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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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汉口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多学科、综合性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前身为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2011年,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成为全国首批由独立学院转设为普通本科高校的17所学校之一。2014年,学校在全省同类院校中率先迈入二本招生,并与华中师范大学、武汉科技大学联合招收培养研究生。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学校形成了培养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以及举办专升本教育、继续教育、职业教育、国际合作交流等完备的高等教育体系,同时招生率、就业率、国际化程度在同类高校中处于领先位置。学校有中级职称评审权,学士学位授予权。学校连续五年排位全国同类院校十多名。代码为11800 。
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教学改革在全国高校处于领先地位;创业者教育在全国高校处于领先地位;产学研在全国同类高校中处于领先地位”“三个领先”作为办学目标,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设置专业,积极主动地适应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把培养专业基础知识牢固、综合素质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作为人才培养的基本定位。
学校校园环境优美,办学基础设施完备。 学校坐落在湖北省武汉市南部风景秀丽的汤逊湖畔,校园占地千余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校园环境功能齐备,布局合理,品味高雅。学校全力打造“宜居校园”,学生公寓已基本实现空调、电话、洗衣机、热水全覆盖。学校已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五千多万元,建有专业实验室70多个,可开设实验项目1850多个,实验开出率95%以上。学校图书馆建筑面积2.68万平方米,馆藏图书120多万册,期刊1600多种,电子图书5200GB,引进中国知网、读秀学术搜索多个数据库。学生固定实习基地70个,学生实习实践情况良好。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在全国同类高校中处于领先地位。学校建有管理学院、文法学院、经济学院、外国语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机电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音乐学院、传媒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国际交流学院、职业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13个学院, 坚持“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专业建设思路,形成了涵盖经济学、法学、艺术学、文学、工学、管理学等6大学科门类,33个本科专业,15个专科专业,生源覆盖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学校构建了通识教育、专业基础教育、专业特色教育、教师教育和跨专业通选课程五级课程体系。实行学年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全面发展。学校常年聘请校外专家进行教学督导,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拥有湖北省高等学校精品课程2门,省级精品视频公开课1门,湖北省教育厅重点培育本科专业2个,湖北省普通高校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项目1个,湖北省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5个。
学校师资力量精良,师德高尚。学校拥有一支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职称、学历、年龄结构合理的专任教师队伍。现有专任教师600余人,其中正教授70余人,副教授190余人,另外具有硕士、博士学位者约占专任教师的68%,有5位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宁津生、张勇传、张寿荣等一批院士、何炎详等国家级教学名师以及来自中国科技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重点高校的名师受聘我校特聘教授。
学校科研成果显著提升。学校参与科研工作的教师比例达到94.7%,教师出版学术专著、发表论文、承担科研项目,均位于全省同类高校前列。2013年,“湖北省过程控制与先进装备制造协同创新中心(培育)”落户我校,中心下设“环境工程技术装备研究所”、“风光互补发电新技术及其设备制造研究所”、“节电新技术及其装备制造研究所”、“智能化光机电技术研究所”等四个研究所,目前已经获得专利6项,部分研究成果已经通过省科技厅主持的鉴定。学校还重视培养学生科研能力,近年来,学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获国家专利总数在全省同类高校中处于领先。
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居全省同类高校前列。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施综合素质测评体系,在培养高素质人才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居于全国同类高校前列,近5年来,学生在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三创赛”、“挑战杯”、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艺术竞赛、武术竞赛等国内外各类重大竞赛中,共有2000余人次获奖,还涌现出“全国十佳社团联合会”、“全国百强社团”等一批杰出的校园文化活动团体,学校“旭日合唱团”一举摘取第七届意大利日瓦国际合唱节最高奖项特别奖和两项金奖,成为第一个获此殊荣的中国合唱团。校友刘培还被评为第四届全国道德模范“孝老爱亲”模范,并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邀请,出席了中央电视台2014年春节联欢晚会,学校成立的“刘培志愿服务队”多次在社会实践活动评比中荣获“湖北省优秀社会实践队”荣誉称号。学校积极鼓励学生再深造,近五年有600多人考取国内外重点大学研究生,“考研四朵金花”、“考研最牛班级”都被媒体多次报道。学校坚持设立奖、助学金,2014年就有4452人次获得奖励,奖励金额达700多万元。
学校毕业生就业率属于全省就业率高的学校之一。建校以来,学校为社会输送了几万名专业基础知识牢固、综合素质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欢迎。连续9年学校资教生签约率位居全省同类院校第一,涌现出了王智方、杜占红等一批优秀资教生典型,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接见。
学校创业教育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学校创业氛围浓厚,被誉为“创业人才培养基地”。2011年11月成立了湖北高校首家创业教育学院,培养出艾厚宇、杨诚等多名优秀创业典型,不少校友创业的公司资产达到数千万乃至上亿元。2015年,学校创业教育学院和近百家企业、高校共同发起成立武汉青年企业家创业商会,为青年创业者搭建抱团发展、交流服务的平台。
学校国际交流合作成效显著。学校国际交流学院已与美国的纽约大学、东伊利诺伊大学、乔治福克斯大学、芝加哥哥伦比亚学院,德国柏林工业大学,韩国檀国大学,法国凡尔赛国立音乐学院,英国伯明翰大学等几十所国外一流高校建立了“2+2”、“2+3”等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本硕学习项目。目前德国国家科学与工程学院院士、牛津大学教授、德国IMAG信息管理公司总裁Peter Sachsenmeier 博士等外籍专家、教授已经受聘加入我校。学校还在法国设有欧盟海外办事处(驻法国巴黎),为学生留学欧盟,为欧盟学生来华留学提供一站式服务。
学校的建设和发展获得了社会普遍赞誉。学校规范办学,科学管理,誓办人民满意教育,得到了党和政府的充分肯定和教育界同行的高度评价,获得了社会普遍赞誉。学校先后被中国教育家联合会、新华社《中国名牌》杂志等单位评为“全国十佳独立学院”、“中国十大名牌独立学院”、“中国民办十大知名品牌学校”,荣获“全国爱国主义教育成就勋章”等荣誉。在全国同类高校媒体关注度排行榜中,连续两年排名前七名。学校同时还是全国团建试点单位、全省同类院校中唯一党建试点单位,学校团委多次荣获湖北省“五四红旗团委”荣誉称号。
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中共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郭生练等对学校建设和发展均给予过帮助,各级政府部门领导也多次到学校视察、指导工作。
