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院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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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是由南宁师范大学和广东高州市港兴实业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独立学院)。
历史沿革:2002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试办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2004年教育部确认办学资格,2005年通过教育部对独立学院办学条件专项检查,2012年获批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2018年11月,经教育部批准,学院举办方更名为南宁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同步更名为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
办学定位:学院立足广西,面向全国,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求设置学科专业,全面推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内涵式发展,培养具有深厚理论基础、较强实践能力及创新精神的复合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力争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区域领先,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
办学条件:截至2019年9月,学院在校本科生11471人,学院现有校区占地面积 22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 20余万平方米,教学行政用房面积9.7余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5000余万元,图书馆藏书约70万册。学院拥有专兼职教师664人,专任教师中66.8%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28.4%具有高级职称。
学科专业:学院设置有教育系、中文系、经管系、外语系、理工系、艺术系、体育系、思政教研部等8个教学系部。开设有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汉语言文学、新闻学、金融工程、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等33个本科专业。专业涵盖教育学、经济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7 个学科。学院市场营销、新闻学、小学教育、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5个专业是广西民办高校重点支持建设专业。学前教育专业2015-2018年连续4年列入艾瑞深中国校友会网“中国独立学院三星级知名专业”。
教学及科研成果:学院狠抓内涵建设,提质转型,发展势头强劲。2019年,学院获立项的省部级和市厅级教研教改科研项目41项;师生在全国和全区各类学科竞赛中摘金夺银,捷报频传,获奖数量、获奖类别、获奖等级连年创新高,获得全国大赛奖项10项,获得自治区级大赛奖项81项。
就业创业:学院建立起融“引导、服务、督促”为一体的为学生成才服务的管理机制,把学生能力培养落实到大学学习的全过程,为学生就业和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毕业生就业率连续4年保持在90%以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满意度高。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学院,打造3600平方米的大学生创业园,为学生提供创业平台。学院创办广西师园星玖科技有限公司,打造区内独立学院首家电子商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实岗工作体验式教学平台,为培养“双师双能型”教师提供校内产学研一体化实践基地,实现产教融合。2019年,学院获广西高校“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成为全区大学生创业工作的示范学校。学院开门办学,服务社会、服务区域经济能力进一步提升。
校园文化:学院校园文化内容丰富多彩、格调健康向上,初步形成了以公益师园、活力师园、周末大舞台为中心既充满生机活力,又有鲜明特色的大学文化。
“公益师园”社会实践活动系列中,学院积极开展大学生支教扶贫。截至2019年,学院创办的“天等温江”大学生支教扶贫志愿服务项目支教点达15个,“姚基金”项目支教小学95所,参与支教扶贫志愿服务行动的大学生1200余人,支教扶贫志愿服务行动惠及农村贫困留守儿童逾万人。多次被评为“广西高校优秀大学生志愿服务项目”。学院连续三年成功承办“姚基金希望小学篮球季”广西省级联赛,获“2019年姚基金全国希望小学篮球季优秀组织奖”及“2019年度优秀合作高校”荣誉称号。公益支教扶贫志愿服务行动被广西日报、南国早报、南国晚报、中国新闻网、中青在线新闻网、广西教育厅网、广西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网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形成了学院的一个知名品牌,备受社会各界、各级领导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学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持“厚德博学,尚美笃行”的校训,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推进依法办学,民主办学,充分发挥独立学院的体制、机制优势,紧跟时代步伐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学院转型发展,为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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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设置
教育系、中文系、经管系、理工系、外语系、艺术系、体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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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专业
音乐学 音乐学(教育方向)(师范) 地理科学 小学教育 体育教育 国际经济与贸易 英语 英语(教育方向)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数学与应用数学 应用心理学 汉语言文学 财务管理 环境设计 视觉传达设计 美术学(师范)
学院认真贯彻国家的学生资助和奖助学金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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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院是由南宁师范大学和高州市港兴实业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上级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学校全称: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
学校代码:13642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
学校校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工业区明阳大道15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学院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成立学院招生监察工作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相关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条件
第四条按照教育部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及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六条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进行录取,男女生比例及民族成分不受限制。学院招录新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七条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投档比例。在平行志愿模式进行投档的批次,按所在同批次、同科类学院招生计划人数1:1的比例设置考生投档比例;对不采用平行志愿模式投档的批次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等不同类型投档考生成绩和遇到同分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作为考生专业成绩,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需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艺术类专业录取过程中对已投档的考生,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按照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逐项比较考生成绩,优先录取成绩较优的考生。如遇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投档有多种投档成绩排序方式的情况,则按考生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高考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逐项比较考生成绩,优先录取成绩较优的考生。
