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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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湖北警官学院是我省唯一的省属公安本科院校,也是全国最早开办本科学历教育的两所省属公安本科院校之一,学院创办于1949年6月,历经干训、中专(1976年开始)、大专(1984年开始)、本科(2002年开始)办学阶段,是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和省教育厅批准的硕士点立项建设单位。
学院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和公安部按“省部共建、以省为主”的方式共建,日常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教育教学业务工作接受省教育厅指导和管理。近年来,学院在省公安厅、省教育厅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正风肃纪”警示教育活动等为抓手,凝聚学院发展目标与共识,推进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狠纠“四风”突出问题,不断优化学院治理体系,提高治理现代化、科学化水平。
学院现有教职工447人,其中正、副教授130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180人;全日制普通在校生4560人。现有校区2个,校园面积505.73亩,教学行政用房总面积126883平方米,各类教室、训练场馆齐备。建校以来,为社会培养输送学历教育人才3万余人,培训公安民警、政法干警8万余人(次),为维护国家政治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学院内设处级机构25个,包括8个教学部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侦查系、治安管理系、信息技术系、法律系、公共基础课教学部、警体部、国际警务教学部)、3个教辅部门(图书馆、实验中心、学报)和14个党政管理部门(办公室、纪委、组织人事处、宣传处、工会、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警官培训部、成人教育处、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离退休干部处、保卫处)。
学院强化“法学”基础地位,建设以“公安学”“公安技术”为主体,以“计算机科学技术”为支撑的学科体系。专业建设以“公安学”“公安技术”类专业为主干,加强“法学”“计算机科学技术”类专业与公安类专业的融合和协同,彰显学院专业特色。学院现有17个本科专业(方向),其中公安专业(方向)9个:侦查学、侦查学(视频侦查方向)、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方向)、治安学、治安学(交通管理方向)、警务指挥与战术、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消防工程;公安相关专业(方向)8个:信息安全、信息安全(网络侦查方向)、法学、法学(司法鉴定方向)、法学(公安法制方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公共事业管理、英语(国际警务方向)。
学院积极推进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建设,现有“诉讼法学”“公安学”2个省级重点学科,“公安学”省级优势特色学科群建设项目。“侦查学”专业被确定为国家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被公安部确定为全国公安高等教育重点专业建设点;“诉讼法学”“行政管理”被批准为湖北省立项建设硕士学位点;“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获批湖北省高等学校本科品牌专业立项建设项目;“侦查学”“治安学”“信息安全”“法学”获批“湖北省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刑事科学技术”专业获批“湖北省战略性新型(支柱)产业人才培养项目”;“诉讼法学”“侦查学”2个专业教学团队被确定为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团队;“侦查学”“治安学”“信息安全”“法学”“刑事科学技术”专业具有辅修双学位授予权。学院已建成“侦查学”“治安学”2门国家精品课程,“预审学”“网络安全”“公安学基础理论”“刑事诉讼法学”“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警察临战学”“侦查措施与策略”“危险物品管理”8门湖北省精品课程。创建了“警察临战学”“网络侦查”“国际警务”“警察廉政概论”“警察史”“警务心理学”等一批新型公安专业课程。
学院加强科研平台建设,构建了以法庭科学湖北省重点实验室、电子数据取证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培育)、湖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社会治安治理研究中心三大科研平台为基础,以《湖北警官学院学报》《警史钩沉》等学术期刊为载体,以融教学、科研、办案为一体的“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为实践平台的科研体系。
学院重视学生实习、实验和实训,构建了课程实训、实验教学、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科研活动“五位一体”的实践教学体系。建设了“刑事科学技术实训中心”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李昌钰工作室”省级大学生创新活动基地、“湖北省高校省级实习实训基地”。新建了DNA专业实验室等一批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和场所,实验室总面积12513.2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5425万元。建立了 29个校内实战训练点和24个校外实习基地。其中“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实践教学基地”和“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实践教学基地”获批省级实践教学基地。学生参与北京奥运会、广州亚运会、省“两会”“武汉马拉松比赛”等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累计达3万余人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平均达到91%以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和好评,历届校友已成为全省政法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主体力量。
学院积极开展在职民警培训,是公安部指定的“全国首任县(市)公安局长、政委岗位培训基地”“全国公安出入境管理干部英语培训基地”“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负责人培训基地”“全国公安综合情报民警教育训练基地”,是公安部指定的外警培训基地,为缅甸、老挝等外国开办了多期警察培训班。学院也是湖北省委政法委确定的“湖北省政法干部教育培训中心”,湖北省公安厅确定的“湖北省公安局长(政委)培训基地”“湖北省公安机关基层科所队长培训基地”“湖北省公安民警培训中心”,是湖北省林业厅确定的“湖北省森林警察培训中心”。
学院高度重视图书文献资源建设,图书馆馆藏文献总量达1407407册,其中中文图书608560册,外文图书1062册,中文期刊合订本34409册,外文期刊合订本134册,电子期刊103231册,总计747396册,另有电子图书660000册,数字文献总量达1.7TB。建成了移动图书馆并投入使用,完成了校园信息化一、二期工程建设,实现了各主要系统数据的互联互通与共享应用。
学院积极争取各类建设发展资金,引进先进教学设施,完成北院学生心理行为训练场、警官沙龙、南院文体中心、标准化考场等项目建设。学院先后被评为全国绿化模范单位、省级平安校园、湖北省直机关花园式单位。
“十三五”期间,学院将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育人为本,坚持政治建校、政治育警,加强依法治校、民主治校,把握机遇,深化改革,求真务实,锐意进取,为法制事业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努力把学院建设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警察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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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设置
侦查系、治安管理系、信息技术系、法律系、国际警务系、刑事技术与情报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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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专业
侦查学
开设专业
刑事科学技术 治安学 网络安全与执法 信息安全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法学 交通管理工程 经济犯罪侦查 涉外警务 警务指挥与战术
奖励资助
