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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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是由国家教育部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建于1953年,是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最早的民族院校。学校一直秉承“以人为本,特色立校,弘扬民族精神,传承民族文化”的办学理念,注重民族性、区域性和应用性特色,以“培养民族优秀人才、服务民族地区发展、传承民族优秀文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为宗旨,累计为国家培养了各级各类人才3万余名,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传承繁荣民族文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边疆稳定与社会和谐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学校坚持“崇正、尚智、务本、传承”的校训,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构建了优良教风、学风建设的长效机制。学校曾两度被评为国家和自治区两级“民族教育先进集体”和“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荣获第四届“乌兰夫蒙古语言文字奖”先进集体和全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学校以其独具的民族特色成为内蒙古自治区民族高等教育的典型代表。
学校主要面向内蒙古和蒙古语文协作八省区辐射全国招生,全日制在校生8000余人,蒙古语授课学生占60%。
学校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坚持内扶外引,建立了一支师德高尚、精通业务、教学水平较高、结构相对合理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579人,其中博士27人,在读博士28人;二级教授4人,兼职博士生导师1人,兼职硕士生导师4人;现有专任教师349人,蒙古族教师316人,占专任教师的90.5%;蒙、汉双语授课教师223人,占专任教师的64%;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教师63.3%,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教师36.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人,获得“自治区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5人,入选“草原英才工程”2人,入选内蒙古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各2人,自治区青年创新人才1人;现有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1人,自治区级教学名师5人、教学团队5个、教坛新秀5人;获教学成果奖3项和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7项。学校2015年获得自治区全区高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建设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学校现设有15个教学机构,开设29个本科专业,10个专科专业,涵盖了文理、经法、教工、管艺等8个学科门类。目前27个本科专业以蒙汉双语教学为主。按照“准确定位、注重内涵、突出优势、强化特色”的专业建设思路,逐步确立了蒙古语新闻传播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汉蒙翻译)、民族师范教育为优势学科专业,不断发展民族文化、民族艺术、民族传统体育等特色学科专业。
学校致力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艺术的继承和研究,大力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重点建设学科,促进了民族文化艺术的繁荣。目前学校主要科研特色和优势为翻译学、蒙古民俗、新闻传播学、蒙古文书法、蒙古文学、蒙文信息处理、哈撒儿、应用数学、草原生态与环境研究。建设有2个国家民委重点建设学科,即中国少数民族史(蒙元文化)、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汉蒙翻译)。获批国家民委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批准的“内蒙古社会科学普及基地”2个民族文化传承平台;获批国家民委“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少数民族语言分中心蒙古语文研究基地”、自治区民委“八省区蒙古语文规范化研究中心”等5个学科建设平台;获批教育部民族教育发展中心“民族院校应用型学科专业重点研究基地”和高等教育出版社“民族院校英语教学改革与研究基地”等2个教改平台。“哈撒儿与科尔沁历史研究”团队入选为自治区高校创新培育团队;建设校级科研创新培育团队10个。升本以来,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29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12项、教育部项目8项。截至2015年,教师发表学术论文1147篇,出版学术专著29部,教材76部,其中蒙古文统编教材58部。学报《蒙古学研究》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为A级学术期刊,被纳入内蒙古自治区首批学术期刊名单。“蒙古学研究·历史文化研究”立项为自治区高校“名栏建设”项目,“民俗学研究”、“蒙古思想史研究”2个栏目分别获得“第四届全国高校社科期刊特色栏目奖”与“首届全国民族地区学报名栏”奖。
学校与蒙古国、日本等国的大学、团体,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与中央民族大学建立对口支援关系,与南京工业大学签订了合作培养协议,与北京东方智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联合开展产学研合作。
经过6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目前正处于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不断巩固教学中心地位,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扎实推进内涵建设,继续深化改革,突出办学特色,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早日把学校建设成特色鲜明的民族院校而努力奋斗。
院系设置
蒙古学学院、文学院、外国语学院、新闻传媒学院、教育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体育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管理学院、商学院、法学院、数学与大数据学院、计算机与信息技术学院、智能科学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民族学学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院)、通识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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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专业
体育教育 音乐学 新闻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学前教育 播音与主持艺术 文化产业管理 法学 档案学 税收学 思想政治教育 汉语言文学 水质科学与技术 英语 翻译 环境工程 民族学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服装与服饰设计(民族服装设计方向) 产品设计(民族工艺装饰设计方向) 视觉传达设计(民族工艺装饰设计方向) 环境设计(民族服装设计方向) 音乐表演(声乐方向)(器乐方向) 小学教育(蒙古语文教育方向) 科学教育 数字经济 网络与新媒体 网络工程 日语(服务外包方向)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云计算方向) 应用化学 网络空间安全 音乐学(师范) 小学教育(蒙古语文教育方向)(师范) 思想政治教育(师范) 金融学 日语 数学与应用数学 新闻学(新闻媒体摄影方向) 智能科学与技术 美术学(版画方向)(师范) 美术学(油画方向)(师范) 美术学(水墨画方向)(师范)
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乌兰夫奖学金三项;为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家庭特困学生设有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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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呼和浩特民族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及层次
第二条 学校全称: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国标代码:11709)。
第三条 学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路56号, 邮编:010051。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五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建高校,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建设院校。
第六条 毕业证书种类: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学校成立了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招生问题由学校招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普通本科及专升本招生录取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参与招生录取工作。学校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对参与招生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学校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 学校成立了由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任组长,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工作全过程。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十条 各专业招生人数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
1.艺术类:区内本科提前录取,区外按各省(市、自治区)具体要求安排。
2.体育类:区内本科提前录取,区外按各省(市、自治区)具体要求安排。
3.文科、理科、蒙授文理、蒙授理科:区内本科二批,区外按各省(市、自治区)具体要求安排。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招生条件和加分政策按照当年公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文化课成绩是指高考成绩加上政策加分之后的投档成绩。
第十三条 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所有音乐类专业考生的声乐、器乐种类必须符合专业方向或备注中的要求。
第十五条 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计划分配原则: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以及历年生源数量、质量,在上一年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普通类录取规则
1.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录取时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对在我校投档比例线上且已经投档我校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以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都录取完毕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平行分)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对文科、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理科、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2.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相关省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八条 艺术类、体育类录取规则
1.艺术类专业: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录取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采用“分数清”的方式录取,即在同一个学校志愿中,按照“分数优先”的方式安排专业,专业之间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平行分)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依次按专业课成绩、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理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2.体育类专业:使用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的2024年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达到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的体育类本科最低控制线要求。我校体育教育专业投档考生按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平行分)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依次按体育专业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或理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办法按已公布的相关简章为准。
3.以上专业均只录取具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无专业志愿不调剂。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学校招生录取原则,杜绝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严格复查。经复查,凡有谎报个人信息、不符合报名条件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处理,涉嫌违法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和日语。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若有与国家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呼和浩特民族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