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学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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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哈尔滨石油学院创办于2003年,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具有颁发国家统招本科学历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权。学校先后被评为“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优秀院校”、“最具影响力民办高校”、“就业工作优秀院校”等。
学校坐落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校园占地8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8.11万平方米,藏书76.79万册,教学仪器设备总价值5566.33万元。学校设有10个二级学院和28个本科专业,在校生及留学生9000余人。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511名,高级职称教师超过40%,硕士以上学历教师占96%。学校从国家重点高校聘请专家来校任教;从企业聘请总工等高技能人才担任实践课教师;选派教师到美国、俄罗斯等地进修学习,到企业“实际工作”等,为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打造优秀的师资队伍。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为开拓学生国际视野,培育国际化人才,学校已与国外多所高校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并常年互派学生赴对方学校交换学习,成立“涉外石油工程师培养实验班”。
学校注重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参与了“黑龙江省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在200多个大型企事业单位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学生在各车间轮训,保证了毕业后可以胜任不同岗位需要。
学校建立专门的创新实验室,拨专款资助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学校是“黑龙江省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承训高校之一,已有94个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被确定为省级立项。在第十届全国大学生沙盘模拟经营大赛上,学校与北京大学共享国家特等奖。在全国科研型航模比赛中取得了全国二等奖,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对我校代表队进行了专访。近年来,学生已参加各类竞赛获奖200余项,其中国家级以上奖30余项。
学校已先后与多家大型企业合作开展订单式培养,使学生在上学期间就有了工作去向。毕业生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政府机关就业的学生占有很高比重。此外,毕业生考取国内一流高校的研究生数量不断增加,考研率多年领先于省内其他同类高校。
学校努力营造“张扬青春,点燃梦想”的校园文化氛围,寓教于乐的各类文体活动贯穿始终。
今天的哈尔滨石油学院正秉承“三开”的办学理念,认真开展“三大工程”,着手“六大建设”,努力把学校建设成“同类院校、一流水平”的人民满意的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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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设置
石油工程学院、化学工程学院、智能工程学院、土木工程学院、信息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外语学院、艺术与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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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专业
信息安全 物联网工程 通信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石油工程 油气储运工程 化学工程与工艺 环境工程 能源化学工程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工业设计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机械电子工程 土木工程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自动化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财务管理 国际经济与贸易 俄语 音乐表演 广播电视编导 动画 英语 工程造价 测控技术与仪器 新能源科学与工程 数字媒体艺术 跨境电子商务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NEW) 学前教育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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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哈尔滨石油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教育部25号令(《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以及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石油学院(国标代码13299)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路297号
邮 编:150028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学历教育。
第四条 学校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实行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民办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六条 本章程作为哈尔滨石油学院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作为学校对考生和社会的承诺,以保证招生工作公开、透明,保证招生结果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招生章程、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与校友联络处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专业。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及学费标准等详细信息,均以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根据生源情况调整招生计划时,经黑龙江省教育厅同意,学校将向有关省(区、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考试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 凡符合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报名条件,参加全国文化课统考后,艺术类相关专业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统考、联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分数线及以上,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者即初步具备录取到我校学习的资格。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录取原则。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按其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的投档原则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按考生报考院校志愿顺序录取,即对投档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原则上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进档考生分专业录取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六条 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各省级招考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各省级招考部门没有特殊规定的,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
1.非综合改革省份:文史类按照语文、外语、数学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分配专业,理工类按照数学、外语、语文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分配专业。如考生仍然同分,再考虑专业志愿优先。
2.“3+1+2”模式综合改革省份:首选科目为历史的,按照语文、外语、数学、历史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分配专业;首选科目为物理的,按照数学、外语、语文、物理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分配专业。如考生仍然同分,再考虑专业志愿优先。
3.“3+3”模式综合改革省份:按照数学、外语、语文顺序优先为单科成绩高者分配专业。如考生仍然同分,再考虑专业志愿优先。
第十七条 对于报考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计划未满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
第十八条 录取过程中若考生生源不足,学校按各省级招考部门的有关规定征集志愿。
第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
第二十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学校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考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和录取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课使用省统考(或联考)成绩的必须达到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必须合格。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的投档规则,在各省级招考部门投档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音乐表演、动画专业按专业课省统考(或联考)成绩择优录取,如专业课同分按文化课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文化课投档成绩择优录取,如文化课投档成绩同分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文化课投档成绩与专业课成绩均同分,则按语文、英语、数学、综合的顺序择优录取。考生所在省(区、市)关于艺术类专业录取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专业男女比例不限。英语专业以英语授课为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信息安全、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必修外语课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其他专业公共外语课为英语或俄语,非英语、俄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非英语、俄语语种考生入学后公共外语需改为英语或俄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在录取工作中提供的电子投档单为录取依据并严格进行新生录取资格审查,根据国家教育部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思想政治品德或体检不合格、以及其他符合法定情形可不予录取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不予录取。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的;
3.有违反社会治安条例或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执行,对意见中明示的可以不予录取的身体疾患的,学校不予录取。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及学校经教育厅备案的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业期满,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哈尔滨石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哈尔滨石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人员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并经严格培训,确保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原则,杜绝和防止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人和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联系方式:
网 址:http://www.hip.edu.cn/
电子邮箱:hip_zsb@sina.cn
咨询电话:0451-87174111、87174222、87174333、
87174610、87174611、87174612
传 真:0451-87174111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石油学院招生与校友联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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