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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山西警察学院肇始于1949年成立的山西省公安学院。1981年山西省人民警察学校挂牌成立。1984年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分院筹建。1991年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分院和山西省人民警察学校合并办学。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建立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教育部批准建立山西警察学院。
1978年以来,学院培养全日制毕业生共40572人,函授、自考生25198人,培训在职民警45000人。毕业生中涌现出了一批公安英烈、公安英模、全国劳模、爱民模范、优秀人民警察、全国人大代表、联合国维和警察等,相当一部分走上了省、市、县政法公安战线领导岗位,更多的成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的业务骨干。学院被誉为“三晋警官的摇篮”。
学院行政关系隶属于山西省公安厅,教学业务受山西省教育厅领导。现设有31个部门,其中职能机构9个:办公室、政治部、纪检委、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科研处、后勤处、基建处;党群团机构6个:机关党总支、教学单位党总支、学生党总支、离退休人员党总支、团委、工会;教学单位12个:侦查系、交通管理系、公安管理系、治安保卫系、法学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基础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警体部、电化教学与网络管理中心、函授部、成人自考辅导中心;教学辅助机构3个:图书馆、学报编辑部、警务科学研究所;附属机构1个:山西省警官培训中心。
学院位于山西省太原市,现有3个校区(徐沟校区、晋祠路校区和小店校区),占地总面积924亩,总建筑面积29.4万平方米;有在校生5478人;有专任教师31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教师127人、研究生学历学位教师184人,“双师型”教师258人,聘请公安机关教官87人;有“新世纪学术带头人”省级人选1人,山西省学术带头人1人,公安部教学名师1人、优秀教师3人、山西省“双师型”教学名师4人、“双师型”优秀教师13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1个。学院实验仪器设备总值6532.8万元,图书馆馆藏纸质藏书63.2万册,电子图书15.49万册,数据库4个,电子资源量4.0T。
学院有4个本科专业,分别为:治安学、侦查学、公安管理学和交通管理工程。有15个专科专业,分别为侦查、经济犯罪侦查、刑事技术、治安管理、民爆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管理、交通管理、警察管理、警察管理(公安法制方向)、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特警、防火管理、法律事务、文秘和计算机应用技术等。其中侦查和治安管理专业被确定为中央财政支持专业和省级特色专业,侦查、治安管理和民爆公共安全专业为山西省特色专业,刑事技术和特警专业为山西省重点专业,治安管理专业还被评为公安部重点建设专业。《犯罪心理学》、《治安案件查处》课程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犯罪现场勘查》、《刑法实务》、《犯罪心理学》、《治安案件查处》课程被评为省部级精品课程,治安案件查处教学团队被评为省级优秀教学团队,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7项,省部级教改项目12项。获全国公安院校教学比赛团体二等奖,教师个人一、二、三等奖;全国微课比赛山西赛区一等奖。
学院设有全国唯一的“公安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教育训练基地”和国家文物局“国家文博人才(文物安全方向)文物安全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建有全国公安民警心理训练山西实验中心,被评为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和民爆公共安全实训基地被确定为山西省重点建设实训基地。学院成立了校局合作委员会,与省公安厅职能部门及市、县公安机关建立校局合作关系。有校内实验实训场所49个,在全省公安机关建有41个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山西省警官培训中心建在学院,主要依托学院师资和教学资源进行全省在职民警训练,先后为公安部、全国部分公安机关、省、市、县公安机关举行各类民警培训,每年完成3000余人次的民警培训任务。并坚持开展了“在线培训”、“送教上门”等工作,受到了基层公安机关民警的一致好评。
2010年以来,学院主持和参与国家级课题4项,省部级课题74项;发表论文408篇,其中核心期刊34篇,出版专著20部、主编参编各类教材89部。其中有的被SCI、SSCI、EI、ISTP收录、索引,有的被《新华文摘》和《人大复印专刊》等转载、摘录;有的获省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省科技进步软科学奖、省社科联“百部(篇)工程”奖和国际性、全国性理论研究会奖;有的研究成果已经或正在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有关部委领导的决策提供着参考。学院还设立司法鉴定中心,为基层公安机关和社会服务,累计鉴定各类司法案件5000多件。《学报》连续六年被评为省一级刊物并成功入选“中国学术期刊信息征集系统(RCCSE)”。
学院获得公安部“全国公安教育训练工作先进集体”、山西省“平安校园”创建先进单位和省城“创安”活动“平安标兵单位”称号,被评为山西省法制教育先进单位,获得“山西省依法治校示范校”荣誉称号,获得国家禁毒委授予的“全国学校毒品预防教育创新单位”,获得教育部授予的“山西省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先进高校”、省政府“全省学生军训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2011年以来,学院连续5年获得“山西省文明和谐标兵单位”荣誉称号。还被太原市评为“园林化标兵单位”、“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先进单位和综合治理模范单位”称号。
学院坚持“政治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方针,坚持“服从服务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办学宗旨,坚持“公安学历教育与在职民警培训教育协调发展”的办学模式,坚持“教、学、练、战”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立足山西,面向全国,以培养“党委、政府满意、公安机关认可、适应公安实战要求、具有警察职业素质、业务能力突出”的高素质应用型公安专门人才为目标,努力建设全省高素质应用型公安专门人才培养基地、在职民警培训基地、警务理论与实践研究基地以及全国爆炸物品公共安全教育训练基地和文物安全人才培训示范基地,逐步建设成为“区域一流、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公安本科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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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设置