(二)学院体育教育专业招生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作为考生专业成绩,报考体育教育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需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录取过程中对已投档的考生,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体育类专业的投档规定,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遇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按照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逐项比较考生成绩,优先录取成绩较优的考生。
(三)除艺术、体育类专业外的各专业如遇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按照高考成绩(不含政策加分)、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比较考生成绩,优先录取成绩较优的考生。
第九条对已投档考生的录取专业安排,在平行志愿模式投档的批次,对同批次、同科类的已投档考生,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安排录取专业,所录取专业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安排,当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在使用平行志愿模式以外的投档方式进行投档的录取批次,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投档,若出现投档考生人数超过学院招生计划人数,则对已投档考生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照学院招生计划人数逐一录取考生,超过招生计划部分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对考生英语口试成绩不做要求。
第十一条非外语类专业新生入学后,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新生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课安排教学,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以外语种的新生可选择日语作为公共外语课安排教学。
第十二条原则上按已公布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十三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的规定,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录取。学院的学前教育、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学院的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应用心理学、汉语言文学、数学与应用数学、地理科学、英语、音乐学、美术学、体育教育专业按师范类专业进行人才培养,建议身材过于矮小、残疾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等因素,影响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工作岗位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在录取过程中,以上录取规则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不符时,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录取结果在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网站、声讯台、学院招生官网等信息发布渠道公布,考生可通过互联网、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查询。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录取通知书由学院院长签发并加盖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公章,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递给新生。
第十六条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如情况紧急,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可先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告知学院招生就业处,到校报到后再补齐书面请假材料。未经学院同意,逾期未报到,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学院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院学生管理、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入学新生开展入学资格复查,对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入学条件的新生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严重问题的,按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院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部门制定。学费、住宿费实行学年制缴费,学生入学后按学年缴纳。新生入学后因故退学,退费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一)学费标准为:
1.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新闻学、汉语言文学专业:13500元/人·学年。
2.体育教育、英语、商务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应用心理学、市场营销、广告学、金融工程、财务管理、数学与应用数学、地理科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14500元/人·学年。
3.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15000元/人·学年。
4.音乐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美术学专业17000元/人·学年。
(二)住宿费根据学生公寓房型差异采用不同收费标准,具体标准为:
1.学生公寓4-6人/室:1350元/人·学年。
2.学生公寓8人/室:1050元/人·学年。
3.学生公寓8人/室:750元/人·学年。
(三)服务性收费:
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补办学生证10元/本。
(四)代收费:
教材费:2024级新生教材费:1000元/人·学年,教材费按学年预收,按学生领用教材实际价格定期结算,学年末进行多退少补;军训服装费150元/人(仅供参考,按实际进价收取服装费);体检费140元/人(体检费只针对新生一次性收取);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380元/人(仅供参考,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
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均可在校内收费公示信息查询。收费项目标准均为现行标准,如遇调整,根据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公布的新标准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学生自愿缴费。
第十九条学院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学生资助和奖助学金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按照《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已获毕业资格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全部教学计划,且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根据《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学院专业介绍、招生计划等详细信息见学院2024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招生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明阳工业区明阳大道15号,邮编:530226,咨询电话:0771-3191252;传真:0771-3191252;学院网址:http://www.gxsy.edu.cn/。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