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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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武汉民政职业学院创建于1986年,2004年4月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升格为高等职业学院。学校隶属于湖北省民政厅,是湖北民政行业唯一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校被民政部确立为社会工作和养老服务人才培训中心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基地,并当选为中国养老产教联盟理事会主席团成员单位;是“湖北省殡葬事业促进会会长单位”;被省编办确定为“湖北省复员退伍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湖北省民政干部培训中心”。
学校地处武汉中心城区,校园毗邻“武汉•中国光谷”,坐拥伏虎山,俯瞰南湖,树木葱郁,建筑格局错落有致,被评为“园林式学校”。学校占地面积21万余平方米,校舍面积10万余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1.6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600余万元。学校现有教职工近200人,其中高级职称占专任教师的25%,研究生以上学历教师占专任教师的63%,“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的66%;拥有3名楚天技能名师和一批来自其他高校或行业的客座教授和企业的技术技能专家。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崇德、强能、仁和、笃行”校训精神,以立足民政、面向社会、服务区域为办学定位;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为治校方针,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并重的办学模式,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己任,致力于“建行业一流,创特色名校”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类职业院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现设四个二级学院,开办专业19个,面向全国15个省份招生,在校学生近4000人。学校校企合作广,建有央财支持的国家级实训基地、省级实训基地及稳固的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百余家。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学校积极推动国际化人才培养,经湖北省教育厅批准,于2019年起与澳大利亚悉尼国际管理学院合作举办“专本衔接”教育,引进境外优质资源,联合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提升学生国际竞争力。
学校荣获湖北省省直机关“文明单位”、省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省直机关“五好关工委”、武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武汉市公安局“平安校园”建设优秀单位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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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设置
社会管理学院、康复医疗学院、艺术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孤儿教育中心、继续教育部、公共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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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专业
艺术学院
广告设计与制作(专)、服装与服饰设计(专)、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专)、环境艺术设计(专)、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园林技术(专)
社会管理学院
民政管理(专)、婚庆服务与管理(专)、现代殡葬技术与管理(专)、社会工作(专)
康复医疗学院
康复治疗技术(专)、护理(专)、眼视光技术(专)、老年服务与管理(专)
经济与管理学院
财务管理(专)、酒店管理(专)、市场营销(专)、旅游管理(专)、行政管理(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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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规定,我院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学生依照相应标准可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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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民政职业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原则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民政职业大学
2.学校隶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3.学校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4.学校国标代码:14139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学性质
1.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2.办学类型:全日制
3.办学性质:公办
第四条 办学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大兴校区);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区燕灵路454号(燕郊校区)。
第五条 毕(结)业证书颁发
对取得学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民政职业大学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对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条 招生依据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领导机构
学校设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一律由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实施机构
学校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招生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监督机构
学校纪委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学校发展和专业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数量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经审批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不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为国家公平、公正地选拔人才。
2.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分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3.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确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在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专业清)进行录取。
4.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成绩处理。
5.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6.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7.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均无加试要求。
8.各专业不限考生语种。我校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十二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
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并直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本科各专业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高职(专科)各专业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住宿费为每生每年900元。
(以上收费标准均以价格审批部门批复为准)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
第十五条 报到
新生入学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入校者,应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且超过报到日期2周者,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入学资格复查
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对其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录取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招生咨询
第十七条 招生咨询
联系电话:010-80206936、80206935、80206930
咨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东路1号
网 站:https://www.bcsa.edu.cn
招办邮箱:zhaoshengban@bcsa.edu.cn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章程适用范围
本章程经民政职业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适用于民政职业大学2024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由民政职业大学学生处(招生与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则以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