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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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武汉音乐学院是全国9所独立设置的音乐学院之一,也是我国中部地区唯一独立设置的高等音乐学府。
学院座落在历史悠久、人文荟萃的武昌古城,解放路校区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255号,毗邻的滨江校区位于武昌区张之洞路1号。
1953年,由中南文艺学院、华南人民文学艺术学院和广西省立艺术专科学校之音乐部分组建而成的中南音乐专科学校,是武汉音乐学院的建校起点。由此前溯,上述三校之音乐部分的各自前身,中南文艺学院的前身中原大学文艺学院及其在1949年接管的武昌艺术专科学校和在1950年并入的湖南大学文艺学院;组成华南人民文学艺术学院的广东省立艺术专科学校、广州市立艺术专科学校和香港中华音乐院;广西省立艺术专科学校的前身广西省立艺术师资培训班等,她们共同构成了武汉音乐学院丰富多样、积淀深厚的音乐教育历史传承。1958年,中南音乐专科学校与武汉艺术师范学院合并,组建湖北艺术学院(1972-1978年用“湖北艺术专科学校”名)。1985年改建定名为武汉音乐学院。
学院1956年招收本科生,197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1999年通过“法学”门类的二级学科“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硕士点,并正式招生。
学院学科专业目录调整前有七个硕士学位授予点,新的学科专业目录下达后,对应调整为两个硕士学位授予点。
学院现有在职教职工687人。其中,专任教师(含聘用教师)475人。教师队伍中,现职教授56人,副教授109人。
学院现有作曲系、音乐学系、民乐系、钢琴系、管弦系、声乐系、舞蹈系、音乐教育学院、演艺学院共9个普通本科教学单位,设有研究生部、思想政治课部、公共基础课部、继续教育学院(含成人教育)、附属中学、附属小学,以及音乐研究所、计算机音乐实验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2003年6月被定为湖北省“人文社科基地”之一。
学院现有各类在校学生6080人,其中研究生446人,普通本科生4499人,成人教育本专科生277人,附中生769人,附小生89人。
学院有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特别是“九五”期间和“十五”前两年的快速发展,固定资产大幅度增加。校园占地面积已达180亩,校舍建筑面积20.6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10.9万平方米,学生公寓3.7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资产值3700万余元,图书馆藏书27万余册。学院建有电化教学中心,计算机音乐实验中心、音乐声学实验室、数码录音棚。学院还建有悬挂楚曾百钟且具有一流音响效果的编钟音乐厅等。
学院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日益提高,从1956年开始招收本科生,1979年开始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至今已为国家培养了大量的音乐艺术人才。不少已毕业的本科生、硕士生,已成为音乐、艺术院校的教授和副教授,文艺团体的一级或二级艺术家,以及音乐研究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中坚力量。
学院在学科建设中,始终围绕着“一个窗口”(学报《黄钟》,它以严肃的思想性、深刻的理论性和高品位的学术性,继续成为全国8种音乐类中文核心期刊之一,作为武汉音乐学院的一个学术窗口,它已成为《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之一,被《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两个拳头”(“东方交响乐团“、“东方中乐团”)、“三个方向”(计算机音乐理论、作曲技术理论、民族音乐理论)、“四个重点”(作曲、民乐、音乐学、钢琴四个重点学科)、“六个中心”(计算机音乐实验中心、许忠钢琴艺术中心、中国音乐考古中心、林耀基小提琴艺术中心、中国道教音乐研究培训中心、音乐声学实验室)这种学科建设上的布局开展工作,使学院学科建设在上质量、显特色、创品牌、出效益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学院省级重点“音乐学”学科,立足于音乐基础课理论研究,注重音乐与科技联姻,传统与现代结合,使多个研究方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努力实现科研成果向教学转化,促进学科建设的健康发展,使这个学科不仅在湖北省而且在全国同类学科中居于领先地位。
学院在科研工作中承担并完成了一批国家级和省部级的重点项目,如编撰《中国民间歌曲集成·湖北卷》、《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卷》的部分条目;《聂耳全集》和《冼星海全集》部分作品定谱录音的工作、《全国中、小学生音乐欣赏曲库》音带32盒及《曲库欣赏指南》2册等。目前,我院在计算机与作曲、演奏的结合,多媒体音、像、谱的自动生成、转换,作曲技术理论课程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的开发,作曲技术理论学术数据库、民族音乐文化与宗教音乐的研究方向,已出版专著12部,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其中,曾侯乙编钟乐学、律学的研究成果,被国内外同行专家誉为“重大发现”和“有新的突破”;奥地利维也纳大学音乐学院院长菲德迈致公函明确提出:这些成果是中国古代音乐研究的新曙光,归根结底对世界音乐史的研究有重大影响。我院的道教音乐方面的研究成果,除在内地,还在我国香港地区及日本、法国学术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学院还依靠自身的学术实力,主办了两届“武汉国际编钟研究学术会议”、两届“全国和声学学术报告会”、两届“全国中、青年作曲家新作交流会”和全国高等音乐、艺术院校的视唱练耳、长号、圆号、单簧管学术会议。学院的教师经常出席国际国内各种学术会议,提交、发表的论文受到与会专家的极大关注。
学院广泛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已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英国、法国、德国、奥地利、乌克兰、白俄罗斯等国家的音乐艺术院校建立了校际交流关系,相互间的往来、讲学、演出交流活动不断,每年学院派出一些师生出国留学进修、访问讲学、演出比赛。
学院重视师生的艺术实践活动,成立东方交响乐团、中华编钟乐团、民族室内乐团、合唱团和附中艺术团、附小艺术团,其中中华编钟乐团与国际著名音乐家谭盾、马友友合作,曾在美国、英国、法国以及香港、北京、上海等地演出;东方交响乐团先后在我国北京、上海、安徽、湖南、大连等演出;2002年,还承担了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和中央电视台联合举办的“中国新春音乐会”,先后在德国法兰克福“世纪大厅”和奥地利维也纳“金色大厅”上成功演出,展示了中国古老文明和传统文化,展示了中国作曲家在交响音乐创作领域的成果,展示了中国优秀青年歌家、演奏家的风采,均获得各界人士的好评。
