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学科专业
奖励资助
考分查询
计划查询
招生章程
北京舞蹈学院创办于1954年,前身“北京舞蹈学校”为中等舞蹈专业教育,于1978年转制提升为大学教育;1999年获得舞蹈学硕士学位授予权;2005年获得艺术硕士(MFA)学位授予权。2010年学院与北京大学合作,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形成了中专、本科、研究生不同的教育层次,是中国唯一一所专门化的舞蹈专业教育的最高学府,也是当今世界规模最大专业设置全面的舞蹈知名院校。
学院以“舞蹈家摇篮”为称谓,与风景秀丽的紫竹院公园相伴,迎来送走无数为舞蹈追梦圆梦的学子,可谓“桃李芬芳、硕满舞园”。目前,学院在编教职员工近600人,全日制在校生约2500人,继续教育学院在校生总数为5303人、学历698人、非学历4605人,舞蹈考级教育学院每年在海内外培训舞蹈考级师资3万余人,有近30万学生参加舞蹈等级考试。
学院设立中国古典舞系、中国民族民间舞系、芭蕾舞系、国际标准舞系、音乐剧系、创意学院(下设编导系、艺术设计系、现代舞系)、人文学院(下设舞蹈学系、艺术传播系、公共基础部、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教育学院、研究生部、青年舞团、继续教育学院、舞蹈考级院、附属中等舞蹈学校等教学机构,涵盖舞蹈表演、舞蹈教育、舞蹈编导、舞蹈理论以及舞台设计、艺术管理、媒体科技与舞蹈人体科学等相关学科,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舞蹈教育体系。
建校60年以来,学院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坚持“高举旗帜,文化引领,依法治校,和谐发展”的工作思路,立足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化,以“遵道崇德,天地人和;文舞相融,德艺双馨”的校训为引领,弘扬“爱国、爱校、爱舞蹈”的舞院传统,努力实现“坚持高层次的文化追求、坚持高质量的人才培养、坚持高水平的普及教育”的工作目标,为中华民族文化的复兴、为舞蹈艺术事业的发展、为创建世界一流水平的舞蹈高等教育,不断努力,续写辉煌。
���
院系设置
中国古典舞系、中国民族民间舞系、芭蕾舞系、国际标准舞系、音乐剧系、创意学院、人文学院、教育学院、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学院、舞蹈考级院、附中、舞台美术系
-
国家特色专业
舞蹈编导(现代舞) 舞蹈编导(编导) 舞蹈学(舞蹈史论) 舞蹈学(舞蹈科学)
开设专业
舞蹈表演(中国古典舞) 音乐剧 艺术管理 舞蹈表演(中民族民间舞) 舞蹈表演(芭蕾舞) 舞蹈表演(音乐剧) 舞蹈表演(国际标准舞)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舞台美术设计)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舞台服装与化装设计)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舞台灯光设计) 舞蹈教育(京籍师范生) 舞蹈教育
暂无信息
���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北京舞蹈学院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称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为了确保我院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考试行为,切实维护好考生的合法利益,特制订此章程办法。
第二条 我院全称为北京舞蹈学院,是国家公办的独立设置艺术院校,隶属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学层次为本科,对在规定年限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舞蹈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办学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万寿寺路1号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北京舞蹈学院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规定,设立“北京舞蹈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主管校领导、教务处负责人等组成。全面负责学院的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审核每年度的招生简章、招生章程、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北京舞蹈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负责我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考试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各二级学院及系部党支部对本院系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履行主体责任。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院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要求,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经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由学院常委会、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我院所有专业(含招考方向)均为文理兼招,不设选考科目要求。对于设置分省计划的专业(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艺术管理专业),如遇投放计划省(区、市)为艺术类分文理,则只编制文史类计划,具体计划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我院不设预留计划数。
第四章录取
第十条 招生录取规则
1、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除戏剧影视美术设计、艺术管理、新疆协作计划外,学院所有专业(含招考方向)均不认可政策性加分。
2、录取原则
序号
专业名称(招考方向)
录取原则
1
舞蹈表演(不含歌舞剧)
舞蹈编导
舞蹈教育
此类专业合格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招考方向)校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按上述录取原则录取后,校考成绩优秀的考生,在考生所报专业(招考方向)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依次录取I类、II类破格考生:
I类破格:专业(招考方向)成绩合格且符合我院舞蹈拔尖人才资格的考生(资格条件见《招生简章》附录),高考文化课录取成绩可破格至生源所在省(区、市)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90%(小数向上取整),按照专业(招考方向)校考成绩排序,由高到低录取;
II类破格:专业(招考方向)成绩合格的其余考生,高考文化课录取成绩可破格至生源所在省(区、市)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招考方向)校考成绩排序,由高到低录取。
如专业考试成绩相同,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 ÷ 生源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所得比值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比值相同,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折算为单科150 分制计算)。
专业下的各招考方向如遇到未录满的名额,可在各专业内进行名额调整。
2
舞蹈表演(歌舞剧)
此专业方向合格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校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按上述录取原则录取后,在此招考方向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校考成绩合格且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80%(小数向上取整)的考生,按校考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
如专业考试成绩相同,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 ÷ 生源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所得比值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比值相同,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折算为单科150 分制计算)。
3
舞蹈学
此专业合格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校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如专业考试成绩相同,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 ÷ 生源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所得比值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比值相同,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折算为单科150 分制计算)。
4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
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划定的艺术类相应科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统考合格,按照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投档规则择优录取。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录取时如有特殊要求,学院将按照要求执行。
5
艺术管理
依据教育部文件要求,此专业使用高考成绩录取,按照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投档规则择优录取。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录取时如有特殊要求,学院将按照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我院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入学后公共外语课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第十二条 体检要求:需符合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规定。
第十三条 由院长签发并盖有学院公章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以及《入学须知》由我院招生办公室于8月底前直接寄发给考生。
第五章学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四条 舞蹈表演专业、舞蹈编导专业每人每学年15000元;舞蹈学、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每人每学年10000元;舞蹈教育专业每人每学年12000元;艺术管理专业每人每学年8000元;住宿费:每人每学年900元/750元(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有所区分)。
第十五条 根据《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20}22号)等相关资助政策的文件规定,北京舞蹈学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建立了包括奖学金、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多项措施在内的较完整的学生资助体系,并根据学院各项资助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入学复查:新生入校后,严格按照教育部要求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若遇国家法律、法规、章程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我院将以有关政策为准,及时修订此章程办法。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舞蹈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10)68935788 传真:(010)68451413
联系地址:北京海淀区万寿寺路一号北京舞蹈学院本科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81 联系人:栾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