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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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公办高校 特色明显
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江苏航院)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江苏省唯一航空类专业高职院校。学院紧密围绕航空产业发展,系统打造航空工程、航空飞行(服务)等特色专业群,是全国航空工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单位、无人机应用技术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单位。
实力雄厚 合作广泛
学院拥有一支由教授、高级工程师、博士、省市学科带头人领衔,以省市骨干教师为核心的专兼结合的高素质、高水平教师队伍。聘请中国工程院院士担任飞行器、航空发动机、大飞机、航空材料专业导师,省内涉航企业家担任创业就业导师。学院注重加强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做到“教、学、育”三合一。校内设有图文信息中心、波音737-300大飞机实训平台和基础实验实训中心、现代制造实训中心、航空维修实训中心、无人机协同创新实训中心、航空服务实训中心,校外签约全国涉航央企、民用航空、通用航空及镇江航空航天产业园进驻企业等多层次航空分支领域的实训基地,充分满足学生理论和实践学习的需要。
区位优越 环境优美
学院坐落于历史文化名城镇江,地处长三角经济带,是中国苏南经济板块,宁镇扬都市圈重要城市,高铁至南京不到20分钟。学院占地700余亩,一期建筑面积近15万平方米,校区建在镇江航空航天产业园内,北倚圌山,东临瑞湖,毗邻航空教育小镇,菁菁校园,环境优美,具备一流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条件。
管理规范 关爱学生
学院突出精准精细招生,推行6S管理理念和航空服务礼仪规范,注重学生航空职业素养训导,在严谨治学、规范管理的同时,为学生提供优质全面的学习生活指导,设立多种奖学金、助学金,奖励优秀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帮助困难学生解除后顾之忧。
就业无忧 保障成才
学院确立“特色鲜明、行业领先、省内一流”的办学目标,坚持以“立德树人、发展学生、促进就业”为中心,致力于引导学生成人、陪伴学生成长、服务学生成才。学院将着力推进校企合作作为未来5年实现高质量办学目标的突破口,实行订单式培养模式,与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发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等涉航央企和国内多家知名航空公司、航空制造和维修企业、镇江航空航天产业园及相关优质企业签订了合作培养协议,多途径助力学生成长成才。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本科名校开通专起本、专转本渠道,建立了大专-本科联动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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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程学院、航空飞行学院、航空运动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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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空中安全保卫、航空材料精密成型技术、民航安全技术管理、航空发动机维修技术、飞行器维修技术、机场运行、通用航空器维修、飞机电子设备维修、空中乘务、航空物流、无人机应用技术、航空电子电气技术、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飞行器制造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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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助学金和各类企业奖助学金等、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助学体系。
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 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3300元/年。
学校奖学金:每年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
企业奖学金:合作企业每年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
勤工俭学: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8000元/年。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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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国标代码:14568,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镇江新区瑞城路88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
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江苏航院)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专科层次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江苏省唯一航空类专业高职院校。学院坚持走集群发展、特色发展之路,逐步打造无人机应用技术、飞机机电设备维修、飞机机载设备装备调试技术、空中乘务、机场运行服务与管理、航空材料精密成型技术等特色专业群,是全国航空工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全国航指委无人机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单位。
学院确立“特色鲜明、行业领先、省内一流”的办学目标,坚持以“立德树人、发展学生、促进就业”为中心,致力于引导学生成人,陪伴学生成长、服务学生成才。学院以“就业有技能,创业有本领,发展有后劲”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努力培育未来航空产业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第五条 学校招生专业为飞行器数字化制造技术 (460601)、航空发动机维修技术(460608)、航空材料精密成型技术(460610)、无人机应用技术(460609)、空中乘务(500405)、机场运行服务与管理(500408)、飞机机电设备维修(500409)、航空物流管理(530803)、飞机结构修理(500413)、飞行器维修技术(460607)、飞机机载设备装配调试技术(460605)、民航安全技术管理(500406)、民航空中安全保卫(500407)、飞机电子设备维修(500410)、通用航空器维修(500412)、飞行器数字化装配技术(460602)、航空复合材料成型与加工技术(430604)。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招生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三条 空中乘务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建议报名条件:男生身高173CM—185CM,女生身高162CM—175CM,体重/kg=[身高/cm-110]±[身高/cm-110]×10%。双眼矫正视力C字表0.5以上(屈光不正不超过±3.00D),面部、颈部、手部等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斑点等。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含特殊类型):山东省考生须取得《山东省空中乘务专业校考合格证》或《山东省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校考合格证》,河北省考生须取得《河北省空中乘务专业校考合格证》或《河北省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校考合格证》,方可填报我院空中乘务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其他专业无限制。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和文史类分类录取,浙江、山东、河北、辽宁、江苏、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其中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文科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英语、数学成绩,理工类、综合改革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英语成绩。若以上相同,以综合素质评价排名为准(按以下项目每项1分合计得分,共5项: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或志愿服务经历、荣获校级以上奖项的学科特长、荣获校级以上奖项的体育运动特长、荣获校级以上奖项的艺术特长、荣获校级以上奖项的科技创新活动)。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的选考科目不做要求。
第二十条 对于进档考生,我校将采用“满足考生专业第一志愿”的录取方式。
第二十一条 我校招生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文件依据)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工科类专业 5300元。(苏价费[2014]136号)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四至六人间、空调、独立卫生间)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000元(镇价费[2014]109号)。
第二十六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报到须知》中的规定,按期到我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又无正当理由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在第一学期结束前,可根据学校公布的转专业计划名额,申请转专业学习,并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助学金和各类企业奖助学金等、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等助学体系。
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 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3300元/年。
学校奖学金:每年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
企业奖学金:合作企业每年对优秀学生进行奖励。
勤工俭学: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8000元/年。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办理
第三十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镇江新区瑞城路88号
邮政编码:212134
招生咨询电话:0511-80290800
0511-87057944
0511-80853810
招生传真:0511-80821600
电子信箱:14568@jatc.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11-87056629
0511-87052602
招生监督邮箱:14568@jatc.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www.jatc.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江苏航空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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