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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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是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北京市市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其前身为1956年成立的北京市团校,1986年经国家教委批准开始正式招生。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亲自为我院题写院名,对学院发展寄予殷切希望。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现有两个校区,分别位于望京地区和朝阳区金盏地区。学院现有全日制在校生近4000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和留学生近2000人。在编教职工340人,其中高级职称教职工107人,博士、硕士学位教师比例为86.2%,全国优秀教师、全国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1人,北京市“高创计划”教学名师1人,北京市中青年骨干教师38人,北京市青年拔尖人才2人,北京市社科理论人才“百人工程”培养对象3人,9人入选北京市“青年英才计划”,多名教师荣获北京市教学名师和优秀教师称号。学院下设八个系、两个分院、一个部和多个研究所,即青少年教育与管理系、社会工作系、管理系、文秘与法律系、传播系、艺术设计系、英语系、计算机系、国际学院〔下设泰尔弗商务分院(中加合办)〕、继续教育学院、社会科学理论教研部、北京青少年研究所、北京东方道德研究所、北京职业教育与人文北京研究中心。
学院现有青少年工作与管理、学前教育、社会工作、心理咨询、老年服务与管理、证券与期货、会计、工商企业管理、电子商务、新闻采编与制作(网络编辑、影视制作、媒体资产管理)、文秘(涉外秘书、行政专员)、法律事务(法检助理、公司企业法务)、旅游英语(出入境服务与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软件与信息服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平面设计、空间艺术设计)、美术(油画)、国际商务(中加合作)、会计(中加合作)、新闻采编与制作(数字动画艺术(中加合作))等20余个专业。近年来,学院重点建设公共事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3个专业群,其中,青少年工作与管理专业、社会工作专业、秘书专业被评为北京市级高职示范性专业。
学院高度重视对外合作与交流。1995年开办外国留学生教育,2001年开办泰尔弗商务分院(中外合作办学),2011年成立国际学院,在办学质量和特色方面成绩显著。先后与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德国、韩国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大学、学术机构开展交流活动。近五年来,共派出300多名教师、200多名学生参加国际交流活动,接待国际40多所高校和学术机构200多人次来校交流访问。
学院的发展始终受到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团市委的高度重视、悉心指导和大力支持。近年来,学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稳定规模、调整结构、创新体制、突出特色、提高质量、服务首都"的发展方针,积极探索高等职业教育新模式,办学思路不断清晰,办学特色更加鲜明,办学实力显著增强,外部评价整体提升,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在人才培养方面,学院始终坚持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共青团事业发展服务的方向,为首都的建设和发展培养输送了一大批人文素养好、有一技之长、社会责任感强的高素质技能人才。各专业紧贴首都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需要培养人才,部分专业实现了“订单培养”,毕业生普遍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历年就业率均达到98%以上,在北京市同类院校中名列前茅。学院不断强化"青年"、"政治"办学特色,积极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作用,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鼓励学生参与奥运志愿者、国庆60周年、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北京2014 APEC会议、2015年北京国际田联世界田径锦标赛、中国网球公开赛等大型活动,举办文艺、体育、科技和就业、创业竞赛,学生综合素质明显提升,每年英语A/B级考试通过率远远高于北京市平均水平,学生在各类职业大赛中屡获大奖,人才培养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科学研究方面,学院始终把科研作为自身特色和优势。经过多年积淀,学院已形成青少年教育与发展、志愿服务、中华传统文化、高等职业教育、社区信息化建设与社会工作等特色研究领域,取得了一批学术水平高、社会影响大的科研成果。2013年学院获批北京青少年教育与发展研究基地。近五年来,学院承担市级以上各类科研项目共计120多项,科研经费2000余万元,公开出版专著100部、编著教材近300部,发表学术论文1500余篇。
在社会服务方面,学院坚持面向首都社区、青少年教育和共青团事业等领域,通过志愿服务与专业合作两种形式,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学院组织开展了一系列规模大、受益人数多、影响范围广的社会服务活动,为学院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如学院常年为武警天安门支队进行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官兵累计达八千余人次;在北京13个区的18所学校,举办"阳光心语高考减压营",服务万余名高三学生和千余名教师和家长;举办"星星火炬照耀成长"打工子弟学校关爱行动,为北京65所打工子弟学校派出学生校外辅导员;与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合作,成为全市首家“北京市社会工作者培训基地”,实现了社会服务与人才培养的双赢。此外,学院积极为共青团事业提供教育培训服务,为青年成长成才搭建平台,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青海、内蒙等西部地区对口支援工作。
在文化传承方面,学院以北京东方道德研究所为依托,联合学院各系部骨干教师,以"弘道明德"为宗旨,将学术研究与中华传统美德的普及推广紧密联系在一起,连续20年在全国八个省市,400余所大、中、小学,6000多个班级中开展中华传统文化普及教育,受益学生达150万余人,为我国青少年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充分利用北京市志愿者学校设在学院的办学优势,积极传播志愿服务精神,在志愿服务研究方面取得丰硕成果,为人文北京做出了积极贡献。
新时期、新阶段,学院将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围绕首都"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和"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建设,紧密结合社会公共事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进一步优化定位、开放办学,狠抓内涵式发展,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努力建设成为有特色、高水平的全国一流高等职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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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设置
青年工作学院(北京青少年研究所)、学前教育学院、信息传媒艺术学院、现代管理学院、国际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泰尔弗商务分院、留学生中心)、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高精尖创新中心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分中心)、人文素质教育中心(语言文字工作处、北京东方道德研究所)、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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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专业
工商企业管理 法律事务 新闻采编与制作(网络编辑)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 青少年工作与管理 学前教育 社会工作 书画艺术 游戏艺术设计 证券实务 新闻采编与制作(媒体资产管理)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新闻采编与制作(影视制作) 旅游英语(出入境服务与管理) 计算机应用技术 新闻采编与制作(数字动画艺术方向)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大数据与会计 国际商务 早前教育
