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学科专业
奖励资助
考分查询
计划查询
招生章程
四川警察学院始建于1950年的川西人民行政公署公安厅公安学校,1956年建立四川省公安学校,1965年筹建西南人民警察学校(本科,文革初停建)。1980年中专学历教育分出单独建立四川省人民警察学校,1984年四川省公安学校改建为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1999年两校合并筹建并于次年经教育部批准正式建立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06年2月经教育部批准建立四川警察学院。2011年10月学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警务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试点单位,是全国第一所开展警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省属公安本科高校。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主办,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公安厅共同管理,是四川省唯一一所全日制政法公安类普通本科学校。
学校地处四川省泸州市。校园绿树成荫,环境舒适优雅,是“省级园林式学校”。现有教职工480人,其中教授35人,副教授90人, 博士、硕士155人。现有在校本科生、本科二学位、专科生和研究生共计8100多名。建有基础实验室和警务专业实验室(实训场)及47个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图书馆藏书总量 76万册,能较好地满足教学和科研需要。
学校立足四川省及我国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法公安工作建设需要,以基本教学条件,基本管理规范、基本质量保证为主线推进教学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发展,本科办学条件持续改善。
学校以本科学历教育为主体,普通专科教育为补充,稳步拓展研究生教育,兼顾在职民警培训。学校开设有以公安类专业为主的本科专业11个,覆盖法学、工学、理学、管理学、文学5大学科门类。
学校现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精品课程,国家级教学团队;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精品课程,省级特色专业,省级教学团队,省级教学名师。
学校坚持走应用型人才培养之路。致力于探索建立警学研融合、联合培养的教育共同体,创新实施“学警结合、校局合作、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育人教育教学工作,建构形成满足学生职业素质培养和岗位能力发展需要的实践教学体系。
学校坚持“行业+区域”的服务面向,致力于为四川省及我国西部地区政法公安战线培养输送应用型专门人才。 学校坚持“政治性、严格性、统一性”的育警思想,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在育人育警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增强全员育人功能,营造优良学风校风,努力建设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的育人环境;坚持以学生为本,努力强化服务育人功能,加强对学生学业、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和心理健康服务,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科技、文体和社团活动,引导并满足学生发展需要。在历届毕业生中涌现出了8500余名英雄、模范、功臣;有111人为共和国献出年轻生命。在四川省、市(州)县(区)公安机关领导岗位70% 以上的领导干部,科、所、队工作岗位80%以上的业务骨干均为学校毕业生。近三年毕业生调查统计显示,学生平均毕业率99%,初次就业率平均为87%。有80%以上的毕业生进入到各级政法公安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保卫部门工作。学校已成为四川省及我国西部地区公安武警边防、海防、消防等专门人才选拔基地。
学校被誉为“警察的摇篮、卫士的熔炉、精神的铸所”。 先后获得“四川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综合质量优秀单位”、“四川省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学校”、“全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公安部、四川省公安厅先后在学校建立“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四川基地”、以学历教育为主的“援藏办学点”、“公安部国际维和警察选拔培训点”、“公安教育改革中西部地区观测点和样本学校”、“四川省公安厅警官培训基地”、“四川省警察心理健康测训基地”。
“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在60多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秉承“公安教育必须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服务”的办学理念,弘扬“忠诚为民、勤学成才”校训精神,坚持建设具有鲜明政法公安特色的教学型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目标。求真务实、团结奋进,为四川及西部政法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为四川及西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新的贡献。
���
院系设置
侦查系、治安系、刑事技术系、道路交通管理系、警察管理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法学系、警务基本技能教学部、马克思主义学院、基础教学部、成人教育部
-
开设专业
侦查学 禁毒学 公安管理学 治安学 刑事科学技术 交通管理工程 网络安全与执法 安全防范工程 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 法学 警犬技术
(一)学院实行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三)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位,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
���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四川警察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有序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四川省公安厅、教育厅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少数民族本科预科、藏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四川警察学院。
第五条 学院地址:
(一)泸州校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路186号。
(二)成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云岭路36号。
第六条 学院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主办,四川省公安厅和四川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的全省唯一一所全日制政法公安类普通本科院校。办学层次为大学本科、专科,其中,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在四川省公安厅的领导下,根据相关规定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就业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年度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远程网上录取、入学复审复查等工作。
第八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由纪律检查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院开设有公安本科专业、公安专科专业和非公安本科专业。
公安本科专业9个(本科提前批):治安学、侦查学、禁毒学、公安管理学、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安全防范工程和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技术;
公安专科专业1个(专科提前批):警犬技术;
非公安本科专业1个(本科第二批):法学。
第十条 公安本专科专业只面向四川招生。招生计划总数由四川省公安厅会同四川省委组织部、编办、教育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根据公安专业学生毕业时公安机关年度录用人民警察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招生计划数;分专业计划由学院根据公安业务部门的需求和学校的办学条件、培养能力拟定,并报省公安厅、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和公布,其中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5%,警犬技术专业只招收男生。
第十一条 法学专业面向部分省(区、市)招生。总计划数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的培养能力拟定,分省计划数根据生源状况确定,并报相关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和公布。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 报考公安专业和藏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
考生须参加由四川省公安厅组织的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中任何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具体要求和安排详见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的相关通知或学院官网公布的2024年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报考少数民族本科预科。
考生当年不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预科学习期满后,拟直升公安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当年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合格者可以直升公安专业,其余考生直升学院法学专业。
第十四条 报考法学专业。
考生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考生不参加针对公安专业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公安专业录取批次及投档比例。
公安本科专业招生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公安专科专业录取安排在专科提前批。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续批次的录取。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在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均为合格,且分数达到本批次控制线的考生中,根据学院确定的调档比例(120%以内)向学院投档。
第十六条 公安专业录取时,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并确定专业,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它没有录取满额的专业。调剂办法为:根据考生投档成绩的高低确定考生调剂的先后顺序,依次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相同或相近类别学科;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和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和外语成绩。
第十七条 藏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和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的投档和录取。
藏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的投档和录取,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在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均为合格的藏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考生中,按招生计划数100%的比例向学院投档。
少数民族本科预科考生的投档按招生计划数100%的比例向学院投档。
第十八条 法学专业招生录取,按生源地本科第二批招生录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在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学院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录取结果可在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官方查询平台或学院官网上查询,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所有专业的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七章 复审复查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新生入学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学院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包括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毕业就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并考核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四川警察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公安专业学生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文件精神执行。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警犬技术专业学生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该专业学生不能专升本,毕业入警只能选择警犬技术职位。
第二十六条 藏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学生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毕业生入警只能选择四川涉藏地区公安机关藏文一类模式招考职位。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人民警察服装,佩带学员标志,按照《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学院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可申请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费减免和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三十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830-3108557、3109557
招生咨询电邮:SCJYZSB2022@163.com
纪检监察电话:0830-3110556
通讯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路186号
邮政编码:646000
学院官网:https://www.scpolicec.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的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对于非官方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院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和学院官网向社会发布,本章程由四川警察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