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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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前身为浙江林学院天目学院,是2000年由浙江林学院(浙江农林大学前身)创办,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2004年经教育部重新确认。2011年与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政府合作共建、与浙江省诸暨市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合作举办。2013年9月整体从浙江省临安市迁址到诸暨市办学。
诸暨市位于浙江省中北部,北邻杭州,东接绍兴,南连义乌,交通便捷,区位优势明显。诸暨是一座历史悠久的文明之城,是一座人才辈出的人文之城,是一座山水唯美的灵秀之城,是一座经济发达的活力之城,是全国教育工作先进县市、浙江省首批教育强市。素有崇文尚德、耕读传家的千年遗风,非常适合办大学。
学院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城北教育园区,占地面积500.24亩。校园大气厚重、传承文脉、平中现奇、彰显特色。校舍建筑总面积26.7万平方米,总投资13亿元;其中,暨阳体育中心总建筑面积3.8万平方米,集篮球馆、游泳馆、网球馆为一体,能承担国际性体育赛事;图书馆总建设面积2.8万平方米,能馆藏150万册图书资料,现有纸质藏书68.8万册;教室安装先进的多媒体教学设施,可同时容纳16000名学生上课;实验教学大楼总建筑面积1.9万平方米,现有教学仪器设备总值4867.5万元,建有完善的基础实验教学平台和创新创业实训平台,计算机实验教学中心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室设备设施先进。学生公寓4人一间,配备独立卫生间、空气源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和网络宽带,设计新颖,设施齐全先进,明净舒适。校园与设施为学生的成长成才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学院按照教育部“依托母体、相对独立、规范管理”的办学原则,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下设办公室、组织人事部、教务与科技部、社会合作与创业部、计划财务部、学工部(团委)、公共保障部7个职能部门,工程技术系、园林艺术系、经济管理系、人文系、生物环境系、公共基础课教学部、体育军训部7个教学单位,及实验教学中心、图书馆、体育中心3个教学辅助单位。
学院拥有一支德才兼备、专业素养高、学历职称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员工573人,专兼职教师392人,折合教师数355人,专任教师318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占78.30%,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占44.97%,正高级职称教师48人、占15.09%,博士83人、占23.31%。学院拥有共享院士1人,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2人,全国优秀教师1人,浙江省师德先进个人1人,浙江省“151人才”17人,浙江省优秀辅导员1人。
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置31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法、文、理、工、农、管、艺等八大学科门类。学院立足浙江,面向全国1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现有全日制本科生6173人,成教学生557人。学院按照学科专业一体化的建设思路,做强机电装备,做大商贸服务,做特园林艺术,做精食品环境;农业工程、风景园林学是浙江省一流学科(B类),工商管理专业是省级重点专业,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中药学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3个专业是省级新兴特色专业;机械电子工程、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和宪法学与行政法学3个学科是绍兴市重点学科。建有3900平方米的产学研中心,中国香榧研究院暨国家林业局香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态环境发展研究中心、浙江农林大学诸暨创新发展研究院等科研机构先后落户学院,提升了学院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近几年,学院获得269项科研项目,其中国家级项目6项、省部级项目44项,到位经费1387万元;发表科研论文852篇,获专利、软件著作权122项,出版著作31部,7篇政策建议获得省级领导批示,位居2014年中国民办本科院校科研竞争力第10名。
学院按照“求真敬业、经世致用”的院训,实施“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个性化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行学分制,让学生自主选择专业、选择课程、选择教师;实施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4年,弹性学习期限为3-6年。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期限内达到最低毕业学分要求,经考核合格,颁发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学士学位。开设创业实验班和产教融合人才培养特色班,突出学生实践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努力培养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应用型创业人才。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化教育,现与8个国家的20余所高校开展学分互认和交换生项目,拓展学生国际化培养途径。
学院全力推行“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实施社区化管理,注重学风建设,帮助学生成长成才。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搭建平台,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设有国家奖学金、暨阳英才奖学金、校外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素质奖励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向上。近几年来,学生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12项国际奖项(其中国际金奖2项)、61项国家级奖项、242项省部级奖项;学生发表科研论文92篇,申请专利9项;通过“人才立交桥”,170名学生转入浙江农林大学学习;考上研究生214人、公务员95人、事业单位90人、村官40人,自主创业125人。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100余名学生到国外高校学习深造。学院培养了1万余名毕业生,近五年初次就业率达到93%以上,深受社会各界的欢迎。
学院与地方联合制订《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 诸暨市人民政府校地合作方案(2016-2020)》,以建立一个联盟、共建一个园区、成立一个学院、推进一个平台、实施一项工程“五个一”计划为载体,构建校地合作长效机制,推进学院与诸暨市深度融合,与地方共建、共享、共赢;实施一辆文化直通车、一个暨阳红论坛、一支高水平篮球队、一批地域特色文化精品、一套志愿服务体系“五个一”文化工程,努力开展社会合作与交流,实现共同发展。
目前,学院正沿着“特色立院、创业兴院、创新强院”的发展道路,到2020年,努力把学院建设成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创业型独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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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设置
工程技术学院、园林学院、晨晓艺术与设计学院、商学院、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生物环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体育军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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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专业
电子商务 旅游管理 市场营销 法学 广告学 城市管理 公共事业管理 英语 园林 土木工程 财务管理 会计学 工商管理 环境工程 食品科学与工程 中药学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国际经济与贸易 数字媒体艺术 视觉传达设计 产品设计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为切实贯彻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部署,学院设立新生圆梦特别助学金资助2021年统一高考录取并报到注册的特殊困难群体学生。