侦查系、治安系、公安管理系、交通管理系、刑事科学技术系、法学系、网络安全保卫系、警务指挥与战术系(警体部)、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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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专业
公安管理学 交通管理工程 治安学 侦查学 网络安全与执法 刑事科学技术 警务指挥与战术 经济犯罪侦查 公安情报学 公安视听技术 应急管理 法学 禁毒学 信息安全
学校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刻苦训练,按规定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学校设有“蓝盾英才奖励基金”和奖学金,有完善的勤工助学和特困生国家助学贷款等制度。学生上学期间实行严格的警务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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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山西警察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部署要求,保证山西警察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招生工作,贯彻立德树人,育警铸魂根本任务,适应公安工作现代化和公安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需要,体现公安院校性质任务和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衔接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突出政治建校、政治建警标准,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我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西警察学院;
英文名称:Shanxi Police College;
学校代码:11928;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大学本科;
主管部门:山西省公安厅;
学校地址:太原市清徐县清东路西北坊段79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山西省公安厅政治部按照公安部、教育部部署要求,在山西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会同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学院组建工作专班,全面负责公安专业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我院成立招生委员会,组织开展非公安专业、‘专升本’招生工作,配合省公安厅完成公安专业招生具体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学院招生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成员为相关院领导和部门负责同志。
第六条 我院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部,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我院纪委为招生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公安专业招生计划,由山西省公安厅会同有关政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后报公安部审批。分专业计划由学院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拟定,并报省公安厅、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和公布。由于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公安专业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九条 非公安专业和“专升本”招生计划,由学院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情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分专业计划并报省公安厅批准后,由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招生政策审核、确定。
第四章 招生专业
第十条 公安专业。我院2024年开设公安专业11个: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学、禁毒学、公安管理学、公安情报学、交通管理工程、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警务指挥与战术,学制4年。
第十一条 非公安专业。我院2024年开设非公安专业3个:法学、信息安全、应急管理,学制4年。
第十二条 “专升本”专业。该专业为非公安专业,我院2024年开设2个:法学、信息安全,学制2年。
以上各专业只招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五章 招生对象
第十三条 普通高考招生对象为参加202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专升本”招生对象为参加2024年山西省“专升本”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免于文化课考试的考生。
志愿报考公安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立志为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刻苦学习、拼搏奉献;
(五)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2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级中学毕业,山西省户籍,并在山西省参加高考;
(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
第六章 招生条件
第十四条 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考生,高考报名时的户籍所在地须为山西省,必须参加山西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政治考察和面试、体检、体能测评。政治考察和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均合格且高考分数达本科第二批投档线的考生中,从高到低按一定比例投档,由工作专班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在已调档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政治考察。志愿报考我院公安专业的考生,在山西招生考试网发布相关通知后,可下载并自行打印《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政治考察表》(此表必须用A3纸正反面打印在一张纸上),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政治考察。政治考察完成后,由负责政治考察的派出所按照要求逐级上报,不得交于考生。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关于做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面试。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面试现场实行全程录像。
