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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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新疆警察学院创建于1950年,系西北地区第一所公安本科院校,是新疆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公安部确定为新疆公安警察培训基地、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基地,同时承担“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反恐专业人才培训基地”援外培训、智库建设、理论研究三大职能。学院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先后为25个国家和地区培训国际执法力量近2000人次。
学院坚持服务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服务总体国家安全战略,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聚焦“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模式,坚持“教学练战研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以反恐维稳为核心,集情报搜集、行动处置、技术支持、社会治理和法治保障五种能力为一体的反恐维稳专业群和知识能力体系。为提升新质公安战斗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适应国家反恐维稳需要、符合新时代公安工作要求的“四个铁一般”应用型公安后备力量。
学院现有乌鲁木齐市长沙路、米东两个校区,开设本科专业(方向)16个、专科专业5个,涵盖法学、工学、文学三大门类。有全国公安高等教育特色专业培育点、自治区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自治区战略新兴专业、自治区创新创业示范专业、自治区“十四五”学科固本育新工程专业,国家级一流课程、自治区级一流课程、国家级精品视频公开课,自治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公安部专业实验室新疆分中心,与全疆公安机关建立协同育人基地30个。
建校70余年来,学院为全疆公安政法机关培养培训了20余万名应用型公安政法专门人才,涌现出“人民英雄”“全国公安战线一级英雄模范”“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等16位英雄模范,为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被誉为“新疆公安政法干警的摇篮”。新时代,新征程学院将努力建设成为“区位优势明显、办学特色鲜明、符合实战需要”的应用型公安本科院校。
院系设置
侦查技术系、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安管理系、指挥战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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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专业
法学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网络空间安全 警务指挥战术 治安学 禁毒学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涉外警务 反恐警务 侦查学 网络安全与执法 刑事科学技术 安全防范技术 安全保卫管理 刑事侦查 治安管理 警犬技术
奖励资助
学院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新疆警察学院“英才”奖学金、新疆警察学院“育才”助学金、勤工助学、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绿色通道”、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多种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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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新疆警察学院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新疆警察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新疆警察学院普通高考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新疆警察学院招生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进行,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新疆警察学院(学院代码:12734)。
第五条 办学性质: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具有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学制4年;高职(专科)学制3年。
第七条 办学地址:
长沙路校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沙路1108号)。
米东校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柏杨河乡开泰北路542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九条 学院设立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属公安类院校,区内公安专业招生计划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或用人单位根据考生毕业年度招录需求情况核定,非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办学实际情况设置。
第十一条 侦查学(维吾尔语方向)招录培养计划根据国家相关部委文件通知要求设置,按计划类别设置为:定向生源地公安机关就业。
第十二条 本科层次治安学、侦查学备注面向新疆建设兵团公安机关就业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时需签署培养协议。毕业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要求的,参加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录统一考试,达到分数线,顺序选择新疆建设兵团公安局提供的就业岗位,不允许选择报考其他公安岗位。
专科层次治安管理专业设置部分面向移民管理部门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招生计划,考生入学时需签署培养协议。毕业取得相应学历,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要求的,参加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录统一考试,达到分数线,顺序选择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提供的就业岗位,不允许选择报考其他公安岗位,不允许参加专升本考试。
第十三条 公安专业招生计划分男女设置,只有备注“招女生”的为女生计划,其余备注“招男生”或无备注的全部为男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院按相关政策预留公安英烈、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保送生计划。
第五章 招生对象及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 报考普通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应取得当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4.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5.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6.普通高级中学毕业,具有新疆(含兵团)户籍(以考生参加高考时的户籍为准);
7.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8.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第十六条 报考侦查学(维吾尔语方向)定向招录培养计划的考生应取得当年高考资格,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制度;
4.遵规守纪,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5.热爱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6.普通高级中学应届毕业生;
7.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汉族,未婚;
8.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符合公安机关涉密要害职位录用人民警察政治条件;
9.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标准;
10.不存在有关规定要求的任职回避情形。
第十七条 报考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公安院校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标准按公安部、教育部及生源省(区、市)公安、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2024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相关通知执行,具体内容以正式下发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报考侦查学(维吾尔语方向)招录培养计划的考生应符合第十六条的报考条件和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要求,还需参加生源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考生录取后,签订定向招录培养协议方可报到入学。
第二十条 公安英烈、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高中毕业、学习成绩良好、未婚、年龄在16岁至22岁之间,志愿献身公安事业的,向公安英烈、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公安部批准(参加公安部组织的保送生考试),教育部备案后,可按保送生相关政策入学。
第二十一条 报考非公安类专业的考生无上述年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等条件限制。
第六章 录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招生录取按照专业性质分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考改革省份根据生源省设定批次执行)、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和高职(专科)批次招录。本科提前批次和高职(专科)提前批次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考生后续其他批次的录取。
第二十三条 学院本科提前批在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高职(专科)提前批次执行生源省(区、市)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侦查学(维吾尔语方向)招录培养计划由生源省份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投档录取。其他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时按照国家教育部、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以及2024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相关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侦查学(维吾尔语方向)招录培养计划外,其他招生计划的录取原则:
1.投档后按考生原始成绩分配专业;
2.坚持从高分到低分、兼顾考生第一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次按照总分、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3.坚持公开信息、公平竞争、公正选才。
第二十六条 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达。
第七章 新生入学复查
第二十七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报到时,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学院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入警就业面向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非公安专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除上述外还应有: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院规定。
第八章 在校管理、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条 在校生不分专业类别全部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公安专业学生(不含侦查学〔维吾尔语方向〕招录培养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按程序选择岗位。面向移民管理机构就业的,限报考新疆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提供的岗位;面向新疆建设兵团公安机关就业的,限报考新疆建设兵团公安机关提供的岗位。
第三十三条 非公安专业学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规定标准执行,标准为:本科学费5500元/每学年,高职(专科)学费3300元/每学年。
第三十五条 学院建有完善的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新疆警察学院“英才”奖学金、新疆警察学院“育才”助学金、勤工助学、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绿色通道”、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多种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肃查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行为。
学院纪检监察电话:0991-3190063。
第三十七条 联系方式:
地址:乌鲁木齐市长沙路1108号新疆警察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
联系电话(传真):0991-3190001、3190109、3190108。
邮编:830013
学院网址:https://www.xjpc.edu.cn
第三十八条 新疆警察学院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新疆警察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