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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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章程
佛山大学坐落于经济发达、人文荟萃的岭南历史文化名城——广东佛山,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肇始于1958年创办的佛山师范学院和华南农学院佛山分院,迄今已有66年办学历史,是一所拥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的广东省高水平大学(重点学科建设高校)。学校现有仙溪、江湾、河滨三个校区,总占地面积近2200亩,总建筑面积63万余平米。
强化优势和特色,学科专业水平整体提升。学校设有16个二级学院,拥有7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和10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共52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和专业领域。拥有广东省优势重点学科2个、特色重点学科4个、“冲补强”重点建设学科4个,工程学、材料科学、环境科学/生态学、植物与动物科学、化学、农业科学共6个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兽医学、农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等5个学科入选2023“软科世界一流学科”,数学、畜牧学、光学工程学科进入“2023软科中国最好学科排名”全国前50%。学校构建了以工为主,理、工、农、医、经、管、文、法、教育、艺术多学科协调发展格局,现有本科专业57个,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2个,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5个,省级特色专业14个,省级重点专业6个,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17个。2021-2023年连续三年跻身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1000强。在2024软科中国大学排名(主榜单)中,我校位列全国高校第219位,广东高校第11位。
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育人成效显著。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17385人,在校硕士研究生2033人,联招博士研究生61人。2018年以来,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科技文化竞赛共获省级及以上奖励5325项。学校先后获评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易班全国共建工作示范单位、教育部“国防教育特色学校”、全国五四红旗团委、“三下乡”全国优秀单位、全国红十字模范单位、教育部“校企共建创业实践基地”、科技部国家级“星创天地”及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等,粤港澳大湾区(佛山)先进制造业国家卓越工程师创新研究院落户学校。
坚持人才强校战略,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现有教职工1633人,其中专任教师1314人,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525人,博士学位864人,在聘全职国家级高层次人才10人、省部级高层次人才30人,培育国家级高层次人才4人和省级高层次人才14人。学校40%以上的教职员工曾在海外学习或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坚持产学研合作,增强科研创新实力。拥有国家标准委国家氢能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佛山)1个,粤港澳联合实验室1个,广东省重点实验室9个,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0个。2018年以来,学校共获得国家基金278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5项,获得各级各类科技奖励164项,其中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2项。2021年学校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授牌;2022年学校7个项目获广东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获奖数量位列当年广东省科学技术奖高校排行榜第8位;2023年学校以广东省排名第5的成绩进入中国发明创造百强高校。
致力国际化办学,不断提升办学品质。举办中–德、粤–澳(门)、粤–台(环境工程、产品设计、数字媒体技术、旅游管理、人工智能)等本/硕联合办学项目。与澳门科技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丹麦哥本哈根大学等10余所国境外高校开展博士研究生的联合培养。教育部“中阿高校10+10合作计划”成员单位之一。组建粤港澳智能微纳光电技术联合实验室、国际膜生物学与环境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牵头成立粤港澳高校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健康联盟。
面向未来,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秉持“明德博学、自强有为”校训,遵循“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办学理念,坚持立德树人,致力于培养具有家国情怀、进取品格、基础扎实、功夫到家的高水平应用型创新人才,加快建设成为服务地方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研究型大学。
院系设置
粤台人工智能学院、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 数学与大数据学院、物理与光电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氢能学院、工业设计与陶瓷艺术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生命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交通与土木建筑学院、口腔医学院、人文与教育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 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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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特色专业
动物医学 土木工程
开设专业
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 数学与应用数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 动物科学 汉语言文学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材料化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 新能源材料与器件 化学工程与工艺 环境科学 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旅游管理 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 环境工程 数字媒体技术 工业设计 视觉传达设计 产品设计(中外联合办学) 会计学 工商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金融学 法学 思想政治教育(师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粤台学院) 智能科学与技术(粤台学院)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自动化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机械电子工程 车辆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智能科学与技术 网络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物联网工程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光源与照明 物理学(师范) 物理学 食品科学与工程 食品质量与安全 园艺 生物工程 建筑学 风景园林 交通工程 医学检验技术 药学 护理学 口腔医学 学前教育(师范) 教育技术学(师范) 汉语言文学(师范) 英语(师范) 英语 工业工程 市场营销 产品设计(陶瓷艺术方向) 产品设计(陶瓷产品设计方向) 知识产权 储能科学与工程 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
奖学金设置:
奖学金政策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及名额以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2)学生在校期间根据《佛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可参评奖学金、科技学术创新奖、文体优秀奖、学生干部标兵、优秀毕业生奖等奖项并获取相应奖学金。
困难生资助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助学金:金额、名额以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额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校内勤工助学;
(4)其他资助政策:如临时困难补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包括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退役士兵国家资助(包括退役入学学费减免和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广东省大学新生专项资助、学校助学金、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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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录取批次 最低分 最低分位次 -
招生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年份:20242023202220212020201920182017考生类别:文科/首选历史理科/首选物理新高考
招生年份 专业名称 大学学制 批次 计划招生人数 学费 佛山大学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佛山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佛山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847
第五条 学校地址:
仙溪校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广云路33号;邮政编码:528225
江湾校区: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18号;邮政编码:528000
河滨校区:佛山市禅城区河滨路5号;邮政编码:528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佛山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佛山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艺体类统考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专业的具体培养模式和收费标准详见学校网站。招生录取时,如出现生源不均衡,进行组内专业间计划调整,录取有关考生。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报考英语(含师范方向)专业考生的英语单科成绩要求达到150分制的110分。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高考改革省(区、市)按高考改革录取相关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储能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化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化学工程与工艺、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园艺、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动物科学、动物医学、生物工程、口腔医学、药学、医学检验技术、护理学、学前教育(师范)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建筑学、风景园林、交通工程、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工业设计、数字媒体技术专业不招色盲考生。
第二十九条 因用人单位对身体条件有要求,旅游管理专业要求五官端正,护理学专业要求四肢健全,请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文科类专业5050元/生·学年;理工、外语类专业571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农学类专业4568元/生·学年;医学类专业6380元/生·学年。
住宿费标准:750~1700元/生·学年,按实际入住档次收费。
环境工程(中外合作)、产品设计(联合培养)、数字媒体技术(联合培养)、旅游管理(联合培养)专业的学费标准:44800元/生·学年;学生若赴国(境)外学习,其间需照常在本校缴纳学费,赴国(境)外学习的学杂费、住宿费等由合作高校根据其相关标准收取,详情见学校网站。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 奖学金
(1)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及名额以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2)学生在校期间根据《佛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可参评奖学金、科技学术创新奖、文体优秀奖、学生干部标兵、优秀毕业生奖等奖项并获取相应奖学金。
2. 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金额、名额以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2)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额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校内勤工助学;
(4)其他资助政策:如临时困难补助、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包括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退役士兵国家资助(包括退役入学学费减免和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广东省大学新生专项资助、学校助学金、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等。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7-83989841
传 真:0757-82711565
电子邮箱:zsb@fosu.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fos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b.fosu.edu.cn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系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57-82988227
传 真:0757-82982304
电子邮箱:jjc@fos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佛山大学授权佛山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