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学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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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2021年青岛理工大学琴岛学院转设为——青岛城市学院,是一所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全日制本科高校。学校始终以学生发展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国际化办学为特色,面向城市,服务城市,围绕城市建设、城市运营、城市治理、智慧城市和城市产业发展开展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
师资力量
学校着力打造多元化、国际化、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现有专任教师880余人,其中40余人具有博士以上学位,560余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150余人来自海外知名高校,700余人具有知名企业工作或实践经历。
学生培养
我校秉承“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致力于培养独一无二的应用型人才,使其具备健全的心智品格、过硬的专业核心能力,广博的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以应对未来城市多元的工作环境和挑战。
对社会热忱,对知识渴望,对理想执着,这都是我们看重的品质。我们希望学生像科学家一样思考,像艺术家一样创造,像工程师一样解决问题。成为适应国家产业发展需要,具备国际视野,敢想敢做、勇于创新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获奖荣誉
全国先进独立学院
山东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院校
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
青岛市花园式单位
山东最佳社会声誉高校
刚刚过去的2020年,学校被评为:
2020年度招生宣传最具公信力高校
2020年度融媒传播最具创新力高校
2020年度毕业生最受用人单位认可高校
2020年度毕业生就业最具竞争力高校
2020年中国独立学院排行榜全国第36位,山东省第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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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设置
工商管理学院、机电工程学院、计算机工程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建筑学院、土木工程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外国语学院、古腾堡英才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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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专业
土木工程 智能建造 工程管理 工程造价 大数据管理与应用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建筑学 城乡规划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软件工程 网络工程 物联网工程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国际经济与贸易 物流管理 英语 德语 法语 俄语 商务英语 汉语国际教育 财务管理 工商管理 市场营销(大数据营销方向) 财务管理(CFA方向) 会计学(ACCA方向) 会计学(AIA方向) 会计学(CIMA方向) 审计学(CIA) 视觉传达设计 环境设计 数字媒体艺术 动画 机器人工程 跨境电子商务 互联网金融(FRM) 建筑设计 商务英语 国际经济与贸易 建筑工程技术 市场营销 电子商务 工程造价 机电一体化技术 电气自动化技术 计算机应用技术 大数据与会计 环境艺术设计
我校原则上不减免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获得各类奖学金、申请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等方式解决。建议考生在报考我校前,认真分析我校收费标准并根据家庭实际经济条件慎重报考。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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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青岛城市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城市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选拔优秀人才,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青岛城市学院 学校代码:13378
第四条 学校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校本、专科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的招生工作监督小组。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学校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科学、合理地编制本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招生对象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身体健康的考生。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我校按照生源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安排进行。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1)我校对于进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综合素质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所在省的规定录取。末位同分的考生由我校择优录取。
(2)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3)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4)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设置综合分的省份按照综合分数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尚未设置综合分的省份按照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名录取,如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5)中外合作专业:大数据与会计(中澳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区别于其他普通类专科专业,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单独录取。
(6)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各专业进档考生依次录取,山东、浙江等按照专业加学校的方式录取的不再进行专业调剂;天津、海南等按照专业组录取的,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我校可依据考生填报的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
(7)如遇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我校各专业(类)不限男女比例。公共基础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并向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原则上不减免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获得各类奖学金、申请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等方式解决。建议考生在报考我校前,认真分析我校收费标准并根据家庭实际经济条件慎重报考。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青岛城市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对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颁发青岛城市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毕业生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二条 我校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照教育部阳光高考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和山东省教育厅网站http://edu.shandong.gov.cn/,也可登录我校网站查询 http://www.qdc.edu.cn 或http://zsjy.qdc.edu.cn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铁骑山路79号 邮编:266106
咨询电话:0532—86666668 86666267 86666717
传 真:0532—86666267
学院网址: http://www.qdc.edu.cn
E-mail:qdzb13378@163.com
第二十四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青岛城市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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