第十七条 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²)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第十八条 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 50米跑。可测次数: 1次,合格标准:男性≤ 9.2秒,女性≤ 10.4秒;
(二)立定跳远。可测次数: 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 1000米跑(男) /800米跑(女)。可测次数: 1次,合格标准:男性≤ 4分35秒,女性≤ 4分36秒;
(四)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以上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其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备注:公安部如下发新文件,以最新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报考非公安专业和“专升本”的考生不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但参照公安专业招生标准,适当放宽身体条件,要求男性身高不低于1.65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5米,身材匀称,身体健康,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无传染病等。
第二十条 我院本科招生录取分3个批次。公安专业11个:侦查学、经济犯罪侦查、治安学、禁毒学、公安管理学、公安情报学、交通管理工程、刑事科学技术、公安视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警务指挥与战术,在提前第二批次进行;非公安专业3个:法学、信息安全、应急管理,在本科2B批次进行;“专升本”2个专业:法学、信息安全,在“专升本”第一批次进行。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 我院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十二条 我院公安专业招生,经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合格,并符合学院调档要求的考生,根据“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分数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院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公安专业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第二十三条 山西警察学院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则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比较考生的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外语成绩。
第二十四条 报考我院非公安专业和“专升本”的考生,不限制男女比例,不参加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但学院要参照公安专业招生标准,按照本章程第十九条之规定,通过网上阅档查看考生身体条件,按“分数优先”录取原则录取考生,若考生自身情况和报考信息与我院招生条件不符,将不予录取。若因信息不符不予录取而影响该考生报考其它学校的录取工作,由该考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入学复审复查。学院在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录取结果按照山西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形式和学院官方网站向社会和考生公布。《录取通知书》一律用快递邮寄,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山西警察学院院长。
第八章 收费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我院严格按照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和晋价费字【2002】25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果省发改委制定新的收费标准,以最新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章 管理 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实行警务化管理,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以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培养党委政府认可、公安机关满意、职业素质过硬、理论功底扎实、业务能力突出、适应实战要求的高素质应用型公安专门人才为目标,营造优良学风,培养过硬作风,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增强学生职业适应能力,鼓励学生创新创业。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有“院长奖章”、“十佳大学生”、“优秀实习生”、“优秀毕业生”等各项荣誉,设有“综合奖学金”、“蓝盾英才奖”等各类奖项。德智体美劳综合表现优异的,经评定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有完善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勤工助学和特困生国家助学贷款等制度,学生在校期间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院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
第十章 毕业 入警 就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考试合格,符合毕业要求的毕业生,学院将颁发通过教育部网上学历注册的“山西警察学院”本科或专科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9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和公安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等文件精神,公安专业学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能取得相应学历学位且符合人民警察基本资格条件的,均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根据考试成绩,经人民警察招录程序,择优录用。
第三十二条 非公安专业毕业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可参加面向社会的公务员、企事业人员录用考试,也可参加面向社会招聘警务辅助人员(辅警)考试和其他各级各类招聘考试进行双向选择,实现就业或自主择业。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351-2953777
邮箱地址:sxjcxyzjc@163.com
网址:http://www.sxpc.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我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国家招生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西警察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