分值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普通本科专业在河北省的录取规则为:考生必须满足我校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在各首选科目组下各专业的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分专业将进档考生按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考生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择优录取。
普通本科专业在湖北、湖南、安徽、甘肃等省份的录取规则为:考生必须满足我校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在各首选科目组下各专业组的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分专业组将进档考生按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同一专业组的各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若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同一专业组内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若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且同一专业组内专业志愿顺序也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择优录取。按照以上规则分专业组录取后,若某专业组中仍有未满额专业,对不能满足专业志愿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到同一专业组中的缺额专业录取。
普通本科专业在山东省的录取规则为:考生必须满足我校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在各专业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分专业将进档考生按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普通本科专业在山西、河南等省份的录取规则为:在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分文理科类将进档考生按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若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且专业志愿顺序也相同,文科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理科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的进档考生,服从专业调剂的,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调剂到同一科类下的缺额专业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在河北省的录取规则为:执行河北省艺体类专业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当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省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河北省划定的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时,在各专业的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分专业将进档考生按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考生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两门成绩之和、语文数学两门中的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择优录取。
艺术类、体育类本科专业在其他省份的录取规则为:执行各生源省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当考生高考文化总成绩、省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划定的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时,在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将进档考生按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依次录取。若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专业志愿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若投档规则计算的成绩相同,且专业志愿顺序也相同,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省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制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学校和韩国又石大学合作举办的、经教育部批准纳入计划内招生的本科教育项目。该专业不限外语语种,韩语为零起点,面向河北省招生,录取规则与河北省普通本科专业相同,新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采用“3+1”培养模式,前3学年在本校就读,学费为每生每年25000元,第4学年出国就读,学费折合人民币约为每生每年33000元,具体按出国当年的外方标准执行,本校不收费;如未能出国就读,第4学年学费按每生4900元标准收取。学生完成四年本科学业,修业期满成绩符合双方毕业及学位授予标准的,将颁发石家庄学院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韩国又石大学学士学位证书。学生第4学年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国就读,在本校完成四年本科学业,修业期满成绩符合学校毕业及学位授予标准的,将颁发石家庄学院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学校和意大利帕多瓦“契萨莱•坡里尼”音乐学院合作举办的、经教育部批准纳入计划内招生的本科教育项目。该专业不限外语语种,意大利语为零起点,面向河北省招收声乐考生,不分唱法种类,录取规则与河北省艺术类本科专业相同,新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采用“4+0”培养模式,4年均在本校就读,学费为每生每年35000元。学生完成四年本科学业,修业期满成绩符合学校毕业及学位授予标准的,将颁发石家庄学院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石家庄市属公费师范生小学教育本科专业,只招收填报相应专业志愿的河北考生,录取新生报到入学前与学校及培养计划县(市、区)政府签订公费培养协议,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等由培养计划县(市、区)政府代缴,入学后不得转专业。学生毕业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后,须履行义务,回签约县(市、区)以下(含县城)从事小学教育6年以上。
第十八条 河北省对口本科专业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为准,面向河北省中职院校毕业生招生,考生须参加河北省对口高考并达到河北省划定的相应专业类别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方可报考。对口本科专业录取的新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 英语与商务英语专业要求:只招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与俄语专业要求:零起点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二十条 音乐学声乐不分唱法种类招生。音乐学器乐分乐器种类招生,只招钢琴、古筝、二胡、琵琶、手风琴、竹笛、扬琴、唢呐、笙器种考生。
音乐表演声乐分唱法种类招生,只招民族唱法和通俗唱法考生。音乐表演器乐分乐器种类招生,只招小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贝司)、长笛、小号、圆号、单簧管、双簧管、中西打击乐器种考生。
第二十一条 舞蹈学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5米及以上,女生身高1.65米及以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公共外语课统一为英语。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将及时在石家庄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网站的“招生专栏”中公布。查询网址:https://www.sjzc.edu.cn/xsc/col/1665476017332/index.html。
第二十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费标准:按照《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8〕93号)执行。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普通学生住宿费为每生每年500元或800元。中外合作办学学生住宿费为每生每年800元。
第二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学校执行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设有绿色通道、建档立卡资助、国家奖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学生,通过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统一审核的评定程序,均可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
第二十八条 办学地址与联系方式:
办学地址:北校区-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裕华路258号(原长江大道6号)
南校区-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珠峰大街288号
招生电话:(0311)66617111、66617112、66617113、
66617114、66617115、66617116
学校网址:石家庄学院- https://www.sjzc.edu.cn/sjzc/
石家庄学院学生处- https://www.sjzc.edu.cn/xsc/
邮政编码:050035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石家庄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