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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是公安部直属的本科高等院校。始建于1948年5月,前身是东北公安干部学校,后改为中央人民警察干部学校、公安部第一人民警察干部学校、公安部人民警察干部学校,1981年11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人民警察干部学校扩建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成为我国第一所公安本科院校,并于1982年招收本科生。公安部人民警察干部学校的名称仍然保留,继续承担培训任务。60多年来,学院为全国政法机关培养输送了10余万名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专门技术人才,被誉为“中国刑警的最高学府”、“东方福尔摩斯的摇篮”。如今,警院学子遍布全国各地,他们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做出了卓越贡献。
学院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始终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毛泽东主席曾接见过我院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为我院题写校名;2007年11月12日,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法委书记,时任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孟建柱视察学院;2008年9月27日,中央政治局委员、政法委书记,时任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孟建柱亲临学院参加建校60周年庆祝活动并作重要讲话。
在6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学院艰苦创业,与时俱进,创建了符合我国国情、适应公安工作、具有鲜明公安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和教学、科研、办案相结合的办学模式。秉承了“忠诚、求是、团结、奋进”的优良校风,形成了“为打击犯罪熔铸利剑、系国家安危塑造警魂”的办学特色。学院设有刑事犯罪侦查系、公安情报学系、禁毒学系、经济犯罪侦查系、网络犯罪侦查系、痕迹检验技术系、文件检验技术系、声像资料检验技术系、法化学系、法医学系、治安学系、公安基础教研部、法律教研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基础教研部、警察技能战术训练部、警犬技术系。有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学、禁毒学、公安情报学、涉外警务、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与执法、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法医学、警犬技术等12个本科专业。另有刑事侦查、反恐、技术侦察、电子物证、网络犯罪侦查、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治安管理、痕迹检验、文件检验、交通事故处理、公安图像、声像资料检验、视频侦查技术、法化学等14个专业方向。
1998年,学院被国务院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并从1999年开始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现设有法学、公安学、公安技术3个一级学科,设有刑法学、诉讼法学、分析化学、计算机应用技术、法医学5个二级学科,设有法律硕士、警务硕士、应用心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4个专业硕士学位。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设有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禁毒学、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学、公安情报学、信息安全、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等10个专业,学制2年。
2008年至今,学院参照本科专业设置招收培养“公安民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第二学士学位”(简称“体改二学位”)学生,学制2年。
学院开展民警培训已有68年的历史。目前有刑事侦查、经济犯罪侦查、网络犯罪侦查、痕迹检验、文件检验、公安图像与视频侦查技术、法医学、法化学等《专业证书》班,有公安部下达计划的刑事侦查、刑事科学技术骨干人才培训班,以及军队保卫部门、各省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委托举办的各类岗位培训班。学院在全国设立函授站,开展侦查学和警犬技术函授本、专科学历教育。
学院坚持教学、科研、办案三结合的办学模式,取得丰硕的办学成果。截止2015年底,共有国家级特色专业3个,省级示范(特色)专业3个,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1人,公安部教学名师2人,全国公安教育系统优秀教师5人,辽宁省教学名师6人,辽宁省教学团队4个,辽宁省专业带头人4名;国家级精品课5门,省(部)级精品课25门次;国家级优秀教材1种,国家级规划教材19种,省(部)级精品(优秀)教材27种;国家级教学成果1项,省部级教学成果41项。
学院有公安部重点实验室2个(文件检验鉴定重点实验室和痕迹检验鉴定技术重点实验室)、辽宁省重点实验室(筹建)1个(网络安全执法与视频侦查实验室)、辽宁省省级高校重点实验室1个(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辽宁省高校示范实训基地1个(侦查训练实验中心)、沈阳市重点实验室1个(法医学实验室);学院是公安部技术侦察干部培训基地、公安部禁毒警察培训基地,与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联合共建了“犯罪对策研究中心”;学院是公安部和商务部确定的“外国警察培训承办单位”,“中国-欧盟警务培训项目承办单位”,也是解放军总政治部确定的“全军保卫部门刑事侦查骨干培训基地”。2014年,学院成立了“网络安全执法与公安技术信息化协同创新中心”和“社会安全应急管理协同创新中心”。以“网络安全执法与公安技术信息化协同创新中心”为基础成立的“辽宁网络安全执法协同创新中心”,2015年被辽宁省教育厅认定为第三批“辽宁省协同创新中心”。学院出版发行《中国刑警学院学报》和《中国刑事警察》两种期刊。其中,《中国刑警学院学报》是我国公安系统高等学校的第一本学报。它是以反映和介绍侦查、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为特色的学术理论刊物。《中国刑事警察》是公安部刑侦局和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联合创办的工作指导类期刊,是公认的国内最好的刑侦杂志之一。
2015年学院有各类在校生7000余人,其中研究生380人,普招本科生4905人,二学位学生378人,体改生514人,在职警察培训5586人次,另有函授生1671人。学院有教职工750人,其中正高职称91人、副高职称129人,中级职称112人。教师队伍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5人,享受公安部级津贴的专家15人;有公安部特聘刑侦专家1人,全国公安科技先进个人5人,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技术特长专家9人,有3名教师获得“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模”荣誉称号,2名教师获得“全国公安科技英才”荣誉称号。另外还拥有一批来自公安司法机关的外聘教官,形成了专职教师与外聘教官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学院占地面积约3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是辽宁省花园式单位,实现了无线网络全覆盖。学院设有计算机广场、语音室、图书馆、泅渡馆、塑胶体育场、室内射击场、散打训练馆、力量训练馆、侦查实训中心、模拟指挥中心,以及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训练场馆等。拥有国内一流的痕检、文检、刑事照相、图像处理、法医、法化学、交通事故处理、电子物证检验鉴定等各种专业实验室,并在全国建立了46个稳定的教学实习基地。学院团委组建了40多个学生社团,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和校园文化活动,其中警务战术社团、特警社团、信息安全社团、大学生警乐团、舞蹈团、话剧团、书画苑等多次在辽宁省乃至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奖。学院篮球队、足球队、乒乓球队、田径队多次在各项比赛中名列前茅。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与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荷兰、俄罗斯、塞尔维亚、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等10多个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的高等学校和警察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每年举办大型的国际学术会议。学院与英国奥斯特大学、澳大利亚查尔斯特大学联合开展了双学士学位的校际交流项目,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从2007年起,受商务部和公安部的委托,学院开始承办发展中国家警察培训工作,为70个国家培养了近千名刑侦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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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设置