学校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四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凡被录取的特困学生,根据国家政策,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教育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极少数没有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省份,学校在学生入学后协助其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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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湖北警官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和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保证学校普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及《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北警官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湖北警官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1332
第六条 学校地址: 北校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99号 南校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86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在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湖北省公安厅的领导下,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公安部、省招生委员会和省公安厅的有关招生政策,组织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2024年在提前批本科和普通批本科两个批次招生,其中提前批本科招生专业为公安专业,仅面向湖北省招生;普通批本科招生专业为非公安专业,面向湖北和部分外省招生。
(一)提前批本科招生专业(公安专业):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学、警务指挥与战术、涉外警务、网络安全与执法、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
(二)普通批本科招生专业(非公安专业):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为准。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相关规定,预留计划不超过学院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录取公安英烈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保送生。
第十五条 由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五章 报考公安专业的资格条件及要求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湖北省户籍,并在湖北省参加高考;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四)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五)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六)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七)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八)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湖北省公安厅政治部组织开展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一)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
(三)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还应当符合上级公安机关2024年发布的公安专业招生体检具体要求。
(四)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六章 报考非公安专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报考非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六)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
第十九条 报考非公安专业的考生无须参照本章程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按照“分数优先”、“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一)提前批本科(公安专业) 考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合格,高考成绩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和人民警察录用男女比例要求,综合评价,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二)普通批本科(非公安专业) 考生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将根据生源计划,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三)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它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加分投档的考生,我校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若投档考生分数相同,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政策,参考同分排位值情况确定考生专业。
第二十三条 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教学只安排英语语种。
第八章 入学复查
第二十四条 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非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按有关规定开展入学资格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复查、审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考生自负。
第九章 毕业及就业
第二十七条 本科专业学制4年。学生修完学校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颁发湖北警官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警务化管理,着制式服装,实行奖学金制度。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根据考试成绩,经人民警察招录程序,择优录用。
第三十条 非公安专业毕业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毕业后面向社会就业。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费收费标准: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四个专业学费5200元/年,其他专业4000元/年;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320元/年。最终以相关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四位一体、联动助学”的激励和保障机制,鼓励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凡被录取的特困学生,根据国家政策,可在入学前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教育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十三条 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学校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7-61630031。
第三十四条 学校招生信息官方发布渠道
学校网址:www.hbpa.edu.cn
招生网址:zsxx.hbpa.edu.cn
微信公众号: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办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7-61630333
传真电话:027-83499613
电子邮箱: 276935159@qq.com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或上级机关出台新的规定,按变化后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北警官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