学院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设有暨阳英才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开通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力量资助等学生资助体系,对困难地区困难学生实施倾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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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2021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三条 招生实施“阳光工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广大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名称: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国家代码为13283,浙江省代码为0101。
第六条 学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浦阳路77号。邮编:311800。
第七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九条 毕业颁证: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招生工作、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并对招生工作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5-87760016。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2021年学院普通本科计划面向浙江、江苏、山东、安徽、河南等16个省份招生,艺术类、单考单招本科仅面向浙江省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学院负责,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客观公正地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报考英语专业的省内外考生,其外语语种应为英语。高考英语成绩原则上要求不低于90分(英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其他情况按比例折算);若生源不足,则适当降分至额满为止。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不作限制,学院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六条 男女比例不限,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
第十八条 学院认可各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参加2021年高考的考生适用以下具体录取规则:
1.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2.浙江省普通类平行录取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和考生位次规则,按专业平行志愿直接投档到考生所填报专业。录取流程按照浙江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执行。艺术类专业成绩为考生省统考成绩。
山东省普通类录取执行山东教育考试主管部门的规定,按平行志愿规则,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和志愿,以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1投档录取。
河北、江苏、福建、湖北、湖南普通类录取按照新高考改革方案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专业(组)志愿必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
3.其他省份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投档,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学院根据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4.若平行志愿生源不足,则接收征求志愿的考生,并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生源不足的专业,志愿不设级差。
第二十条 参加2021年单考单招的考生按照相关招生录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按规定时间按时报到,未报到新生应书面说明原因,后续将按学籍注册管理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助学项目
第二十二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部署,学院设立新生圆梦特别助学金资助2021年统一高考录取并报到注册的特殊困难群体学生。
学院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设有暨阳英才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开通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力量资助等学生资助体系,对困难地区困难学生实施倾斜政策。
第七章 特色培养
第二十三条 特色培养
1.实施“个性化”人才培养
学院以培养高水平、国际化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全面制定了“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个性教育”的121(X)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突出第四学年学生自主职业发展;各专业设置学位课程,突出学生核心专业能力培养;采用学分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给予学生前四个学期在全院范围内申请转专业的机会(普通类、艺术类、单考单招、专升本间不可互转,专升本录取学生不可转专业);开设创业实验班、校企合作特色班等,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设立中国珍珠学院、大唐袜艺学院等产业学院,开设产业班,促进产教融合发展;设立游泳课作为学生必修课程,加强学生体质素质。
2.培养创新创业人才
学院拥有省级众创空间和全省唯一的民办非营利性法人创业学院---陶朱商学院,为学生免费提供创新创业基金、创业导师和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服务。
3.加强国际化教育
学院制定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政策,提供国际化教育奖助学金,资助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与英国考文垂大学、澳大利亚莫道克大学、乌克兰苏梅国立农业大学等10余所海外高校开展学分互认、交流生、本硕连读、研究生联合培养等合作项目,开设会计学ACCA班等国际合作班,培养学生国际视野。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各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收费标准按照浙江省价格主管部门文件规定执行。新生入学时,按照各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的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单考单招学生学费参照全日制本科同类专业预收学费标准执行,每学年末根据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进行结算。学院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药学、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环境设计预收学费标准为27750元/人•学年,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会计学、财务管理、电子商务、工商管理、英语、园林、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预收学费标准为24750/人•学年,电子信息工程、环境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土木工程预收学费标准为20000元/人•学年,法学、广告学、公共事业管理、城市管理、旅游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预收学费标准为18000元/人•学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凡参加2021年普通高等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浙江省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单独招生考试并填报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的考生均适用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传真):0575-87760666
招生信息网址:http://zs.zjyc.edu.cn/
招生微信号:jyzs87760666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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