如今汉口学院将以进入二本招生为契机,继承办学传统,创新教育模式,坚持依法治教,从严治学,不断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敢为人先,抢抓机遇,为建设国内优秀、人民满意的大学而不懈奋斗,为国家高等教育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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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设置
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文法学院、经济与金融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航空与智能制造学院、音乐学院、传媒学院、艺术设计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部、国际交流学院(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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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专业
广播电视编导 播音与主持艺术 音乐学 网络与新媒体 环境设计 产品设计 视觉传达设计 汉语言文学 英语 投资学 经济与金融 国际经济与贸易 物联网工程 电子商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机械电子工程 人力资源管理 工商管理 财务会计教育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通信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视觉传达设计(中英校际交流项目) 智能制造工程 表演 艺术与科技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学前教育 法学 市场营销 数字媒体技术 影视摄影与制作 工商企业管理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工业机器人运用) 广告艺术设计 艺术设计(中韩校际交流项目) 中文 大数据与会计 艺术设计 空中乘务 电子商务 人力资源管理 计算机应用技术
奖励资助
学院设有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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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汉口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汉口学院创建于2000年,2011年4月由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转设更名为汉口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层次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学校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湖北招生代码C206,外省招生代码依照各省文件公布为准。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汉口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我校本专科招生的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含艺术)、中职技能高考等。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并接受纪委、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我校各类学生招生工作的最高组织机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市、区)关于高校各类学生招生的法规、政策及会议精神;研究讨论、部署学校年度各类招生计划和招生考试工作方案;审核学校各类学生招生管理制度;指导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检查督促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计划执行与工作落实情况。下设的汉口学院招生办公室为我校招生工作日常议事机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国家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根据总体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面向社会公布。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学校调阅考生电子档案的比例按生源所在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预留计划根据各省(市、区)招生报考实际情况,经招生委员会讨论批准后进行调剂。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按录取省份执行所在省(市、区)录取政策。主要分为顺序志愿投档和平行志愿投档两种。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进档考生的实际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充分尊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专业分配实行“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考生所在省(市、区)所在科类投放的所有专业计划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如出现考生投档分数与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相同时,按各省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如无明确规定,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历史/文史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理工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市、区)的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区),其录取原则执行所在省(市、区)的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我校认可考生所在省(市、区)艺术类相关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录取规则按照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招生录取的有关政策执行。如生源所在省(市、区)无明确规定,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按“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专业均不设男女比例限定。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男生与女生平等对待。
第十六条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类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采取网上录取方式,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已录取的考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入学。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视其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应征入伍新生需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和保留学籍手续。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对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按照学校官网公示的结果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汉口学院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武汉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299号
京山校区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京山大道特1号
联系电话:027—59410037 59410038 59410039
59410087 59410088 59410089 59410228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