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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国标码:13899以下简称东方学院)系北京中医药大学(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国家唯一的中医药“211”工程建设高校)申办,2005年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院。
学院现有廊坊、渤海两个校区,占地1300亩,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已建成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护理学、医学检验技术、中药学、中药制药、中草药栽培与鉴定、工商管理、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等11个本科专业。2014年经河北省教育厅批准,新增“护理”、“医学检验技术”等8个专科专业。
2007年上级党委批准建立了中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委员会,下设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安全工作部、党办、党校、政研室,拥有9个党总支、56个党支部。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成立了校董会、院委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
在校生13484人,教职工1165人,专职教师810人,教授、副教授占49%。根据学院定位,加强实践教学,除校内建有一栋实验楼外,校外教学实习基地124家(其中附属、教学、实习医院68家,实习基地53家,国家级研究院3家)。
学院以立德树人办学理念,坚持党建、强化思政,创建独具特色校园文化及管理模式。截至目前,学院已培养20187名毕业生,凭借德才兼备优势,赢得了社会好评。北京海、陆、空三军、武警及各大兵种总医院,京津冀各地三甲医院等数百家与中医药相关的大中型国企、外企竞相聘用我院毕业生,使我院毕业生就业率连年保持在96%以上。
学院深化教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考研录取人数逐年攀升。2016年考研上线人数达368人。管理学院宋扬扬同学以404分成为我院考研“状元”。近年来,考研同学分别考取北京大学、中国中医科学研究院、中国药科大学、第四军医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复旦大学、南开大学,并且连年以40多名批量考入北京、天津中医药大学,以及美国、英国等国内外30多所知名高校研究生院,近年已有毕业生读硕后免试直升读博。
学院启动科研费用,确定省、院级科研项目15项,一项省级科研项目获得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三等奖。学院出版《中医养生学》、《中医营养学》中英双语版教材、《二级Access与公共基础知识教程》等9部学术专著及教材,形成了全院教学、科研、培训三足鼎立的新局面。
学院曾多次被社会媒体评为“全国最受欢迎独立学院”、2016年初再次获得艾瑞深校友会中国医科类独立学院排行榜首等荣誉,学院办学成果及管理经验多次被《中国教育报》、《中国教师报》、《中国青年报》和新华网等50多家国家级报刊及网站报道。学院先后被吸纳为:全国独立学院协会医学院校委员会、中国民办教育家协会、河北省老年协会副会长单位,中民养老规划院理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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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设置
中医学院、中西医临床学院、针灸推拿学院、药学院、护理学院、医学技术学院、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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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专业
针灸推拿学 中医学 中药学 中药制药 中西医临床医学 医学检验技术 医学影像技术 康复治疗学 眼视光学 口腔医学技术 护理学 工商管理 市场营销 公共事业管理 健康服务与管理 药学 药事管理 医学检验技术 护理
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学校除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奖学金,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设有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协助学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并推荐勤工助学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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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全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学校代码:4113013899
第二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第26号令,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学院招生计划列入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本(专)科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是由北京中医药大学(“211工程”建设院校、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经教育部批准,实施本、专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院校。
第六条学院分两个校区:
廊坊校区学院地址:廊坊市东方大学城教学南区
邮政编码:065001
渤海校区学院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
邮政编码:061108
注:2024年本科和专科各专业新生在渤海校区学习。
第七条联系电话:0317-5555769/0317-5550779/0317-5481839
传真:0317-5880137
网址:www.bucmdf.edu.cn(教育网)
E-mail:dfzs@bucmdf.edu.cn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学院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十条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对象
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专业计划。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来源计划,经院领导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学院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招生对象为2024年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学生。
第四章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我校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参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特点,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具体补充规定如下:
(1)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我校不予录取。
(2)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我校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眼视光学、康复治疗学、口腔医学技术、中药学、中药制药、药学、药事管理、护理学、护理等医学相关专业不予录取。
(3)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报考我校医药类专业。
(4)根据用人单位对护理专业就业的要求,建议身高1.55米以下的考生慎报考护理学专业。
第十六条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招生部门公布的人数为准。对应(往)届考生、男女比例没有限制。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住宿费。
第十九条学费标准: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住宿费标准: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收费标准不同,详见《入学须知》。
第二十条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学校除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奖学金,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设有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协助学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并推荐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学院按照教育部当年招生工作规定开展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院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大投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
第二十四条未进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即按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体检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在高考成绩总分(含加分)相同的条件下,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
第二十五条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按对应省份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如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未公布方案和有关办法,按第二十四条方案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学院没有加试要求。
第二十六条学院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政策均予以认可。即提档及分专业时,学院承认符合政策的加分。
第二十七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或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