学院十分重视师生员工思想政治教育,坚持开展以“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为重点的基本道德规范教育。以师生艺术实践为特色,开展多项校园文化活动,经常组织师生深入省、市、工厂、大专院校、社区、以及劳动教养管理单位参加演出。积极开展“文明系、处”和“文明教研室”的评比表彰活动,推动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自1999年至今,连续获得“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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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设置
马克思主义学院、作曲系、音乐学系、中乐系、钢琴系、管弦系、声乐系、舞蹈系、音乐教育学院、演艺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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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专业
录音艺术 音乐表演(电子管风琴) 音乐表演(琵琶) 音乐表演 音乐学
开设专业
舞蹈学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舞蹈表演 舞蹈编导 音乐治疗 音乐教育 流行音乐
奖励资助
武汉音乐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音乐专门人才,鼓励学生刻苦学习, 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和原湖北省教育委员会及湖北省财政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武汉音乐学院学生奖学金条例》。
第二条:武汉音乐学院学生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国家计划统招大学生(即:作曲与音乐音响导系、音乐学系、声乐系、钢琴系、管弦系、民乐系、音乐教育系、舞蹈系学生)为评选对象;单项奖学金以参加各类音乐专业比赛获奖的国家计划统招生(包括附中学生)为评选对象。
第三条:奖学金标准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 每人每学年 1000元
二等 每人每学年 800元
三等 每人每学年 500元
二、单项奖学金标准
国际比赛:
第一名(含一等奖) 5000元
第二名(含二等奖) 3000元
第三名(含三等奖) 1000元
获得名次奖及鼓励奖 800元
注:此系在国内举行的国际比赛的奖励标准;如系在港、澳、台举行的国际比赛,在此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加1000元;如系在国外举行的国际比赛,在此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加2000元。
国家级比赛:
第一名(含一等奖) 2000元
第二名(含二等奖) 1000元
第三名(含三等奖) 800元
获得名次奖及鼓励奖 500元
注:如系在港、澳、台举行的此项比赛,在此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加1000元。
大区或校际比赛:
第一名(含一等奖) 1000元
第二名(含二等奖) 800元
第三名(含三等奖) 500元
注:如系在港、澳、台举行的此项比赛,在此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加1000元;
省级比赛:
第一名(含一等奖) 800元
第二名(含二等奖) 500元
第三名(含三等奖) 300元
以上为个人参赛获奖的奖励标准,团体参赛获奖的奖励标准,视情况处理。
第四条: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无纪律处分;
2、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热心公益活动;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本年度奖学金评选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者;
2、品行不正,违反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3、不认真学习,虚度光阴,学年考试成绩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4、经常不参加院(系)、班级安排的活动者;
第五条:评选标准及名额比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主科成绩在88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其中体育成绩不低于70分;人数不超过本系当年参评学生总数的5%;
二等:主科成绩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其中体育成绩不低于70分;人数不超过本系当年参评学生总数的8%;
三等:主科成绩在85分以上,各科成绩不低于70分;人数不超过本系当年参评学生总数的10%;
二、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评选以个人在本年度内参赛所获奖项的最高等级的一项为准。
第六条:奖学金评定办法: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新生从第二学年开始评定第一学年奖学金。
第七条:奖励方式:
1、奖学金获得者由学院发文,院报公布名单;
2、学院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3、奖学金获得者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4、获奖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评选时间及程序:
1、每年9月上旬开始评选活动;
2、学生本人对自己在上学期的学习进行全面评估,并到本系和教务科核对本人成绩,认为符合有关等级标准的,可向本系提交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奖学金申请表”,经各系初审和推选后,于每年的9月20日前交学工处审核;
3、学工处全面审核后,交院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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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5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武汉音乐学院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武汉音乐学院。学校代码:11524。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1号。邮政编码:430060。法人代表:高雁。