马克思主义学院、刑事科学技术学院、公安信息技术与情报学院、警犬技术学院、侦查与反恐怖学院、经济犯罪侦查学院、禁毒与治安学院、公安基础教研部、法律教研部、基础教研部、警察技能战术训练部、研究生院、培训学院、国际警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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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专业
侦查学 刑事科学技术
开设专业
公安情报学 治安学 涉外警务 经济犯罪侦查 网络安全与执法 公安视听技术 禁毒学 警犬技术 数据警务技术
奖励资助
对于家庭困难学生的扶困助学措施: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校即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经过我院困难等级确认后,还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年/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年/人、国家助学金约3000/年/人等资助;我院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设立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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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刑事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刑警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刑警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公安专业招生工作。
第三条 刑警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立足公安院校特殊职责任务,适应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衔接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英文名称为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英文缩写为CIPUC。
第五条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第六条 办学地点:
(一)塔湾校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
(二)白山路校区: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4号;
(三)蒲河校区: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北西路116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及以上。
第八条 刑警学院是国家公办的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始建于1948年5月。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扩建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成为我国第一所开展公安本科学历教育的公安院校,逐渐形成了教学、科研、办案三结合的办学模式,构建了具有鲜明公安特色的学科专业体系。学校设有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3个一级学科,法医学1个二级学科,警务、法律、应用心理、公共管理4个专业学位授权点,治安学、侦查学等13个公安本科专业。其中,公安学、公安技术一级学科入选“辽宁省一流学科建设项目”,治安学、侦查学、禁毒学、警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公安情报学、涉外警务、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公安视听技术等10个专业是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建校76年来,学校先后为全国政法公安机关培养输送了近20万名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专门技术人才,为公安事业发展和平安中国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被誉为“中国刑警的最高学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刑警学院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学生工作和本科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条 刑警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刑警学院纪检监察处为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刑警学院本科招生专业如下:
治安学、侦查学、禁毒学、警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公安情报学、涉外警务、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数据警务技术,均为公安专业。
第十三条 刑警学院贯彻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要求,坚持按需招生、以用定招,根据各省(区、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公安部铁路公安局以及国家移民管理局提出的公安专业人才培养需求,统筹编制分入警就业面向(面向地方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入警就业)、分省份、分科类(或选考科目要求)、分专业、分男女的公安专业招生计划。
由于公安工作具有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刑警学院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十四条 刑警学院招生计划经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审核,并报教育部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报考资格条件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
第十五条 报考刑警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七)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 报考刑警学院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生源地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考生生源地为其参加高考时的户籍所在地,具体由有关省(区、市)公安厅(局)政治部组织认定)。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投档,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九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男性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二十条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报考刑警学院公安专业新疆协作计划、内地西藏班招生计划的考生,须分别参加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西藏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六章 录取