我院建立了“奖、助、勤、贷、补、免”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我院有完善的奖学金制度。我院在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奖助政策的同时,还设有院长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其中最高单项奖金为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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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5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和主管部门
1.学校全称: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2.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层次、办学类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1.学校层次:专科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3.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对取得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由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统一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泰尔弗商务分院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报教育部备案、由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和加拿大博莱特学院合作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生达到毕业要求,可同时获得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证书和加拿大博莱特学院高等职业教育文凭。
第四条 校址、办学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9号。
第五条 招生依据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领导小组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七条 实施机构
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我校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招生政策的执行。
第八条 监督机构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对招生计划编制的相关要求,按照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学校近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落实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学校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预留计划:学校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招生录取规则
1.调档比例
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2.专业分配原则
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所公布的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按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进行录取。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相关科目比较顺序:语文、数学、外语。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实行顺序志愿投档时,按照招生计划,遵循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予以退档。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时,严格按照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进行录取,无规定的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予以退档。
3.加分政策
认可各招生省份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加分政策,考生政策性加分计入投档成绩,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4.高考改革省份相关要求
实行选考科目和招生改革试点省份的考生,按照生源所在地的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5.特殊省份录取要求
特殊省份按照其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6.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规则
艺术类专业录取依据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和文化课成绩,综合成绩计算办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其它规则
往届生不受限制。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语种要求
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外语语种,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2.单科成绩要求:无
3.体检要求
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部分专业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如下:报考学前教育(师范)专业、早期教育专业、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考生要求:身体健康,无精神类疾病,无色盲、色弱;听力正常,两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无口吃、驼背,无面部疤痕、白癜风等问题。
4.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要求:无
5.其它要求:无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普通专业每学年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10000元,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际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学年20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学年750元。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学校建立了奖、助、勤、贷、补、免结合的学生资助体系,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以及伙食补助等。北京青年政治学院设立院长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1.考生被录取后,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新生报到日期前向学校请假,未经学校同意或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已经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法舞弊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联系电话、网址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4724789,84778264,84778254
网 址:https://www.bjypc.edu.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街9号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102
第十七条 其它需要说明或解释的内容
1.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考生应依据高考招生政策独立填报志愿,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任何关于考生能否录取的预测,都不属于本校的录取承诺。
3.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本章程解释部门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