第五条 办学层次、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决策论证咨询及执行协调机构。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委员会对招生工作全程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专业建设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学校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下达后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考生须参加生源所在省(区、市)2024年相应子科类的艺术类省级统考,且统考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本科合格线,方可报考我校相应类别的招生专业。
第十一条 录取办法
我校招生录取执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规定的批次设置以及投档规则。省级统考招生专业安排分省招生计划,执行各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的规定;校考招生专业、省际联考招生专业(方向)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
1.校考招生专业录取规则
(1)校考招生各专业各科目考试成绩按照《武汉音乐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简章》公布的计分方法计算合成校考成绩。各科目成绩、校考成绩计算均以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校考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相同视为同分。
(2)音乐表演专业、音乐学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作曲方向、舞蹈表演专业、舞蹈学专业、舞蹈编导专业、音乐治疗专业、音乐教育专业、录音艺术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普通类专业本科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对应科类省级统考成绩合格,各招考方向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校考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3)破格录取及其规则:按上述录取规则录取后,校考成绩优秀的考生,在考生所报招考方向录取名额未满的情况下,依次录取I类、II类破格考生。I类破格优先II类破格,各招考方向I类破格后录取名额尚有余额方可启动II类破格。
I类破格:各招考方向具有突出表现、特殊才能的考生(中学期间参加国内外顶尖比赛获奖者,赛事及奖项列表见附件2、附件3,获奖时间截至校考报名结束之前),高考文化课录取成绩可破格至生源所在省(区、市)2024年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90%以上(小数向上取整),按校考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
II类破格:各招考方向校考成绩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区、市)2024年本科艺术类专业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校考成绩排序,从高到低依次破格录取。
破格录取名单通过本校招生报名系统在该招考方向合格生源范围内公布。破格录取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工作办公室实名提出,经查实有弄虚作假或作弊等行为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不再递补录取。
(4)我校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
(5)末位同分录取规则:校考成绩末位同分者,依次比较高考文化课相对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生源所在省
2.省级统考招生专业录取规则
(1)流行音乐专业:考生报考流行音乐专业电吉他方向,省级统考的器乐科目乐器种类须为电吉他;考生报考流行音乐专业电贝司方向,省级统考的器乐科目乐器种类须为电贝司;考生报考流行音乐专业流行演唱方向,省级统考的声乐科目唱法须为流行唱法。
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末位同分录取规则:各招考方向有平行出档的按投档排序成绩录取。
3.省际联考招生专业(方向)录取规则
(1)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戏曲音乐方向: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戏曲类专业高考文化课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按省际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末位同分录取规则:省际联考成绩末位同分者,依次比较高考文化课相对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生源所在省
第十二条 学校各招考方向文理科兼收,外语不限语种,学生入校后统一实施英语语种教学。
第十三条 在2024年学校组织的校考中,有违纪作弊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舞蹈表演专业考生,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3cm,身高纳入新生入学复测内容。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钢琴调律)、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音乐表演、音乐教育、音乐治疗、流行音乐、舞蹈表演、舞蹈编导、舞蹈学专业(方向)学费每生15000元/学年,音乐学(音乐管理)方向学费每生11000元/学年;住宿费每生1320元/学年。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年湖北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七章 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学业期满,毕业资格审查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八章 招生咨询、监督、申诉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招生咨询电话:027-88076720, 027-81885233
招生办公室电子邮箱:wyzb@whcm.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s://zsks.whcm.edu.cn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1号招生工作办公室,邮编:430060
学校官网: https://www.whcm.edu.cn/
监督与申诉电话:027-88067292
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武汉音乐学院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武汉音乐学院授权武汉音乐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