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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广东培正学院创建于1993年,原名培正商学院,在梁尚立、何厚煌、何子栋、陈国强、陈湖昌以及何善衡基金会、史带教育基金等热心教育人士、社会力量的帮助下,筹集办学资金8100多万元而创办。2005年经教育部批准升为本科院校,更名为广东培正学院,2009年学校通过学士学位授予权评估,2012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
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得到了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党和国家领导人叶选平、邹家华、王光英、王兆国等,教育部原领导周济、韦钰等,广东省老领导任仲夷、梁灵光等或到校视察,或题词勉励。
学校始终坚持“公益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特色办学、质量至上”的办学原则。学校先后被授予“全国民办高校先进单位”、“全国民办百强学校”、“广东民办学校竞争力十强”、“广东省十佳民办高校”、“广东省‘两新’百强党组织”等荣誉称号。
经过多年的建设,学校固定资产达7.2亿元,拥有设备先进的各类专业实验室75个,校外实践基地40余个。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150余万册,电子图书54万册,拥有电子资源数据库21种。学校师资力量雄厚,已建立了一支专职和兼职相结合、职称与学术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涵盖海内外多领域学科精英,英语外籍教师人数位居全省高校之首。
学校自创办以来,尤其是在2005年升为本科院校以后,根据广东地区对人才培养的特殊需求,努力打造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在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外向型人才”与“创新创业人才”上形成自己的鲜明风格,人才培养特色初显成效。
目前学校在校生人数一万三千多人,共设十三个教学院系,拥有25个本科专业,形成以管理学、经济学为主,文学、法学、艺术和工学、理学多学科交融渗透、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建设格局。
学校党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工作,参与学校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校建设、改革、发展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乘着改革开放的春风,沐浴着“十二五”建设高水平民办大学的政策,面对新的发展机遇。全校师生秉持“培智、正德、尚行、立新”的校训,为把学校早日建成特色鲜明高水平民办大学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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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设置
学校设有外国语学院、管理学院、经济学院、会计学院、法学院、人文学院、数据科学与计算机学院、艺术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中心、体育学院12个教学单位,共有46个本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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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专业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网络工程 数字媒体技术 经济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法学 会计学 审计学 财务管理 工商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行政管理 市场营销 物流管理 广告学 服装与服饰设计 工艺美术 环境设计 绘画 视觉传达设计 日语 应用心理学 英语 商务英语 软件工程 小学教育 数字经济 大数据管理与应用 物联网工程 学前教育 健康服务与管理 经济统计学 金融工程 投资学 汉语国际教育 秘书学 西班牙语 翻译 应用统计学 文化产业管理 劳动与社会保障 电子商务 旅游管理 网络与新媒体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跨境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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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广东培正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培正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培正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059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培正路53号;邮政编码:51083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培正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批次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按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对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美术与设计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业水平考试要求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或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平行志愿(或顺序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美术与设计类分档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该省份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商务方向)专业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合作国家为英语语种国家,只招高考外语单科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的考生,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学校招生网站。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投档单位)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在广东省,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高考英语单科成绩95分以上(含95分)的考生;学前教育专业培养英语学前教育人才,只招高考外语单科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的考生,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湖南、江西、安徽、广西、福建、浙江、山东、重庆、黑龙江和海南等新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科要求按照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657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6710202
传 真:020-86710302
电子邮箱:zsjyc@peizheng.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peizheng.edu.cn
招生网址:https://zb.peizheng.edu.cn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委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曾小亮
监督电话:020-86710904
传 真:020-86710905
电子邮箱:gdpzxybgs@163.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广东培正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广东培正学院授权广东培正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