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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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哈尔滨剑桥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教育部代码13303)、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哈尔滨剑桥学院原名黑龙江大学剑桥学院。2011年1月,经国家教育部高评委专家组64名权威专家评议表决,以61票赞成顺利通过了本校由黑龙江大学独立二级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成为2011年全国322所独立学院中仅12所(黑龙江仅3所)通过转设评估的民办高校之一。转设成功充分证明了学院的各项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办学特色等均达到了国家本科高校的设置标准。
哈尔滨剑桥学院由中国办学层次最全、发展速度最快的教育集团——东方剑桥教育集团投资举办。集团总部设在北京,现有资产15亿元;在北京、上海、广州等22个城市设有大学、中专、中小学、幼儿园50余所; 2011年1月,经国家汉办批准在美国设立了“孔子课堂”;2011年3月,与北京大学正式签约,成为北京大学的“学生实习基地”。长期以来,集团以“融世界资金、办中国教育”为发展战略,其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国外资金的不断融入,为哈尔滨剑桥学院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集团已被国家权威机构评为“最具社会责任感教育集团”。
哈尔滨剑桥学院坐落在哈尔滨市中心城区——香坊区,校园占地40多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81万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4112万元。学院设有8个教学系、3个教学部及国际部,设有30个本科专业(含方向),现有专任教师460人,其中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164人,具有研究生学历以上的241人。目前全日制本科在校生近8000人。
为了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民族灵魂的国际化人才,学院已与英国、韩国等国家的十余所著名大学建立了国际合作关系,与部分大学设立了互免学费交换留学生项目,部分优秀学生可通过该项目享受免交学费出国留学待遇,毕业时可享受学费优惠到友好大学攻读硕士学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也可以自愿到友好大学留学两年,达到要求可同时获得中外两个大学本科文凭。
哈尔滨剑桥学院实施专家治校,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北京大学特聘MBA导师于松岭教授担任院长,由具有丰富高校管理经验的资深专家担任各级领导,由一大批学识渊博的资深教授担任学科带头人。学院曾先后被评为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优秀院校”、“黑龙江省优秀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良学校”。
哈尔滨剑桥学院得天独厚的地域优势、一流完善的办学条件、深受信赖的教学质量、广为赞誉的服务水准,为来自全国各地的莘莘学子提供了一个蓬勃向上、全面发展的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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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设置
智能与电气电子工程学院、汽车与机电工程学院、教育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艺术学院、航空产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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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专业
英语(师范类) 汉语国际教育(师范类) 日语 视觉传达设计 环境设计 产品设计 学前教育(师范类) 小学教育(师范类) 会计学 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国际经济与贸易 工程造价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商务英语 汽车维修工程教育 学前教育 互联网金融 工程管理 汽车服务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数字媒体艺术 新能源汽车工程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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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哈尔滨剑桥学院,学校地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39号。
第三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四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办学层次为本科教育。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副校长和纪检委书记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代表为委员的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与就业服务处。
第六条 招生与就业服务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论证、编制、报批学校普通本科招生规模和分省招生计划。
(二)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材料。设计、制做学校年度招生指南。
(三)加强对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踪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趋势,积极参与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实施学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四)组织实施全校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五)负责录取信息发布、新生名册汇总、材料转递、有关文件的归档及年度招生录取工作的分析、汇总。
(六)了解全国的招生形势,接待来人、来电等各类形式的咨询。
(七)完成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八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九条 学校按高考投档成绩确定最低录取分数线,按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成绩)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按照考生投档先后的顺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为考生分配专业,专业之间无级差,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对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不退档。考生的专业分配按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成绩)排队;若考生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成绩)相同,按照预录专业所属科类参照不同单科成绩安排专业,具体为:
(一)预录专业为理工类,以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安排专业。
(二)预录专业为文史类,以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安排专业。
(三)预录专业为中职对口升学类,以技能操作测试成绩、数学、外语、语文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安排专业。
(四)综合改革省份
预录专业为物理类: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顺序为单科成绩高者安排专业。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
预录专业为历史类: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顺序为单科成绩高者安排专业。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
若考生填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动态志愿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在综合改革省份,如我校录取原则与综合改革省份相关规定不符,则按照综合改革省份相关规定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术科考试,我校使用招生省份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作为考生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不再组织专业课校考,在专业课省统考成绩达到招生省份本科合格线和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招生省份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招生计划,按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成绩)相同,以专业课、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确定考生录取顺序。
若考生填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做退档处理。第十四条 学校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限英语考生。
第十五条 本科所有专业均学制四年。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哈尔滨剑桥学院经费拨款。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以招生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或见我校当年度新生《入学须知》。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政策、方针、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招录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寄出。
第二十一条 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信息网址为:http://zsxx.hcc.edu.cn/,咨询电话为:0451-86615811 86615822。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剑桥学院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政策如与本章程有不符之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