第二十二条 刑警学院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各省(区、市)本科提前批次进行。
第二十三条 刑警学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如下:
(一)报考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公安情报学、涉外警务、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数据警务技术专业的考生,投档成绩需达到生源省(区、市)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报考治安学、禁毒学、警犬技术专业的考生,投档成绩需达到生源省(区、市)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三)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投档成绩需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刑警学院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要求,确定调档比例。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原则上为100%。
第二十五条 刑警学院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招生计划,按照进档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依据考生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作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刑警学院对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后,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录取规则及确定录取专业方法与前款规定一致。参加征集志愿的考生应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报考资格条件,并且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均合格。
第二十七条 刑警学院在进行录取及确定录取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
(一)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文史类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成绩。
(二)在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3科成绩之和、选考3科中单科最高成绩、选考3科中单科次高成绩。
(三)在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符合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6条、第47条所列情形的考生,有关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予以加分投档的,刑警学院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并确定录取专业。
第二十九条 刑警学院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省(区、市)的录取规则如下:
(一)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考生须满足本年度学校相关专业对选考科目的要求。
(二)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三十条 刑警学院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 刑警学院根据有关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制作考生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要求,开展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
第七章 入学复查
第三十二条 刑警学院在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入警就业面向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取得我校学籍,并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刑警学院公安专业应届毕业生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并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其中,面向地方公安机关(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入警就业的,原则上报考地方公安机关职位;面向铁路公安机关入警就业的,限报考铁路公安机关职位;面向移民管理机构入警就业的,限报考移民管理机构职位。招警统一考试合格的毕业生,原则上录用到生源地地方公安机关或相应垂直管理单位工作(其中,面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入警就业的,原则上录用到兵团公安机关工作),具体规则由相关单位会同政策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第九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三十五条 刑警学院学费收费标准为:治安学、侦查学、禁毒学、警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公安情报学、涉外警务7个专业4800元/年,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数据警务技术4个专业5200元/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000元/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不予注册学籍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还剩余学费及住宿费。
第三十七条 刑警学院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途径,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刑警学院本科学生学习地点根据专业培养需求和校区资源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九条 刑警学院公安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警服,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四十条 刑警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从未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接受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处联系电话:024-86982954。
第四十一条 刑警学院本科招生工作有关联系方式:
(一)招生咨询电话:024-86982243(兼传真);
(二)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zsb@cipuc.edu.cn;
(三)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邮编110854;
(四)学校官网:https://www.cipuc.edu.cn;
(五)学校招生就业网:https://zsjy.cipuc.edu.cn;
(六)学校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七)学校招生办微信小程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招生办。
第四十二条 刑警学院本科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央部门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央部门政策文件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