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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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广州航海学院是一所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也是华南地区唯一独立建制的海事本科院校,其前身是交通部广州海运管理局创办于1964年的广州海运学校;1981年经国家交通部批准,广州海运学校与广州水运工业学校合并组建直属交通部的广州海运学校;1992年经国家教委批准,广州海运学校与武汉水运工程学院广州航海分部合并组建直属交通部的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1998年划转广东省人民政府管理;2002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州航务工程学校并入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201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升格为普通本科院校并更改为现名。
学校设有13个院(部),开设了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交通运输、物流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商务英语、船舶工程技术、国际航运业务管理、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国际经济与贸易等40多个专业,面向全国25个省市招生,全日制在校生为12000多人。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师资力量雄厚。现有专任教师571人,其中高级职称197人(正教授40人);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教师有397人。各门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都配备了高级职称教师。
学校一直以服务国家航运事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为己任,已为社会输送各类人才5万余人。一大批毕业生在华南地区的航运、航道、海事、海关、海上救助、海上打捞等部门担任领导职务和业务骨干。毕业生就业率一直在全省同层次高校中名列前茅,毕业生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敬业精神,受到了用人单位的高度肯定和广泛好评。
学校立足广东,依托行业,面向华南,辐射海外,服务一线,坚持“以专业为龙头,以学科为支撑,以行业为依托,以应用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突出行业特色,培养高素质应用型高级人才”的办学思路,遵循航海教育国际性、规范性和国防性的要求,注重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根据国家和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学校将按照教育部、广东省的要求,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特色和学科优势,抢抓机遇,与时俱进、科学发展,把学校办成一所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特色鲜明,在华南地区起龙头作用,在国内有较大影响的应用型海事本科院校。院系设置
航运学院、海洋装备学院、低空装备与智能控制学院、智能制造学院、智能交通与工程学院(未来交通学院)、海事法律与交通管理学院、数字经济与贸易学院、计算机学院(人工智能学院)、数字媒体与交互设计学院、外国语学院、国际交流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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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专业
航海技术 海事管理 法学(海商法) 船舶与海洋工程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能源与动力工程 机械工程 机器人工程 车辆工程 金融学 数字媒体艺术 交通运输 物流工程 交通管理 物流管理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通信工程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工程管理 土木工程 国际商务 财务管理 商务英语 物联网工程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跨境电子商务 环境设计 意大利语 旅游管理 电子信息工程 软件工程 轮机工程 船舶电子电气工程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成绩优秀,在校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的评定;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的评定。
2、学生奖学金: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面为在校生人数的11%左右。
3、单项奖学金: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鼓励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奖励面为在校生人数的10%左右。分别有立功奖、竞赛奖、半军事管理学生标兵奖、志愿者服务十佳之星奖、优秀毕业生奖和对外交流奖学金。
4、招商轮船奖学金:招商局慈善基金会每年捐赠20万元,奖励85名品学皆优航海类专业学生,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5、航海类专业学生一次性通过考证奖励,不限名额。
6、中国航海学会奖学金:奖励航海类专业在校生,每学年评定一次,比例为1/400。
7、其他社会奖学金: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在校生还有机会获得其他一些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校设置的各类专项奖学金。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具体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1、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贷款金额每生不超过8000元/学年,应贷尽贷不限名额。
2、国家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平均3300元/人·学年)。
3、社会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有机会获得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在校设置的社会助学金。
4、勤工助学: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给予相应酬金,以工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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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广州航海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航海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航海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10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黄埔校区(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三路101号;邮政编码:510725
琶洲校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夏阳大街1号;邮政编码:51033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州航海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和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文件要求,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和船舶电子电气工程)在提前批招生,航海技术和轮机工程两个专业与航运央企合作举办校企联合培养卓越班项目,在录取到这两个专业的学生中进行公开选拔,进入卓越班的学生享受企业的全额学费资助,毕业后定向到合作企业就业。
第十七条 学校与国外高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中外联合培养项目,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设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在国内学习阶段主要为英语教学,在国外学习阶段为全英语教学,对英语水平有一定的要求,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报。原则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不得转出本项目。考生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中外联合培养项目的招生专业目录、招生简章及收费标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含音乐类、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书法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理科综合。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其他高考模式的省(区、市),录取原则按照该省(区、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术科统考分数高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学校各专业均开设有专业英语课程,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学生的专业英语课程在大学毕业时还须通过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专业英语考试,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的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GB30035-2021)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理工、外语类专业: 5190元/生·学年;
经、管、法类专业: 4590元/生·学年;
艺术类专业: 10000元/生·学年;
校企联合培养卓越班项目:5190元/生·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42600-52600元/生·学年;
中外联合培养项目:28000-40000元/生·学年(本科学费+培训费)。
住宿费标准:
根据学校不同的住宿条件分为740-17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奖学金、各类单项奖学金以及行业企业捐助的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需办理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享受广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22336438 32081599
电子邮箱:zsb@gzmt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gzmt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zmtu.edu.cn
招生微信小程序:广州航海学院本科招生
第三十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郭老师
监督电话:020-32082358
电子邮箱:gzhhjjjc@126.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所有航海类专业学生的日常管理实行半军事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广州航海学院授权广州航海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