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学科专业
奖励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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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太原学院前身为1984年创建的太原大学,2013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全日制综合类普通本科院校。2014年9月太原大学外语师范学院、太原大学教育学院撤销原建制并入。学院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领导、太原市人民政府管理、业务工作接受山西省教育厅领导。
学院位于太原教育园区中央,与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晋中工业区和武宿综合保税区、山西科技创新城相毗邻,是太原市与晋中市“同城化”建设的交汇点和衔接带,区位优势突出。
学院基础设施优良,办学条件优越。学院新校区规划用地1828亩,现总占地面积1308亩,由新校区,旧校区、北校区、中校区组成。校舍建筑面积33.85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6118万元,馆藏图书121万余册,拥有较完善的图书管理系统和网络服务体系,满足现代信息化教学及办公的需求。
学院现有专任教师853人。其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3名,教授28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65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550人。现有31个教学系、部,专业涵盖11个学科门类,共有60个本、专科专业,面向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在校生人数12000余名。
学院秉承“博学、弘毅、力行、至善”的校训精神,以培养服务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创新人才为目标,积极深化学科专业建设,持续推动综合教育改革,始终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在党的建设、教育教学、科技研发、人才培养、科学管理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绩,多次受到省、市表彰和奖励。连续多年毕业生就业率一直名列省内同类院校前茅,深受用人单位好评。
学院重视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办学形式日趋多样。现已与美国科罗拉多州立大学、加拿大菲莎河谷大学、台湾义守大学等院校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在学生培养、师资交流、学术科研等方面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
未来太原学院将按照现代大学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围绕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重点培养厚基础、重应用、强能力、高素质的应用型创新人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省、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院系设置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智能与自动化系、机电与车辆工程系、材料与化学工程系、建筑与环境工程系、艺术设计系、文化与旅游系、财经系、管理系、教育系、数学系、外语系、音乐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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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专业
汉语言文学 酒店管理 会展经济与管理 投资学 机械工程 汽车服务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网络工程 物联网工程 财务管理 审计学 物流工程 建筑学 土木工程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园林 城市管理 秘书学 环境设计 翻译 应用心理学 人力资源管理 风景园林 智能科学与技术 学前教育 数学与应用数学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会计学 音乐表演 视觉传达设计 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 智能测控工程 跨境电子商务 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 舞蹈编导 市场营销 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奖学金设置
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特别贡献奖学金,每学期评比一次。
特困生资助办法
学院非常重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排忧解难,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多种勤工助学岗位,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贷款,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规定,学院不再为其所属新生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没有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在当地申请信用社贷款。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奖助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学院期间生活上的困难,以便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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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太原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学校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太原学院普通本科及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二条 太原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太原学院
第四条 学校代码:11242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校长:蔡江辉
第十条 办学地点:
汾东校区 太原市唐槐产业园区汾东大街7号
邮政编码:030032
滨河校区 太原市南内环街南二巷6号
邮政编码:030012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并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拟定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政策。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是学校组织和开展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及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计划总数,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学校发展思路及毕业生就业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五条 太原学院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同意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采用投档成绩作为基准成绩;
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对非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以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当第一志愿不满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1)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原则: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不含专业服从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生录取专业;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考生单科成绩排序的顺序是:文史类: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工类: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服从专业调配,将调配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配,则予以退档。
(2)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选考科目规定和投档原则按照当地、当年招生录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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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翻译专业要求考生的考试语种为英语。学校公共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考生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分成绩进行平行志愿择优录取,其中高考文化课成绩所占比例为50%。投档成绩为考生综合分,综合分保留两位小数。综合分=文化课成绩×50%+专业统考成绩×2.5×50%,综合分满分750分。适用于我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音乐表演、舞蹈编导等专业。投档成绩排序规则是:先按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排序;考生综合分相同时,再按文化课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考生文化课总成绩相同时,按照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文化课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为:①语文;②数学;③外语。
第二十一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招收普通类专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专升本各专业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所报专业,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但如须专业测试的专业,需要在划定的文化课和专业测试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网站进行查询。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入学
第二十五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学费,严格执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标准。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遵照国家政策,学校设立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同时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此外,对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以申请,通过劳动获取一定报酬;学校设有特困生补助和突发性困难补助,用于补助特困生和突发性困难学生。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并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太原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太原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学校网址:www.tyu.edu.cn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电话: 0351-8378227
0351-8378228
传真: 0351-8378228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