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学科专业
奖励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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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原郧阳医学院药护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教发函[2004]12号)、湖北省唯一独立设置的医学本科独立学院。
学院地处中国汽车城——湖北省十堰市中心,与校本部连为一体,校园环境优美,学术氛围浓厚,徜徉其中,既感医学之神圣,又沐人文之灵气。学院教学设施完备,普及了多媒体教学和电化教学,建有完善的校园数字化系统、电教及语音教学系统、现代化医学实验室等教学设施;生活设施齐全,建有标准化学生宿舍,配备标准田径场、篮球场、足球场、乒羽球馆等设施,是莘莘学子求学深造的理想之地。学院目前有近8000名在校学生,开设有9个本科专业和5个专科专业。
举办高校——湖北医药学院(原郧阳医学院)创建于1965年,原名武汉医学院郧阳分院,1994年独立设置定名为郧阳医学院,2010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湖北医药学院,2013年开始举办研究生层次及本、留学生教育。2010年,郧阳医学院药护学院更名为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同年在全国独立学院表彰大会上被评为“全国先进独立学院”;2015年,在第十六届中国国际教育品牌创新峰会暨教育品牌大型公益评选中,我院荣获“2015中国独立学院50强”称号。
学院自创办以来,始终坚持“人本开放,民主科学”的办学理念和“以生为本、质量突出、彰显特色、服务基层”的办学原则,积极利用独立学院办学的灵活性,充分发挥区域优势与资源优势,立足鄂西北,辐射省内外,着力培养能够适应不同层次医疗需求的“品德优良、基础扎实、技能突出、富有特长、勇于创新”应用技能型高等医药卫生人才,连续三年就业率90%以上。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以不断创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和不断提高的人才培养质量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已发展成为鄂、豫、陕、渝等省(市)结合部医学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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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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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专业
临床医学 信息资源管理 麻醉学 药学 护理学 公共事业管理 医学检验技术 医学影像技术 康复治疗学 制药工程 预防医学
奖励资助
(一)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学金和助学措施。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生;国家助学金2000-4000元/年• 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生;学院优秀奖学金:三好学生标兵每人每学年18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0.5%评定;三好学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5%评定;甲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10%评定;乙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按学生总人数的15%评定;单项奖学金(由班级自定类别包括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学习进步等)每人每学年2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5%。(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学生资助宣传手册和家庭困难证明可在当地的资助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三)学院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学生事务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联系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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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依法依规录取新生,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方针,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下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及办学方式
第三条 学校名称: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学校标识码:4142013249;在鄂招生代码:C227。学校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16号。
第四条 办学性质及培养层次: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湖北省唯一独立设置的医学本科独立学院(教发函[2004]12号)。开设有临床医学、麻醉学、预防医学、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药学、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制药工程、公共事业管理、信息资源管理、软件工程12个本科专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各专业学科带头人、知名校友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改革学校招生体制机制;制定招生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监督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确定各专业(类)科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教育厅的招生政策,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聘请具有相当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公众媒体记者、关心本科招生工作的学生家长为社会监督员,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一起,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719-8875333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电话:0719-8891077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16号,邮政编码:442000
学校网址:www.yhgj.hbmu.edu.cn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统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和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申报年度招生计划。
第九条 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规模的1%,坚持“集体议事、共同决策”的原则,根据实际投档情况确定预留计划的使用。
第五章 录取条件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并作如下补充:①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我校不予录取。②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我校工学、理学、医学各专业不予录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我校工学、理学、医学、管理各专业不予录取;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我校软件工程专业不予录取。③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我校工学、理学、医学各专业不建议报考;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我校医学各专业不建议报考;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我校医学各专业不建议报考。
第十二条 鉴于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不鼓励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学生的实际身体状况调整专业直至退回原籍,并追究当事人及体检医师的责任。
第十三条 因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建议高考外语科目不是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四条 各专业均不规定男女比例。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招生学校负责,省招办和社会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下开展。
第十六条 学校在录取专业安排上,各专业志愿无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原则上满足考生第一志愿专业录取。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同分排序原则进行录取。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未提供同分排序原则,非高考改革省(市、自治区),理科考生参考其理综成绩,文科考生参考其文综成绩;实行新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自治区),按选考科目专业录取,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政策。
对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市、自治区),其录取规则做以下说明: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实行新高考改革的省(市、自治区)考生的录取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市、自治区)的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 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不录取未填报我校志愿又不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准考证原件和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手续不全者不予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新生进校后须向学校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收费严格按湖北省有关文件要求执行,缴费说明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奖助办法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全日制普通在校生实行奖助学金制度(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二种)。
第二十三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学校建立完备的贫困生资助体系。其中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及省政府各类奖助学金、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绿色通道”,在校期间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新生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办理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个人可以自愿办理大学生健康平安保险全方位助困帮扶措施。
第九章 就业与深造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我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通过学校推荐,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方式在全国各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单位落实就业。学校每年举办两场大型校园招聘会,适时举办专场供需见面会,并充分利用新媒体积极推荐我校毕业生就业。按“双向选择”原则,努力帮助毕业生在全国各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他单位落实就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郑重提示考生和考生家长:我校招生办公室不预测我校在各地的录取分数线。招生宣传与咨询人员的意见仅供考生和考生家长参考,任何关于能否录取的预测都不属于本校的正式承诺。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考生及家长谨防受骗。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发布,最终解释权归属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